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落實《勞動法》、《工會法》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情況的調查報告
5、勞動保障和工會立法不完善,勞動執法監察力量薄弱。與《勞動法》配套的《就業促進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尚未出臺,在執法中時常無法可依或可依據的法律效力層次不高,影響了勞動保障執法工作的有效開展;尚未出臺《集體合同法》,而《職代會條例》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職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推行集體合同和職代會制度上缺少具體可操作的法律依據;現有的一些法律法規,有的比較原則、籠統,操作性不強,有的不適應新的情況。機構設置不合理、人員少的情況,勞動保障執法力量薄弱。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尚不完善,勞動爭議處理“一調一裁兩審”制度程序多、周期長,各環節銜接不暢。勞動仲裁機構與勞動保障行政機構合二為一,沒有形成獨立的仲裁隊伍,專職仲裁員數量少,專業化程度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不健全,人員少,加之缺乏經費和必要的工作條件,難以實施及時有效的監察,致使一些違法案件得不到及時查處;即使查實的違法案件,由于法律法規未賦予強制執行措施,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違法現象難以處罰,影響了執法監察效果;個別地方政府、部門限制、甚至干擾勞動保障執法監察活動。
6、工會建會難的問題依然存在。一是有些非公有制企業和部分外資企業、私營企業仍未建會;如:高新區卡博陶粒有限公司(外資)、西工區盛唐賓館和一分利海鮮城(私營),雖經多次做工作,仍拒不建立工會組織。二是部分改制企業工會組織建設未能及時跟上,有的甚至在改制過程中把工會合并到黨群工作部,有的對工會工作人員過渡精簡,使工會工作無法正常開展,職工權益得不到應有維護。三是農民工入會率比較低,在我市務工的農民工有39.9萬人,加上去外地務工的農民工,總人數達到105萬,他們是工人階級隊伍的新成員,大部分仍游離于工會組織之外。
7、基層工會干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如:安龍鋼鐵公司工會主席馮獻周,因為為企業滿12年以上工齡的職工爭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與企業發生摩擦,被免去工會主席職務,上級工會與企業交涉多次,由于種種原因,問題至今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再如:洛陽亞洲啤酒有限公司工會主席陳新建,XX年12月經黨委提名、工會委員會投票選舉為工會主席,并報市總工會和商務局黨組批準,按有關政策規定應享受公司副總級待遇,但在任職期間一直沒有享受到相應的工資待遇。XX年元月,公司行政方突然指使勞資部門,將陳新建的工資待遇,按公司中層正職“內退”工資發放。XX年3月,在沒有按相關程序選舉增補的情況下,通知工會主席陳新建交接離職,并停發工會主席手機通訊費,取消其工會經費開支簽字權,工會辦公室的電話也被停機。
8、有的基層工會經費不能按時足額撥付,開展工作十分困難。一是機關事業單位工會沒有依法單獨開設銀行賬戶。XX年機關事業單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財政改革,取消了各單位的工會賬戶。違背了《工會法》第四十四條“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制度”的規定,造成機關事業單位工會不能獨立管賬,退出了工會預、決算體系,致使工會經費不能按《工會法》規定用于職工活動。二是部分大中型企業,不能及時足額撥付基層工會留成的經費。個別企業將工會財務工作由行政代管,取消了工會的經費管理權,使工會工作和活動受到不同程度影響。三是破產企業拖欠的工會經費,絕大多數未按規定列入企業破產清償序列。四是市財政未按《河南省工會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負擔市總工會機關工作人員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