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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答辯狀

發布時間:2024-10-09

糾紛答辯狀(精選31篇)

糾紛答辯狀 篇1

  答辯人:xx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代理人:張,廣東啟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張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證(略)

  答辯人就張某所訴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x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6x號],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張某因其居住的B棟2單元3A于x2年11月1x日發生嚴重的滲水、漏水而起訴答辯人,認為是答辯人失于管理造成其經濟損失,要求答辯人作出相關賠償。然而答辯人認為本案的事實情況與張某所稱并不一致,適用法律上張某也有所不當,具體理由為:

  一、被答辯人張某所稱的損失是由其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從而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x2年11月1x日12:53 分,答辯人值班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巡視檢查中發現,張某所居住的B棟2單元3A門口發現有水漬,初步判定水源系從張某家的室內流出,答辯人的物業工作人員立即通知張某,等待張某回來查明原因,張某回家打開門后,答辯人立即組織物業有關工作人員緊急清理室內積水,答辯人的工程人員會同張某現場查看滲水原因,答辯人的工程人員在現場查看時發現,水源系從房屋天花中央空調排風口流出,根據現場流出的水發現有異味,當時判斷這應是污水管道堵塞所造成。而答辯人調閱了張某裝修申報的圖紙發現,張某將原有的陽臺改為廚房,原有廚房改成餐廳,改變了房屋原有結構,為此又私自改動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將空調排水接入污水主管,將污水排放接入雨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混排是導致張某改動后現有廚房污水倒流的主要原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x2]第11x號)第五條明確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也明確有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顯然,張某在裝修過程中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也違反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和《裝修手冊》的相關管理規定與要求。

  二、答辯人已盡到告知和維護義務,沒有任何失職的過錯。

  張某于x年12月5日向答辯人提出了裝修申請,答辯人對其裝修內容審批時已就裝修明令禁止事項進行書面告知,明確告知業主嚴禁改變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實際上答辯人已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向張某盡了告知義務。并且,x年5月5日張某的《裝修延期申請審批表》里,答辯人再次提醒和書面告知了相關事項。不僅如此,答辯人還積極協助處理本次事故,當時是答辯人的值班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巡視檢查中發現張某戶內有水溢出,答辯人還在第一時間以電話形式通知業主,并全程協助業主處理戶內積水及進行事件事故調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過錯系張某本人所造成,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責任的前因后果聯系,答辯人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人情關懷上都履行了協助義務。

  三、依照雙方協議和相關法律法規,張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答辯人與張某雙方簽訂的《裝修進場協議》第十二條明確約定:“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損壞他人物品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由責任人或業主負責賠償。”第十五條還約定:“由業主裝修改動房屋結構而造成的房屋開裂、滲漏等后果,由業主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而本案張某裝修期間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在先,導致戶內設施損失,其主要直接責任在于張某,依據上述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其責任應自負。

  四、張某應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

  張某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動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答辯人已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物業管理服務。但出于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和物業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勸誡張某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望法院能主持法律公平與正義。

  答辯人:xx市某業管理有限公司

  x年七月二十九日

糾紛答辯狀 篇2

  答辯人:xx市xx區大xx街道辦事處*村村委會

  負責人:劉*,該村村長

  住所:xx市xx區

  代理人:孟,蘭,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因與xx市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主體不適格

  我村委會從未與原告之間有過任何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告訴稱要求我方支付工程款、設計費、勘察費,但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提供的xx市長安靈沼建筑工程公司與xx市xx區*村村委會簽訂的委托書中,原告不是該委托書的當事人。而原告主張其由長安靈沼建筑工程公司變更而來,卻沒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關于企業變更的證明,所以對原告主體資格我們不予認可,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起訴。

  二、被答辯人主張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被答辯人所主張的債權發生于x年年底,至今已長達10年之久,早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其主張的這項債權自發生至起訴時止,原告從未以任何形式向被告主張過權利,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情形,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捏造主要事實,向答辯人詐騙財物

  被答辯人訴稱,x年9月24日與答辯人簽訂了委托合同,然后根據委托書進行“工程設計、勘探,建設8800㎡的姑娘樓,工程完工后雙方結算工程造價為313593.26元”。可事實表明,在*村根本不存在被答辯人所稱的“8800㎡姑娘樓”建筑,也從來沒有修建過原告所稱的“姑娘樓”。現在原告看到*村拆遷導致原建筑物均被拆除無法查證,與人合謀打著曾為后村建設“姑娘樓”的幌子,詐騙村委會集體財產的行徑性質非常惡劣,希望人民法院能夠查清事實真相,避免村民的財產受到不法侵害。如果在查清的案件事實中發現有人涉嫌犯罪的,請求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規定,將其犯罪嫌疑線索、材料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維護廣大村民的合法權益。

