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
第八條 向上級機關的行文,一般應主報—個上級機關,如需報送其他相關的上級機關,可用“并報”或“抄報”形式。一般情況下,下級機關不得越級行文請示問題,也不得越級抄報文件。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行文時,應當抄報被越過的上級機關。
第九條 同級機關可以聯合行文。黨政軍機關應盡可能減少聯合行文。
第十條 各級黨委的職能部門,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可向下級機關對口的業務部門行文;也可根據黨委的授權和有關規定,答復下一級黨委的請示事項,轉發下一級黨委的報告。在一般情況下,各級黨委的職能部門不能對下級黨委發布指示性文件。
第十一條 各平行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告知事項、聯系工作、商治業務,用函件相互行文。
第十二條 受雙重領導的單位報其上級機關的請示,應根據請示的內容注明主報機關和抄報機關,主報機關負責答復請示事項;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單位行文,應視文件內容抄送受文單位的另一上級機關。
第十四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的文件,由秘書部門統一處理,除特殊情況外,不直接報送領導同志閱批。
第三章 正式文件的常用種類
第十五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正式文件常用的種類有:公報、決議、決定、指示、條例、規定、通知、通報、請示、報告、批復、會議紀要、函。
公報 公開發布重大事件或重要決定事項用“公報”。
決議 經會議討論通過并要求貫徹執行的重要決策事項用“決議”。
決定 對重要問題或重大行動做出安排及決策用“決定”。
指示 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用“指示”。
條例 由領導機關制定或批準,規定某些事項或機關、團體的組織、職權等帶有規章制度性質的文件用“條例”。
規定 對特定范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訂帶有約束性質的措施用“規定”。通知 傳達上級的機關指示,批轉下級機關的文件,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文件、要求下級機關辦理,需要周知或共同執行的事項用“通知”。
通報 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用“通報”。
請示 向上級機關請示指示和批準用“請示”。
報告 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或要求用“報告”。
批復 答復請示事項用“批復”。
會議紀要 記載和表達會議主要精神和議定事項用“會議紀要”。
函 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請求等用“函”。
第四章 文件的起草
第十六條 秘書人員起草文件,是在領導決策過程中一項重要的參謀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是由各級領導干部親自動手或親自指導、主持進行。
第十七條 文件起草的基本要求是:
一、全面、準確反映客觀實際情況,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國家的法律、法令。
二、完整、準確地體現領導機關的意圖。
三、重點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條理清楚,文字簡明通暢,標點符號使用恰當,人名、地名、時間、數字、引文等要準確。
四、合理使用文種,請示問題堅持“一文一事”制度,避免“一文數事”和在“報告”中夾帶著請示事項。
第十八條 起草文件要征求有關職能部門的意見;聯合行文,要征求各聯名機關的意見或由聯名機關共同起草。
第五章 文件的校核
第十九條 為確保文件質量,凡正式文件,在送領導審批或簽發之前,均須經授權的秘書部門專職或兼職人員校核。校核文件是—項重要的秘書工作。
第二十條 文件校核的重點是:
一、是否確需行文;
二、內容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有關的法律、法令、政策是否保持連續性,提法是否同已發布的有關文件相銜接;
三、提出的措施和辦法是否符合實際,切實可行;
四、內容涉及的部門是否經過協調,意見是否—致;
五、文字表述是否概念準確,簡明扼要,條理清楚,語法規范;
六、是否符合規定的審批、會簽手續;
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文種和選擇是否適當,秘密等級、緩急時限、發布范圍等標注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條 文稿如需作較大修改,要與原起草部門協商或請其修改,如文稿已經領導人審批過,修改后需經原審批領導人復審。校核后的文稿應由有關領導人審核、簽發(批)方能上報或發出。
第六章 文件發布的主要形式 適用范圍及審批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