工業企業質量責任制
4.3.3 對于報檢物資,辦理財務入帳時,必須依憑配套件報驗單。對弄虛作假者,一次給予300元以上處罰。
4.3.4 采購物資進公司,必須具備質量證明,如合格證或相應的檢驗資料(檢驗單、材質單、探傷單等)。
4.3.5 對于外協、外購不合格產品,本市區的要在30天內退出庫房。違反上述規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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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4.3.6 物資采購人員對于配套件的技術修改通知要及時送達配套廠商。本市區內的要在三日內送達;本市區外的要求在七日內送達,違反上述規定,每起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3.7 對于有明確材質要求的外購件,如有特殊情況,配套廠要改用材料,物資采購部必須事先向技術部門提出代用材料申請。不經申請審批,采購代用材料配套件,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4.3.8 配套件經檢驗不合格,由于生產急需用件,需修復后使用,須向質量部提出書面回用申請。由質管員填報不合格項次情況,質量部部長簽字,然后由申請部門提請技術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批,對于不執行審批回用程序,每出一次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4.3.9 在檢驗過程和生產過程中,發現并退回倉庫的個別外協外購件不合格品,責任部門要及時退回配套廠。要求每季度清理一次,若出現超季度存放,沒有向配套廠退換的,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
4.3.10 采購部門有責任向服務組提供必須的三包備件。對于服務組提出的三包備件計劃,最多30天內要提供備件。達不到上述要求,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4.3.11 進貨物資在顧客中出現質量問題,我方決定要求配套廠前往顧客三包服務時,采購部門要在二十四小時之內指定配套廠執行我方決定。沒有完成上述要求,對責任者給予200元處罰。
4.3.12 采購部門要建立配套廠商的檔案,存有供貨能力綜合調查表、合格分承包方名單、配套件采購(定做)合同等,(質量保證協議書由質量部存檔、零部件采購技術協議由標準化資料室存檔,服務協議由營銷公司服務組存檔。)缺少一個廠商的檔案,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4.3.13 采購部門應有重要進貨物資的使用質量信息反饋記錄和統計分析資料,缺少一個廠商的記錄,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
4.4 營銷公司
4.4.1 營銷公司對于銷售計劃,必須明確用戶的技術、質量要求。如果因要求不明確,出現生產產品滿足不了顧客,造成損失,對責任者給予100元以上處罰,并承擔損失額的30%的賠償責任。
4.4.2 雨雪天發橋,運輸必須有防雨雪措施,否則營銷公司拒絕發貨。違反上述規定對責任者給予100元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