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行文規則
三、聯合行文的規則
這條規則仍屬第一條規則的引申。同級政府與政府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上級部門與下級政府之間可以聯合行文;政府與同級黨委、軍事機關之間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黨委部門、軍事機關部門之間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之間,就某些互相有關的業務,經過會商一致后可以聯合行文。
聯合行文,既可聯合向上行文,也可聯合向下行文。聯合行文應當確有必要,單位不宜過多。
四、一般情況下不越級行文的規則
不越級行文體現了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原則。一般情況下不能破壞這種原則,破壞了,就會造成混亂,也影響機關辦事效率。所以通常情況下不越級行文。遇有特殊情況,如發生重大的事故、防汛救災等突發事件或上級領導在現場辦公中特別交待的問題,可越級行文,特事特辦,但要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否則,受文機關對越級公文,可退回原呈報機關,或可作為閱件處理,不予辦理或答復。
五、不越權行文的規則
第一條規則中已明確要求按機關職責范圍行文,如果有涉及其它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又未與其它部門協商,或雖經協商但未達成一致意見,不可以單獨向下行文。如果擅自行文就構成侵權行為,會造成工作中的許多矛盾。上級機關如發現這種情況,有權責令糾正或撤銷這類公文。現實中,這類情況時有發生,因此造成“文件打架”、“政出多門”。解決這類問題,應提倡部門之間多協商、多對話、多溝通,通過聯合行文或授權行文的方式解決。
六、“請示”不直接報送領導者個人的規則
“請示”直接報送領導者個人,其危害性大體上有三點:一是未經文秘機構簽收、登記,成了“帳外公文”,公文的流向、處理情況不得而知,查無蹤跡,成了“斷線的風箏”;二是這類公文到了領導同志手里,領導同志也頗為難,批,沒有部門的審批意見,只能以經驗、憑感覺辦事,往往失去決策的科學性;不批,也有可能影響報送單位的工作;三是現實中一些單位拿著直送領導的批示件當“尚方寶劍”,到有關部門要錢要物,借領導批示向對方施加壓力,引起矛盾。所以,領導同志一般不受理這類直報的請示,而退給文秘機構統一簽收、登記、分辦,這便形成了公文“倒流”,它破壞了公文處理的正常程序,造成了不必要的紊亂。如果上級領導個別交辦、答應的事項,由此而上報的“請示”,最好也應主送該領導所在的機關,并在公文中作出說明。收文機關在分辦時,自然會把這份公文分送給這位領導同志批閱。
七、“請示”應一文一事、只主送一個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的規則
這條規則包括三項內容:一是一文一事。機關或部門都有明確分工,各自只能辦理職責范圍內的事,如果一文數事,必然涉及幾個主管部門,給公文交辦帶來困難,即使勉強交辦出去,可能誰也不愿牽頭辦理,造成互相推諉、扯皮。二是請示公文只主送一個機關。請示內容是要求答復的事項,主送機關有責任研究并作出答復。相關的機關或部門采用抄送形式,以便主辦機關征求意見或會簽。如果多頭呈送,上級機關一般不予受理。如果辦理,會造成機關之間相互等待或意見不統一,增加協調難度,影響工作效率。三是不同時抄送下級機關。請示內容是未決事項,在上級機關還沒有批準前,向下級機關抄送透露,會引起不必要的誤會或矛盾,不利于工作的開展。因此,請示事項只能在上級機關答復或批準之后,通知下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