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4.2 竣工決算按照鐵道部現行的《鐵路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和交付使用資產編制辦法》的規定執行,在工程正式驗收后3個月內完成,并報有關部門。
24.3 本工程竣工結算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369號)文件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25條 工程分包
按照鐵道部的要求,本建設工程項目嚴禁以任何形式轉包,未經建設單允許不得分包本建設工程項目。若發生,建設單位將終止該部分工程合同。對乙方的施工項目轉包、分包、轉讓等行為,一經查出,將嚴肅處理,并通報各有關部門。
第26條 環境保護
在完成本工程施工過程中:
26.1 乙方在施工中取土、棄土、排污等須按設計文件和甲方與當地環保部門簽訂的有關協議和要求進行處理。
如有變更,乙方應先通知甲方和建設單位。甲方應在 3日內答復,甲方逾期未予答復,視為同意,乙方即可進行施工。乙方如未通知甲方變更而自行施工,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26.2 乙方應在施工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護施工現場環境,避免和減少由于施工方法不當引起的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一旦發生,其后果由乙方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第27條 文物保護
在施工中發現文物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乙方應采取有效
防護措施,并盡快通知甲方和建設單位。甲方應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與有關管理部門協商處理意見,在 24小時內通知乙方。延誤工期時,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補救措施。
第28條 合理化建議
乙方對設計或原材料串換提出合理化建議,應向甲方和建設單位申報并抄送設計和監理單位,由建設組織有關單位研究,按批準權限進行審批。經批準采納的合理化建議節約的投資,按鐵道部現行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29條 安全施工
29.1 在施工中,乙方應遵循國家和鐵道部關于安全生產的規定,重視施工現場作業安全,制定安全措施,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
嚴格執行烏魯木齊鐵路局《關于印發〈鐵路營業線施工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烏鐵總[]426號)文件及補充規定的要求,與有關運輸生產部門簽訂有關的施工安全協議書,并報發包人備查。
確保施工過程中的行車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
確保施工過程中施工安全,防止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發生。
確保施工過程中不發生行車及旅客列車險性及以上責任事故。
29.2 一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須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檢察機關,并通知甲方代表和建設單位,甲方代表應按規定向上級安全、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甲方應為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所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29.3 為了保護工程、保障施工人員、群眾和行車及運輸生產安全,乙方必須設置明顯的照明、防護和警告標志,必要時指派專人看守。對于營業線施工地段要正確設置作業標志。標志要正確、齊全、明顯、位置準確。
29.4 在施工中,遇有動力設備、高壓電線路、地下管道、壓力容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體等情況,需要特殊防護時,乙方必須按設計要求,采取可靠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設計未考慮,在施工中又必須采取防護措施時,一般情況下乙方須報甲方和建設單位批準后方可實施。遇有危及安全的特殊緊急情況時,乙方有權相機處置,事后24小時內必須向甲方和建設單位補辦批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