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行文的審核把關
的有關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等。” 1、是否確需行文 向上級機關行文,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工作中不能自行決定重大問題,需要上級機關批準的,如請求將河口模型建在東營市的請示;二是審批權限在上級機關需要上級機關審批的,如防洪工程建設初步設計、詳細設計的批準,國有資產“非轉經”手續等,都需要請求上級批準;三是例行的工作總結報告或領導安排上報的,前者如每年需要向上級報告防汛、防凌工作情況,后者如局領導研究決定上報的黃河三角洲考察報告、汶河流域考察報告等;四是上級有明確要求上報的,如2011年全河工作會議上黃委李國英主任要求委屬各單位上報創新體系意見;五是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見解和意見,供上級機關決策參考,對南水北調東線工程利用東平湖作調蓄水庫的意見等。 無論何種情況的上行文,都要認真審核其有無必要行文,也就是說向上級行文的理由是否充分,不能來文即核,核后即報。凡上級有明確的規定不允許的,就沒有必要再行文請示。比如,關于單位購置配備工作用車問題,什么級別的單位、領導配備什么標準的車輛,上級規定的比較明確具體,如超標準購置車輛,就不要行文請示了;再如省局有規定局領導一般不參加局屬單位召開的專業性會議,那么市局召開有關會議也必要行文請省局領導參加。如果確需行文,還要考慮是書面行文還是采取其他方式,能用口頭、電話、傳真等解決問題的可不再行文。在這一點上審核人員要敢于負責,嚴格把住行文關。 2、行文方式是否妥當 (1)行文名義是否準確。一般情況下,對于一些全局性的重大問題,需以本單位的名義向上級機關行文,如向上級黨委部門報送公文,需以本單位黨組織的名義行文。對于請示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職權范圍內的具體問題,可以本單位部門的名義用便函直接報主管部門處理,但切不可用便函的形式直接向上級機關請示。 (2)文件形式是否妥當。一般上行文要用有紅頭、有發文字號和簽發人、格式規范、齊全的正式文件。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有的單位不用正式文件,如向領導同志報告其交辦事項用“呈閱件”、“參閱件”等,這種形式上級主管部門已多次要求禁用,應改用正式文件的形式。 3、是否符合行文規則 (1)不越級行文,不橫向請示。上行文的主送單位必須是與制發機關有隸屬關系的直接上級機關。雖是上級機關但不是直接隸屬關系的不應直接請示、報告,否則即成為越級行文,上級機關對越級行文原則上不予受理。請求平行或不相隸屬的職能部門審批其管轄范圍內的事項,不應使用請示,正確的方法是使用“函”。例如黃河部門建設防汛指揮中心,其規劃就需要地方規劃部門批準,因河務部門與規劃部門是不相隸屬關系,應行函申請批準。 (2)不多頭主送,不送領導同志個人。上行文主送機關一般只有一個,那就是制發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受雙重領導的單位向上級機關行文,應分開報送較妥。如內容涉及的其他單位,通常采用抄送的形式。除特殊情況上行文一般不應直接送領導同志個人,更不能向有關領導多頭分送。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