  綜上,被答辯人不僅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而且主張的事項已超過訴訟時效。所謂的債權債務關系根本沒有事實依據,實屬詐騙行為,故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為本案作出一個公正的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xx區大xx街道

  辦事處*村村委會

  x年*月*日

糾紛答辯狀 篇3

  答辯人:李

  被答辯人:xx縣x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不服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喀民初字第49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做如下答辯:

  被答辯人即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必須依法駁回。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x年7月14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書》合法有效,被上訴人無任何違約行為,相反是上訴人嚴重違約,上訴人必須按照協議約定將房屋交付給被上訴人。

  1.本案的真相是上訴人利用被上訴人的資金將房屋建成后房屋價格上漲,上訴人受到利益熏陶,想要單方違約終止雙方簽訂的合法有效買賣合同,其做法是違反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無論在哪都是站不住腳的,上訴人必須履行將房屋交付給被上訴人的義務,以至于維護公民的財產權益不受侵犯,法律的尊嚴不被褻瀆。

  x年7月14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協議書》,協議明確約定:上訴人將位于xx縣銀花幼兒園開發的祥鑫花園二期項目的主樓3至8層和副樓3層-6層以單價1700元/平方米出售給被上訴人用作賓館經營使用,并約定于x年12月31日前將上述房屋全部按照三星級酒店標準施工完成交付給被上訴人,上訴人并保證交付時房屋的水、暖、電能夠正常使用,消防合格。而被上訴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上訴人交付了的購房款,至今已經過去4年時間,上訴人依然未能將房屋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給被上訴人使用,按合同約定上訴人必須在x年12月31日以前將房屋交付給被上訴人使用和所有,否則必須雙倍賠償被上訴人所交的全部款項,并將建好的房屋交付給被上訴人。沒想到合同簽訂一年后房屋價格上漲,上訴人就起了歪心,想盡各種辦法想要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再想高價另售他人,其行為已經嚴重違約。現在還想通過法院訴訟解除合同掩蓋其非法目的,獲取更大利益,被上訴人認為法院也不可能保護上訴人的這種非法目的。上訴人如此得逞,當事人的權益從何得到保護,法律的尊嚴從何得以體現?

  2、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只向其交付30萬元定金再也沒有交納其他款項為由稱被上訴人未能履行合同而違約,所以請求解除合同。這是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沒有任何違約情況下,實在找不出理由,就以此不存在的事實,自己捏造的事實,要求解除合同,顯然于法無據。

  本案被上訴人于協議簽訂的當日就向上訴人支付定金30萬元,截止到x年12月被上訴人陸續共支付款項13筆金額為286萬元。這有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出具的收據為證,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上訴人就連擺在眼前的事實都要否認,不承認,其居心何在。上訴人就以此想解除合同天理難容。

  3、即使被上訴人只交付定金30萬元,因上訴人沒有催告,也無權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要求被上訴人繼續履行合同,支付房屋價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合同解除權人經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之規定,只有當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催告后拒不給付款項,被上訴人無履行能力時上訴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由于本案被上訴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房屋價款286萬元,被上訴人不存在拖欠房款的說法,上訴人在此期間也就沒有向被上訴人催告過,上訴人無權依據任何法律規定要求解除合同。

  3、被上訴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被上訴人支付購房款286萬元,已經超額支付房款,被上訴人不存在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上訴人催告后仍不履行,也不存在其他任何違約行為,上訴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并非像上訴人陳述一樣在地下一層建好支付70萬元以后每層還必須付款30萬元房款,這是在歪曲案件事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第二條約定:上訴人將位于xx縣銀花幼兒園開發的祥鑫花園二期項目的主樓3至8層和副樓3層-6層以單價1700元/平方米出售被上訴人,在房屋建成交付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支付房款最多不超過所購房屋總房款30%,剩余70%向銀行按揭貸款,手續由上訴人辦理。根據當時的建房圖紙顯示被上訴人所購的幾層房屋總面積只有5399平米,所購房屋的總價款為917萬元,建成交付時被上訴人支付不超過所購房總價款30%即275萬元,被上訴人只要向上訴人支付275萬元就以完全履行,可被上訴人支付了286萬元,已經超額履行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合同履行過程中即不存在不可抗力,被上訴人也從未說不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或者出現被上訴人遲延履行義務,經催告后合理期限拒不履行,更不存在被上訴人遲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既然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既無法定解除的情形,又無合同約定解除條件的情形,上訴人依據何種法律規定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呢?

