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第34條 爭議解決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雙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
經調解達不成協議時,可以采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雙方約定按第 二 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為向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第35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正式驗交后,甲方按竣工結算將費用支付完畢即告終止。
第36條 補充協議
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本標段的工程施工合同為本合同的基礎。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經雙方確認的電報、會議紀要、圖表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37條 合同附件目錄
本合同附件目錄見附表。
第38條 合同份數
合同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副本10份,甲方4份,乙方6 份。
甲方:(印章)_________ 乙方:(印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建行鐵道支行
帳號:_________________ 帳號:65001615XX50001780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已將部分合同條件直接列入,未列入條件部分規定如下:
1.詞語解釋
1.1 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1.2 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符合工程承包資質并被發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1.3 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駐工地代表人。
1.4 乙方項目經理: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駐工地項目承
包責任人。
1.5 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單位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進行的監理。
1.6 總監理工程師:鐵路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本工程項目監理總負責人。
1.7 設計單位:鐵道部指定的或者甲方委托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本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
1.8 工程質量監督站:鐵道部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或其授權的下屬工程質量監督站。
1.9 工程:協議條款約定的具體的永久工程。
1.10 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11 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后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12 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13 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工期天數應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內的總日歷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