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傷科技論文樣本表達中的常見問題及糾正方法
不同深度創面分布的表達也常出現失真,最常見的情況是燒傷深度單發,即一個樣本只發生相同深度的燒傷,哪怕是大面積燒傷也是如此,某作者研究兩種不同療法對燒傷患者的免疫學影響,治療組與對照組各60例。治療組淺ⅱ度26例,深ⅱ度24例,ⅲ度10例;對照組淺ⅱ度24例,深ⅱ度26例,ⅲ度10例。顯然,這種表達方式不符合燒傷發病學規律。除非是單純的淺ⅱ度燒傷,而多數燒傷病人的創面是由淺入深變遷發生的,即使只有一處創面,也常是深淺不一。按著上組病人的記錄,ⅲ度燒傷(各10例)都是純粹的,它不攙雜其它任何深度的創面;深ⅱ度燒傷創面也然,都是青一色的ⅱ度。假如改換另一種表達方式,可能會增加資料確實來于每個樣本的真實程度,即治療組單純淺ⅱ度燒傷者26例,有深ⅱ度和ⅲ度燒傷者分別為24和10例(對照組表達方式同上)。作者曾在“山莨菪堿(654-2)防治燒傷休克作用機理”一文中對燒傷深度分布是這樣表達的:654-2組成人64例,燒傷總面積61.0±18.7%tbsa;有ⅲ度者44例,他們的ⅲ度平均面積為21.1±10.1tbsa(中國燒傷創瘍雜志,1992,1:23~28)。這種表達方式即能客觀的反映樣本傷情,還可供讀者推敲分析。全組樣本燒傷總面積超過51%tbsa,有ⅲ度者的ⅲ度平均面積大于20%tbsa,完全可以反映特重度燒傷病人的某些特點。
六、樣本研究日期及年齡、體重的表達
論文的主體部分包括許多內容,而研究日期患病年齡、體重都是燒傷研究所涉及的主要內容。許多論文在文章的開頭首先介紹該研究的起止日期,但仍有些作者卻忽略了這一點,即不注明研究起于何時,也不說明何時截止,結果給讀者留下某些疑惑。研究工作具有其明顯的時間性,如某作者于×年×月×日開始,采用某種療法治療某病,獲得令人鼓舞的好效果。時隔幾年后,另一位作者采用同種方法治療同一疾病,并取得相同的效果。即使他們是不謀而合,首創人應屬于前者。由此可見,注明研究日期的重要意義在于必要時刻供查對有關線索之用。此外,這也是評價對研究工作是否嚴謹的一種表現。作者在審稿過程中曾發現某基層醫院在一年內采用某方法治療褥瘡例并同傳統療法例作對照。我們暫且不談其療效,某單位在一年內發生或收治了如此大量褥瘡病人的背后又說明了什么問題,自然是不言而喻了。
樣本的患病年齡對于燒傷疾病來說更有其特殊意義,其中最主要的還是小兒年齡的劃分界限。國內界對小兒年齡的劃分標準是:出生后28天內為新生兒期,至生后1周年為嬰兒 期(乳兒期),出生后第2和第3年為幼兒期,3~6或7歲為學齡前期,相當于目前“幼兒園”的階段,自6~7歲至11~12歲為學齡期,此后過渡到成人的發育階段稱之青春期,或青春發育期。所有燒傷教課書中均闡明,12歲以下的燒傷謂之小兒燒傷,無論從燒傷面積的評估或休克的尿量判定標準都可證明這個論點。小兒頭部與雙下肢的體表面積估計,以12作為調整系數。小兒休克期的尿量以每小時、每公斤體重1ml為基準,12歲小兒的計算體重為31(2×12+7)kg,其尿量應為,31ml/h*kg體重。這個數字又是成人每小時尿量的最低要求值,故13歲者理應不在小兒年齡段內。如果要研究13~21歲患者的燒傷特點,建議用青春期或青春發育期表達,因為此期即不完全保留小兒的某些特點,也未完全達到成人的生理標準。燒傷科技論文在樣本年齡表達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模糊了小兒年齡劃分標準,因為中的小兒年齡上限與其它部門的某些劃分有所不同。雜志中曾刊登過以下類似文章,如某作者企圖了解當地燒傷的流行病學,某年齡分組為<6、7~17、18~30、31~50、>50歲;也有人分為<3、4~6、7~10、11~15、16~20、21~30、31~40、41~50、51~60、61~70歲;更令人費解的是,有人在小兒燒傷救治經驗時根本不談患兒的年齡。因上述年齡分組不是以小兒各期年齡劃分標準劃分的,所得出的結果(如7~17歲、11~15歲的結果)究竟代表患兒的哪個時期,論文的質量及價值應如何評定,都是讓人迷惑不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