  另外提請法庭注意的是假設本案被上訴人逾期支付首付款的大部分房款,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也是有條件的,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也是經書面催告后3個月被上訴人拒不履行方可成立。即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條件能夠成立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首付款大部分房款被上訴人沒有交付;二是經催告后至少3個月被上訴人沒有履行的。本案所有的解除條件都不成立,無從談起解除合同。

  4、合同簽訂后,上訴人委托相關機構設計的圖紙建筑面積屬于被上訴人層數的面積只有5399.78平方米,被上訴人根據當時設計的圖紙面積付款,已經超出合同約定的30%,付款額達到40%。

  x年7月合同簽訂后,反訴被上訴人委托銀河建筑勘察設計院對整棟樓層進行房屋施工設計,依據設計的圖紙顯示屬于被上訴人所有的房屋面積為5399.78平方米。施工圖紙作為施工的唯一依據,面積當然是以圖紙約定的為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的規定,面積誤差也不能超過3%,如超過也是無償歸被上訴人所有,不得計算房款。當然至今上訴人從未提出面積增大等事宜,只能按照設計圖紙的面積計算面積。

  發生訴訟之后法院在審理期間上訴人申請法院委托新疆正天測繪公司測繪房屋整體面積為9400平方米,屬于被上訴人層數面積為5737.94平方米。這時房屋面積才得以確定,被上訴人才明確知道應付30%首付款數額,如果面積超過當時的圖紙面積,不能以此認為之前被上訴人付款沒有達到30%就是被上訴人違約。

  二、上訴人上訴稱此房屋已經以抵債的方式出售給案外人,所以合同無法履行。該事實系上訴人偽造、虛編、惡意串通的行為,不影響合同繼續履行。

  首先,本案在原一審及高院發回重審開庭時,上訴人從未提出過本案所涉及房屋已經出售,也沒有向法庭提出相關已出售的證據。而是待兩次一審判決結束后,私自惡意串通與案外人偽造合同,以達到其訴訟目的,嚴重損害被上訴人利益,嚴重妨害法院訴訟,情節非常嚴重,上訴人等人已經涉嫌偽造證據罪。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2項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上訴人與案外人串通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嚴重損害被上訴人利益屬無效合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所以上訴人與案外人簽訂的合同系偽造、無效合同,不得作為定案使用。

  其次,如上訴人與案外人簽訂的合同被法院采信為真實合法的行為,由于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尚未解除,上訴人將房屋出售第三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如果上訴人出現這種違約行為必須退還被上訴人已付購房款 286萬元,雙倍返還被上訴人的購房款527萬元,并賠償被上訴人再次購買同地段的房屋差價損失約1334萬元(原來該房屋合同約定的價格為每平方米為1700元,現該房屋價格已漲到每平方米4000元,增長差價為每平方1300元,差價損失為1334萬元),合計1800萬元。如上訴人轉賣的事實存在必須賠償被上訴人損失1800萬元及利息損失。由于本案被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所以主張了遲延交房違約金527萬元。如合同不能履行法院必須事先釋明,避免被上訴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上訴人至今未將建成的房屋交付給被上訴人經營使用已經嚴重違約,理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向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572萬元,同時履行將房屋按照合同約定標準交付給被上訴人使用和所有。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之規定上訴人不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還必須繼續履行將房屋交付給被上訴人的義務。依照雙方x年7月14日簽訂的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即“甲方需要在x年12月31日以前將現房交付給乙方(保證水(上水和下水),暖,電(以施工圖紙為標準)三通能夠正常使用,甲方安裝兩架電梯和消防設施及驗收和合格手續,甲方按照三星級酒店標準施工,如未按期交付,雙倍賠償乙方的損失。”那么上訴人方至今未將建好的房屋按照三星級賓館條件交付給被上訴人,已經逾期達四年多的時間,給被上訴人造成重大損失。而且被上訴人按照合同的交付時間以為上訴人按時交付房屋,為賓館的裝修購進各種材料價值達200多萬元,如今水泥因存放時間長已經過期不能使用,瓷磚、空調等均已付款訂購,現由于上訴人未將建成的賓館交付給被上訴人,這些材料均無法使用,直接造成損失達200多萬元。

