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經理人員激勵約束機制失靈的原因
以上闡述了委托代理契約形成和實施過程中的兩對矛盾:激勵不足與激勵過度,約束不足與約束過度。這兩對矛盾的產生源于監督中對度的把握。要做到恰到好處,把握度的分寸,解決問題,可以從以下的幾個方面著手:
1.激勵要有力度。目前我國各種企業中,特別是國有企業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危機最主要源于激勵不足。作為代理方的企業管理層,特別是主要管理者,對企業的經營決策和日常運作負主要責任,因而承擔著主要的風險,企業經營的失敗,往往主要歸咎于經營管理者個人的失敗,如此的對應關系使得經營者“戰戰兢兢,如履薄冰”。所以,根據要求的報酬與風險匹配的原則,管理者的高風險必然要求以高的報酬相匹配。否則,可能喪失的不僅僅是效率,還會是效果。風險與報酬的嚴重脫節,是目前現實中普遍存在的問題。這個問題的解決將會帶動一系列問題的迎刃而解,即使不能立竿見影,最起碼也能有助于問題的初步解決,如公平、公開問題,效率、效果問題等。因此,激勵的力度在于切實貫徹報酬與風險匹配的原則,使管理者從內部產生動力,主動加強自我激勵,實現激勵的最佳方式與效果。至于具體如何加大激勵的力度,進行運作,國內的一些民營企業和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一些知名企業,可以成為很好的參照系,而關鍵之一就是要將收入拉開檔次,以體現其力度。
2.建立共同目標。委托人與代理人的具體行為目標是不一致的,正是這個原因,造成了代理人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然而,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與委托代理雙方的利益都是切實相關的。企業價值最大化是委托人的最終目標,而代理人也要藉企業的經營獲取報酬,雙方都不希望企業面臨暗淡的前景,這就為雙方的目標協調提供了契機,所謂“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在委托代理契約既定的前提下,代理人的報酬應當是相對固定的,而在此基礎上的企業價值(財富)的繼續擴大,僅僅變成了單純委托人財富的擴大,產生增量價值,代理人的增量努力卻會損害其自身利益,代理人當然不愿意看到這一點并且繼續實施。所以,委托人適當的讓渡一部分增量價值于代理人,使企業能夠分享增量價值,這就在很大程度上確立起委托代理雙方的共同目標,產生雙贏效果。現實中,在委托代理雙方之間建立柔性契約是比較可行的,如股票期權計劃、管理層收購計劃等,已成為熱門話題。
3.建立監督實體。除了對代理人進行激勵外,監督手段也是不可廢弛的。而監督的關鍵就在于解決所有者缺位問題。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所有者缺位問題,但其本身也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同樣問題,所以也就無從解決所屬企業的缺位問題。股份制企業治理結構在現代企業制度中可說是比較有效,但在企業上市以后,企業的經營就與資本市場相分離了,股票交易使得企業的股東群體轉換很快,并且很多股東持有股票也不是為了參與企業經營,所有者缺位依然嚴重。所以,股份制改造應當成為國有企業改制的主流形式,股份制企業中應當加強監事會的職能,不僅要使監事會成員的構成多元化,例如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股東、債權人、企業職工、主管機構派員及專家,而且要強化其職權,擴大其監督的權利,還應當最好在監事會下設立內部審計職能部門,以彌補內審的獨立性不足缺陷,又添加了監事會的監督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