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賃合同(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制定)
除非另有規(guī)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實施強制性的法規(guī)而為了船的繼續(xù)營運必須進行改進,結構改變或添置花錢多的新設備,費用超過第28欄欄內(nèi)船的水險價值5%,則第25欄欄內(nèi)接到的仲裁員們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并對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可以決定在有關方面之間如何分擔的比例。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聯(lián)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關于油類者其他污染損害的要求,為了使船舶不受處罰或交付費用,合法地進入、停留于或駛離任何港口、地點、任何國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連水域;無任何延擱地執(zhí)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須安排經(jīng)濟保證或承擔經(jīng)濟責任,不論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已合法地提出這些要求,這義務是存在的。租船人應安排這方面的付款保證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滿足這方面的需要,費用由租船人單獨負擔,如租船人沒有做或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則船蒙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時間損失)均應由租船人給予賠償。
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xié)定計劃(只適用于油輪)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時,租船人須安排船舶參加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xié)定或其他類似的強制性計劃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內(nèi)都參加此類計劃。
(b)租船人應為船舶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為船舶的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nèi)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和作安排,租船人應支付關于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和各類性質(zhì)的費用和支出包括外國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稅款。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即使由于某種原因系船東所委派,但他們實際上是租船人的雇員。
租船人應遵守船員的登記國和租船人自己的國家關于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有效規(guī)定。
(c)在租船期內(nèi)船只將保留現(xiàn)在的船名(見第5欄)和懸掛第6欄欄內(nèi)船旗國的旗幟,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確定的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他們的煙囪標記和懸掛他們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時間作為租期內(nèi)時間計算。
(d)每次在未先征得船東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對船舶進行結構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船東同意,租船人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原樣(如果船東有此要求的話)。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的裝備、設備和裝置,條件是在還船時將同樣的或實際上相等的這些裝備等以在與收到時同樣良好的狀態(tài)還給船東,一般的損耗除外。租船人應在租期內(nèi)不時地對那些損壞和耗損不再適于使用的設備項目加以調(diào)換。租船人要努力使損壞、耗損或丟失的備件或設備的修理和調(diào)換在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價值。租船人有權自己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增添設備,但租期結束時,如果船東有要求,租船人應拆除這些設備。
船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租來的任何設備包括無線電設備,租船人應予保存和維修,租船人應承擔船東簽署的有關的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并償還船東支付的所有有關費用和為符合無線電規(guī)定所需要的新設備。
(f)租船人應在需要時安排船舶進塢,清潔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后每18個月內(nèi)進行一次,除非第20欄另有協(xi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