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概述(補充)
4、確:就是肯定之意,公文應力求語氣堅定,切忌模棱兩可、似是而非。
5、現代公文應正確使用標點符號,以免受文者曲解文義,貽務公務。
※附記:公文雖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它公文6種,但一般機關極少用呈及咨2種公文;再者,其它公文中也僅常用簽及書函2種。
六、公文用語及用詞
(一)語詞:
1、條文中如僅有一連接詞時,須用「及」字;如有二個連接詞時,則上用「與」字,下用「及」字;不用「暨」字作為連接詞。
2、條文中之「某某某地政府」或「某某政府及直轄某地政府」用語,均改為「某某(某地)政府」。依此體例將「某地某地政府」改為「某地(某地)政府」;將「鄉、鎮公所」改為「鄉(鎮)公所」;將「鄉、鎮(某地轄某地)公所」改為「鄉(鎮、某地)公所」;將「鄉、鎮(某地)、區公所」改為「鄉(鎮、某地、區)公所」。
3、引用他處條文,其條次系連續者,則用「至」字代替中間條次,如「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改為「第三條至第五條」。項、款、目之引用準此。
4、條文中「第*條之規定」字樣,刪除「之」字,改為「第*條規定」,項、款、目準此。
(二)標點符號:
1、標題不使用標點符號。
2、有「但書」之條文,「但」字上之標點使用句號「。」。
3、「及」字為連接詞時,「及」字上之標點刪除。
4、「其」字為代名詞時,其上用分號「;」。如「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其」字上,須用分號「;」。
(三)法律統一用字及用語:
公文亦屬廣義法令的一部分,凡是法律所規定之事項,公文最好也能加以遵守。依照《事務管理手冊》規定,擬訂法律條文,某些爭議文字及用語,須使用統一用字及統一用語。有關法律統一用字,請參考「法律統一用字表」;有關法律統一用語,請參考「法律統一用語表」。
法律統一用語表
用字舉例 統一用字 曾見用字 說明
公布、分布、頒布。 布 布
征兵、征稅、稽征。 征 征
部分、身分。 分 份
帳、帳目、帳戶。 帳 賬
韭菜。 韭 韮
礦、礦物、礦藏。 礦 鑛
厘訂、厘定。 厘 厘
使館、領館、圖書館。 館 舘
谷、榖物。 榖 谷
行蹤、失蹤。 蹤 蹤
妨礙、障礙、阻礙。 礙 礙
剩余。 剩 剩
占、占有、獨占。 占 占
抵觸。 抵 抵
雇員、雇主、雇工。 雇 雇 名詞用「雇」。
雇、雇用、聘雇。 雇 雇 動詞用「雇」。
贓物。 贓 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