  被上訴人特別強調:如果本案合同履行不能,上訴人已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的事實被法院認可,上訴人必須賠償被上訴人損失1800萬元,而并非履行交付房屋的支付違約金572萬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案證據充分證明是上訴人看到后期房價上漲后,想要無理單方撕毀合同,這種違法和違約行為是法律堅決打擊的,法律必須維護正常穩定的經濟秩序,就如本案必須保護被上訴人擁有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已經違約,除了將房屋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給被上訴人外,還應向上訴人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572萬元,否則應賠償反訴上訴人損失1800萬元。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決。

  此致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11-12

糾紛答辯狀 篇4

  答辯人:濟南工程公司

  住所地:濟南xx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答辯人就與、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xx集團總公司提出的上訴,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合理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無理的上訴,維持原判。

  一、關于工程結算方面,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xx年xx月xx日、xx年4月20日,原xx公司總經理代表xx公司兩次簽收了被上訴人遞交的工程簽證單、施工圖紙、建筑工程決算書及工程決算匯總表。上訴人稱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匯總資料,只收到匯總表,無任何證據可以支持。同時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時隔三年多的時間,原xx公司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結算資料并未提出異議,遠遠超過原xx公司和被上訴人簽署的合同對工程結算10天異議審查期的期限。一審人民法院按照雙方合同第6.3條和《最高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將被上訴人提供的竣工結算資料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

  合同第1.7條和合同第6.3條,并不矛盾,也非無效條款。前一條款是工程決算的約定,后一個條款是工程結算方面的約定,兩者概念不同。原xx公司作為發包人,被上訴人作為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和發包人之間進行的是工程價款最終結算,而非決算。對此,承包人和發包人作為經常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對兩個條款內在的涵義、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現上訴人在訴狀中所謂的理解。是否決算是xx公司和建設單位之間的事情,不能因為建設單位未予決算而剝奪被上訴人主張工程價款結算的權利。上訴人明顯是在偷換概念,混淆視聽,其主觀拖延支付債務,賴賬的故意非常明顯。

  二、關于利息方面,一審法院判決正確。

  根據合同第6.3條約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實,涉訴工程的工程價款在原東正公司收到竣工結算資料10天內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已經視為同意,視為結算。在工程價款已經結算確定數額的情況下,原xx公司和眾股東未予支付剩余工程價款構成違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逾期付款利息責任。即使存在逾期結算的事實,也是原東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訴人并無任何過錯,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人方承擔拖欠工程款利息,無疑是正確的。

  三、四股東對原xx公司組織清算,未依法恰當履行清算職責和義務,即未通知被上訴人,又未積極向主張債權,存在嚴重懈怠和重大過錯。正因四股東在清算方面存在重大過錯,以致使公司的資產受到貶損、減少,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四股東理應對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xx年xx月xx日,原xx公司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議,會議決議通過清算組成員由、擔任。之后清算組分三次進行了公告,xx年xx月xx日,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通過了原xx公司清算報告, xx年xx月xx日四股東及東正公司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但遺憾的是四股東組織的清算無論是從程序上還是職責、義務的履行上均存在重大的過錯。具體體現如下幾個方面:

  1、清算組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定。舊公司法第18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對有限公司清算組,規定“由股東組成”,這就表明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并不需要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那么,全體股東屬于當然的清算組成員,由非股東擔任清算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定。從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應為全體股東。而且,進行財產分配是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公司股東如果沒有明確放棄自己的股東權利,則應當參加公司清算,成為當然的清算組成員。

  2、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是兩個程序,不能混淆,清算義務主體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本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的債權早已按照合同約定確定,是已知債權人,股東應當書面通知,未通知被上訴存在重大過錯。

  3、清算組成員應當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在明知尚欠300萬元債權的情況下,怠于履行清理債權的職責和義務,懸空債權最終導致原東正公司的財產貶損、減少、滅失,影響原xx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存在重大過錯。

  4、清算報告所列的財產狀況是不實的,在明知不實的情況下仍對清算報告予以確認,未積極和依法履行完畢清算義務的情況下仍進行剩余財產分配,終結清算程序,損害債權人和公司的利益非常明顯,存在重大過錯。

  綜上,四股東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按照《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和《公司法》第190條第3款規定,一審法院判令四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適用法律正確的。上訴人所說的造法、按照分配的財產承擔責任,只是單方面認識,無任何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不能成立,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濟南工程公司

