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1.3 年度驗工計價:乙方按當年投資計劃內完成的實際工作量,編制年度驗工計價表,經監理工程師簽認后,于規定的時間內報甲方,作為年度結算的依據。
21.4 末次驗工計價:建設項目竣工時,由乙方編制末次驗工計價表,經監理工程師簽認后,于規定的時間內報甲方,作為竣工清算的依據。
21.5 具體的驗工計價執行烏魯木齊鐵路局現行的工程計價管理辦法。
21.6 材料(不含國外貸款采購材料)差價按鐵道部公布的價差系數計價。
21.7 其他項目和費用,按工程比例或雙方約定計價。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
22.1 月估驗預支工程款,于次月 5日前撥付。
22.2 季度驗工計價工程款,于下一季度 10 日前撥付。
22.3 年度驗工計價工程款,于次年元月 31日前撥付。
22.4 末次驗工計價工程款,乙方在具備末次驗工條件 5天內,將《工程末驗結算清單》報送甲方和建設單位,甲方在建設單位批準后5 天內辦清結算手續,撥清合同價款 95% 工程款。余款 5% 為工程保修金。
22.6 為了加強建設資金管理,確保建設資金的使用安全,保證工程的質量和工期,做到專款專用,要求乙方必須在建設單位方指定的銀行開立建設資金帳戶,印鑒章為項目經理章。并由建設單位對建安營業稅及附加統一實行代扣代繳。
第23條 竣工驗收
23.1 本工程的竣工驗收按鐵道部《鐵路基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接暫行辦法》組織進行。
23.2 竣工驗收交接依據:
23.2.1 批準的設計文件(包括經批準的變更設計文件);
23.2.2 國家和鐵道部批準的有關本工程建設的文件;
23.2.3 設計時采用的規程、規范(維修規則不作為驗收依據);
23.2.4 鐵道部規定的鐵路工程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3.3 竣工驗收中甲方的工作:
23.3.1 認真審查乙方提出的竣工驗收申請。
23.3.2 確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交接程度時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竣工驗收的報告,請求組織初驗。
23.3.3 受項目主管部門指定主持現場初驗,并負責寫出初驗報告。
23.3.4 督促檢查乙方按期完成初驗中提出的未完工程或工程質量有問題需要整治的工程。
23.3.5 組織乙方及有關單位在正式驗收 15 天前編制好全部竣工文件。
23.3.6 按驗收委員會的安排參加正式驗收工作:
23.4 竣工驗收中乙方的工作:
23.4.1 本工程已按設計配套完成,并具備運輸條件,在提出驗收報告前,乙方應按設計文件及驗標進行全面自檢、自驗。
23.4.2 自檢、自驗合格后,提出申請竣工驗收報告,說明本工程完成情況、驗收準備情況,以及申請辦理竣工驗收的具體日期等報甲方。
23.4.3 本工程正式驗收 15天前,乙方應編制好包括正式竣工圖、有關規定的圖表、已完工程數量報告、已完工程技術資料、地畝資料等的竣工文件一式 3 份。
23.4.4 增建二線及既有線改建項目的竣工驗收,乙方應在正式驗收交接前 7天向甲方提供開辦運營所需的技術文件。
23.4.5 按驗收委員會的安排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第24條 竣工決算
24.1 竣工決算由建設單位統一組織并負責編制。乙方應按甲方和建設單位的要求認真、及時向甲方和建設單位提供竣工決算所需要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