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5.6 乙方應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旁站監理、隨時抽查和重點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檢查條件。
15.7 在既有的鐵路運輸設備區域或地方設備(通信設施、電力設施等)區域內施工時,乙方必須提前7天與設備產權管理單位聯系,簽訂設備保護協議,設立防護區域,樹立防護標志并派出防護員到現場負責防護工作,同時報甲方及建設單位備案。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第16條 變更設計
變更設計的分類、程序、分工及費用處理,按《烏魯木齊鐵路局變更設計管理辦法》( 烏鐵建[]517號)辦理。
16.1 ι類變更設計經原批準單位批準后,甲方應在收到建設單位文件后3 天內向乙方發出變更設計文件。
16.2 ⅱ類變更設計經建設單位審定后,甲方應在收到建設單位文件后 3 天內向乙方發出變更設計通知單。
16.3 ⅲ類變更設計經建設單位審定后,甲方應在收到建設單位文件后,立即向乙方發出變更設計通知單。
16.4 建設單位以變更設計通知單決定的ⅰ、ⅱ、ⅲ類變更設計,乙方必須實施。
16.5 ⅰ、ⅱ、ⅲ類變更設計按照批準權限批準后,按批準的增減費用調整合同價款。
第17條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
除在合同中明確的由建設單位供應的材料設備和必須經過招投標確定的材料設備外,其余材料設備均由乙方自行采購。凡由建設單位供應和經過招標選定的材料設備,乙方均不得再向供應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
第18條 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
所有物資,扣除由建設單位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外,其余的均由乙方自行采購。主要設備及材料必須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供應商。所有材料設備必須滿足設計和規范的要求,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報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和取樣,并在監理工程師的監督下進行實驗,合格后方準進場。所有材料設備必須具有產品說明書、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三包證書和材料實驗報告。
第19條 合同價款調整
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價款.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9.1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損失;
19.2 國家計劃有重大調整;
19.3 鐵道部發文批準調整的有關費用;
19.4 已正式批準的ⅰ、ⅱ、ⅲ類變更設計;
19.5 按招標文件和本合同確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原則,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19.6 本合同執行期內的鐵道部發布的有關造價調整文件。
19.7 任何施工方法的變更引起的費用增減,一律不予調整。
19.8 凡未經甲方及建設單位同意,乙方自行采購的高于預算價格的設備、材料,其超出部分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20條 工程預付款
本工程按照施工合同生效后7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的25.0%為預付工程備料款,即1015000元(大寫:壹佰零壹萬伍仟元整)。本工程預付款在計價付款到合同價的50%時一次性扣回。
第21條 驗工計價
驗工計價依據工程進度,按照月度估驗、季度、年度驗工計價及末次驗工清算分階段辦理。
21.1 月估驗工程款: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并根據當年投資計劃(扣除列入當年計劃的設備)及施工組織設計安排.提出季度用款計劃,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甲方。
21.2 季度驗工計價:乙方按當季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分章節編制季度驗工計價表,經監理工程師簽認后,于規定的時間內報甲方,作為季度結算的依據。乙方必須嚴格執行本條款的各項規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