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文種錯用問題應當引起足夠重視
起草公文,首先必須選擇適當的文種。那么,應當根據什么來確定公文文種呢?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要求,公文文種的選擇根據有三:一是“根據行文目的”,二是根據“發文機關的職權”,三是根據“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系”來確定。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在公文文種使用上仍存在不少問題,有些問題還直接影響到公文質量和機關的正常工作,確實應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
請看下列幾例:
1.《市關于提高糧食銷售價格的通知》;
2.《關于解決水庫超標運行及副壩溢洪造成損失問題的報告》;
3.縣教育局給該縣財政局的《關于解決民辦教師經費問題的請示》;
4.《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及農民負擔收費管理的報告》;
5.《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廉政建設的規定》。
以上數例反映了機關公文文種錯用問題的幾種情況,現分析如下:
一、在相近文種的使用上,應盡量選擇最佳文種
例1屬于公文文種用得不準。當前,各級機關在行文時,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是濫用“通知”文種。盡管公文文種有十幾個,但“通知”的使用率占80%到90%,甚至更多。當然“通知”這一文種應用是最廣泛的,用量比較大也屬正常情況。但一些相似內容的文件,如用其他文種,如“決定”、“意見”等也是可以的。這就有個最佳公文文種的選擇問題。在例1中,筆者認為就存在這樣的問題。根據發文內容要求,用“決定”更合適一些,而不該用“通知”。在《辦法》中明確規定:“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關于糧食銷售價格的確定,肯定是經政府討論做出決定的事項,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用“決定”這個文種就比“通知”更合適,效力更大,用“通知”則顯然影響了它的效力。
這種情況的出現,究其原因,恐怕是覺得使用“通知”這一文種比較有把握,而對與它相近的文種不大會用,甚至不太敢用,生怕用錯。在公文制發中,除了“決定”與“通知”常出現這類問題之外,還有“公告”與“通告”錯用,“通報”與“通知”錯用等問題。這一點在行文中都應引起重視,應努力選擇與內容最匹配的最佳文種。
二、“報告”與“請示”使用范圍要分清,以免貽誤工作
例2《關于解決水庫超標運行及副壩溢洪造成損失問題的報告》,從其內容看,是個典型的“請求解決”的內容。所以應該用“請示”,不應用“報告”。當然,既然請求上級機關解決問題,也需要把問題報告清楚,但是,行文的目的是請求上級幫助解決,所以不能用“報告”,而必須用“請示”文種。不然,根據“報告”“不要求上級回復”的特點,上級機關就可能將此“報告”存案備查,豈不耽誤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