  20xx年 月xx日

糾紛答辯狀 篇5

  答辯人:廖、男、x年12月25日出生、壯族、x市第一中學 、教師。

  被答辯人:黃、女、x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x市第一中學 、干事。

  答辯人因變更撫養權糾紛一案【案號()潯民初字第664號和() 字 第664號】, 依據事實、道理、理由、道德和法律依據,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1、請求法院秉公裁判,對合法撫養權給予法律保護,以維護廖作為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2、請求法院對合法生效的離婚協議給予法律保護;對被答辯人黃不道德行為給予教育。

  3、請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的無理請求,并作出公正的判決。

  事實理由:

  大家都有子女,大家都知道撫養子女不是簡單的養大的意思,撫養費也不是簡單的孩子生活費,既然生出了孩子,就要盡自己的責任,就要盡到自己法律的義務和做人的道德,在法律上父母撫養子女的規定年限是子女成人【18歲】,但在現實和中國國情中,培養子女成人成才直到完全獨立,乃至子女成人后安家樂業、18歲后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撫養、結婚生子、困難幫助等等。都是父母撫養的范圍,大家都當過父母,大家也都是為人父母的,子女的日常花費、教育費實際花費和教育的實際投入、生活費、醫療費的開支,不用調查也心中明白:撫養子女不是簡單的養大的意思,撫養費也不是簡單的孩子生活費。

  1、黃要求變更廖撫養權是沒有法律依據,原告請求變更撫養權理由不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③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④有其他理由需要變更的。

  根據以上規定,黃要求變更撫養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原告在起訴書中訴訟請求判令將廖判給原告撫養是黃憑借【廖與黃撫養糾紛案】想奪回廖撫養權,是不合法的,是對【離婚協議】的反悔,是對【離婚協議】的不尊重,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

  2、本案涉及到的部分法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第五十八條: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糾紛答辯狀 篇6

  答辯人:市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董事長。

  答辯人因陸所訴關于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答辯如下:

  一、 原告示依約購買所定商品房已構成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x2年2月22日,原告與答辯人簽訂了一份《花園閣商品房認購書,》約定:乙方(原告)自愿認購花園閣18層1807號房,建筑面積約為139.98平方米(實際建筑面積以房產局的測量結果為準);房屋單價為每平方米4331.60元,總價為606337元;付款方式為簽訂認購書時交付定金x00元,在簽訂認購書后15日內支付房款400337元,其余房款206000元申請銀行按揭付清;乙方須于x3年3月9日前持有效身份證明及本認購書原件到甲方(答辯人)售樓部換簽《商品房買賣合同》;乙方交付購房定金后,如甲方將乙方認購的房屋另售他人,則雙倍返還給乙方定金;如乙方不按時交納房款及換簽《商品房買賣合同》,則甲方有權終止本認購書,不再退還乙方所交定金,并將上述乙方訂購的商品房另行出售。

  合同簽訂后,原告于第二天向答辯人交來定金x00元,答辯人則將原告所定購的房屋預留給原告。但是,原告既未按約定期限前來支付房款,也未按規定前來換簽《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的行為顯然已構成違約,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二、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的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原告既然與答辯人簽訂了《商品房訂購書》,對標的物、價款、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都進行了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交付了定金,答辯人亦依約將所定商品房留給了原告。但是,原告后來自己違約,不按約定履行應盡的義務,根據法律和雙方約定其都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商品房認購書》是一個完整的合同,是原告為購買答辯人的商品房而預先簽訂的合同,該合同對商品房買賣的最主要是精華條款進行了約定,不僅對原告有約束力,對答辯人亦有約束力。換簽《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約定的簽約步驟,《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發布的示范文本,合同條款多為商品房買賣的規范條款,更何況該示范文本內容還是可以修改、增補或刪減的。實際上,合同最主要條款已在《認購書》中進行了約定,其余條款只要作適當協商即可簽訂。原告說答辯人“不愿作出讓步”沒有任何依據,實際是想為了不履行《認購書》約定的義務尋找借口,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告的訴訟請示實在是毫無法律依據。

  綜上,答辯人認為,原告不按雙方約定履行義務已構成違約,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其訴訟請求毫無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

