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概述(補充)
希轉行照辦:表示發文者希受文者轉行其所屬之單位照辦,此一用語多用在下行文。
2、稱謂用語:
(1)直接稱謂用語: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如何稱呼受文者,又如何自稱。
有隸屬關系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本」。例如:考試院對銓敘部稱「貴部」,自稱「本院」;銓敘部對考試院稱「鈞院」;自稱「本部」。
對無隸屬關系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本」。例如:考試院對內政部稱「貴部」,自稱「本院」;內政部對考試院稱「大院」;自稱「本部」。又如:考試院對行政院稱「貴院」,自稱「本院」;內政部對考選部稱「貴部」;自稱為「本部」。
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長」,自稱「本○長」;下級對上級稱「鈞長」;自稱為「職」。例如:行政院院長對內政部部長稱「貴部長」,自稱「本院長」;內政部部長對行政院院長稱「鈞長」;自稱「職」。
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臺端」。例如:局長對本局職員稱「臺端」,自稱「本局長」;職員對某地長稱「鈞長」;自稱「職」。
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為「君」、「臺端」。機關致民眾公文,男性稱「先生」,女性稱「女士」;來文所署姓名無法分辨性別時,稱「君」。至于本文內無論男女,均可稱之為「臺端」。
機關對對團體稱「貴」;自稱「本」。例如:某地政府對消基會稱「貴會」,自稱「本府」;消基會對某地政府稱「貴府」;自稱「本會」。
(2)間接稱謂用語:所謂「間接稱謂用語」,就是發文者行文受文者,文中提及第三者(機關或個人)時,如何稱呼第三者。
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例如:行政院行文內政部提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可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銜)或「環保署」(簡稱);如一再提及,可稱「該署」。至于簡稱須習用有素,不可任意稱之,例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簡稱為「原能會」,不稱「原委會」或「能委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為「公平會」,不稱「公交會」。
對職員稱「職稱」。例如:考試院行文內政部提及行政院新聞局某位科員,可稱「行政院新聞局(或新聞局)科員○○○」;如一再提及,可稱「該員」。
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例如:考試院行文內政部提及民眾李四,可稱「李四先生」或「李四君」;如一再提及,可稱「該先生」或「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