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賃合同(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制定)
│26.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27.抵押(第10條);如無抵押免填 │
│(選擇適用第21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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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保險(海水險和戰爭險)(按第11條 │29.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船東 │
│(e)或按第12條(k)說明船舶價值填列) │投保的附加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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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租船人 │31.經紀人傭金及付給誰(第24條) │
│投保的附加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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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潛在缺陷(只有發現的期限與第1條 │33.適用的法律(第25條) │
│不同時才填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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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仲裁地點(第25條) │35.租用/購買協議(注明第三部分是 │
│ │否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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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如協議有包括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則列明附加條款條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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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
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經雙方同意并在第35欄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
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前兩部分的規定優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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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船東(出租人) │簽字:(租船人)(承租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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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15欄欄中列明的港口中租船人指定的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克盡職責使船適航,并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入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使用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為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后,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于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于本租船合同船只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后18個月內出現,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于第16欄欄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租船人同意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