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機關公文處理漫談
第四,關于文種的確定和使用。這里總結歸納四條:一是必須按照公文管理辦法的統一規定使用,不能亂起名稱。也就是說,實踐中所使用的文種都是有依據的,不能隨意確立文種,文種的確立必須具有權威性,譬如審議意見是否作為一個文種,應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去解決;二是要依據發文機關的權限選用,不可超越職權;三是要依據行文關系加以選用,考慮到與收文機關的組織關系;四是要考慮發文的具體目的與要求。
五、格式
人大機關的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主題詞、抄送機關、印制版記等部分組成。這里選擇幾個問題進行重點分析。
(一)關于發文字號。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序號組成。發文字號應當排列于發文機關標識之下,橫線之上居中處。聯合發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
“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序號”不僅構成“發文字號”的三項基本內容,而且標示出諸項內容的排列次序,這是“發文字號”編制時必須遵循的一條基本原則。
“機關代字”,居“發文字號”之首。以體現簡明、科學、統一為宗旨。所謂“簡明”,指其所選用的代“字”,既要十分簡練,應盡量丟掉可用可不用的“字”,又要十分明確,不至于同其它地區或者有關機關的代“字”相混淆,一般以二三字為宜;所謂“科學”,即要正確理解組成“機關”諸要素中每個代“字”的屬性含義,不得摻雜非機關屬性的任何代“字”;所謂“統一”,即對所選用的各個代“字”的排列次序,必求取規范,不得政出多門、各行其是。據此,“機關代字”中的第一個字,應選用該機關所處行政區域名稱的代“字”,第二個字(或最多第二、三個字)應選用本機關本質屬性的代“字”,第三個字(或最多第三、四個字)應選用該機關內承辦部門名稱的代“字”。(按:有時只有兩個字,詞組首字居多)
“年份”,居“發文字號”之中。應統一使用方括號(“[]”)。其中的年份應寫全數碼,不得作任何省略。
“序號”,居“發文字號”之尾。應統一用阿拉伯數字進行標注,從“1”起編制流水號,其前不得添加累贅“0”字。
其一,關于“發”的使用問題。“發”,是發文的意思。它既不是某一個機關所處行政區域名稱的代“字”,也不是某一個機關本質屬性的代“字”,嚴格地講,是不該出現在“機關代字”中的,或者說,它在“機關代字”中屬于一個可用可不用的“字”。
其二,關于“字”、“第”的使用問題。“字”是表示機關代字,“第”是順序號的起首。原來它們是在“發文字號”中搭配使用的,如“x字[]第x號”。但在編制“發文字號”時,應當講求規范和盡量簡化,故以同時省去“字”、“第”為佳。
其三,關于“函”、“復”的使用問題。“函”和“復”均是法定公文名稱的簡化“字”,它們根本就不屬于“機關代字”中的任何要素范圍,沒有理由出現在“機關代字”中。
(二)關于公文的標題。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公文的種類。國務院辦法強調“公文標題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中辦條例強調“公文標題由發文機關、公文主題和文種組成”,二者幾乎都強調發文機關名稱必須在公文標題里面出現,這樣公文標題就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主要內容和文種組成,位于主送機關或者正文之上居中排列。我認為,公文標題中的發文機關名稱完全可以省略。一是因為發文機關名稱在文件版頭、發文字號、落款、印章、印制版記等多處重復出現,標題省略發文機關名稱不會讓讀者造成誤解。二是從實踐情況看,有的公文標題本身就不短,這時如果再加上發文機關名稱就會顯得非常臃腫,省略發文機關名稱可以讓公文標題簡潔明了。三是如果若干單位聯合行文,發文單位名稱同時出現在公文標題之中,那是不可想象的難看。當然,決議決定標題中的發文機關名稱不可省略,因為決議決定的結構與一般公文明顯不同,其中一個重要之處是決議決定沒有落款,通過的機關和時間放在題注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