  年月日

糾紛答辯狀 篇7

  答辯人:市木器加工廠,地址區路108號。

  法定代表人:陳,男,55歲,xx市人,市木器加工廠廠長,住市區街28號。

  因市區對外經濟貿易公司訴我廠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方在訴狀中稱我方未按期交貨,并且質量不合格一事,原因在于原告方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原材料。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規定:“定 做方在交貨的一個月前應提供足量、合格的紅松方料”。今年五月,原告送來我廠的木材,質量不符合加工要求,我廠立即派人與原告聯系調換 合格木材事宜,但原告方遲遲未予答復。眼看交貨期己到,我廠只好用原告方提供的不合格木料加工,致使質量出現問題,原告方未按合同規定 提供木材,出現的質量問題和未按期交貨問題,應由原告方承擔責任。

  二、原告方要求我廠兩倍返還定金,這一要求是沒有根據的。因為原告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責任在原告方。原告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三、原告方要求解除原合同,我們認為,只要原告方按合同規定提供紅松方料,我廠加工是沒有問題的。因一次質最和逾期交貨問題就輕易解除 合同,對雙方都是不利的。

  綜上所述,請人民法院公正解決這次糾紛,并判決原合同繼續有效,以切實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此致

  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木器加工廠(蓋章)

  x年十月二十日

糾紛答辯狀 篇8

  答辯人:,地址:徐州市X室。

  法定代表人,酒店經理

  被答辯人:,男,漢族,生,身份證號碼,住X室。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并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根據和簽訂的《樓房租賃合同》可知,租賃合同的甲方為,乙方為,在他們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時,答辯人尚未成立,答辯人也并沒有與簽訂該房屋租賃合同。雖然該租賃合同在經過他們雙方簽字后,已經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約束合同的當事人,答辯人并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因此該合同對答辯人不具有約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據該合同起訴答辯人,要求答辯人依據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和違約金,違背了合同的相對性,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起訴答辯人于法無據,即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二、與之間并不存在違法轉租的行為。

  答辯人自20xx年8月23日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一直是,期間從未變更。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善于經營酒店造成虧損,為此,委托幫助經營酒店,管理經營酒店是為了要回欠款,并沒有所說的在未經其同意下將所租房屋轉租給情形,原告所述的事實是錯誤的,請法院依法查明。

  三、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違約金并無事實依據。

  被答辯人向主張訴求的前提條件為被答辯人對所訴房屋擁有所有權,即要有權屬依據。依據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僅憑一份房屋租賃協議,尚不足以證明被答辯人對于現使用的房屋擁有所有權,因此,被答辯人向主張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無事實依據。

  四、并不存在違約行為。

  在租賃合同簽訂生效后,先行支付了部分租金,之后在向索要正式發票時,遭到斷然拒絕,后經多次催要,亦不予理會。在不開具發票的情況下,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可以拒絕繼續支付租金。因此,不存在違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可見,開具發票是法定義務,必須履行這一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的明確規定顯然將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當理由”作為抗辯支付租金的法定理由。開具發票是法定義務,索取發票是法定權利,不依法履行法定義務,亦可以依法維護其法定權利,拒絕支付租金。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開具發票是一種違法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即國家稅收的流失,并且是故意為之,而拒付租金損害的是利益,當這兩種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首先考慮國家利益,或者兩者必須同時兼顧,不能因為保護個人利益而損害國家利益。綜上,被告并不構成違約,屬于合法實現自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不是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與之間也并不存在違法轉租的行為,不存在違約行為;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訴求并無事實予以支持,應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C 月 日

糾紛答辯狀 篇9

  答 辯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漢族,住賀州市新城六區號。

  答 辯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漢族,廣西XX縣人,住賀州市新城六區號。

  被答辯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漢族,廣西XX市人,住XX市路50號。

  答辯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訴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只是曾是答辯人位于賀州市路號房屋的住客,答辯人并不認識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承租賀州市路號房屋五樓一個單房是通過答辯人朋友何XX辦理的(證據1)。被答辯人居住賀州市路號房屋五樓期間,答辯人正在忙于XX縣的化妝品店經營。

  被答辯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條》需從答辯人的房屋發生入室盜竊(已向建中派出所報案并由公安機關立案)說起。

  大約在x年8月初,租住答辯人賀州市路號房屋6樓的何電話告知答辯人住處鑰匙弄丟了。答辯人從XX縣趕回賀州后發現,屋內被翻了個底朝天,答辯人的相關證件:包括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個人相片、答辯人于x年6月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個人借款合同及房產抵押材料等一些個人重要資料全被盜走。對通過房產抵押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事實,答辯人手頭持有的《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授權委托書》(證據6)可以證實。答辯人向蓮塘信用社貸款時,簽有《個人借款合同》和用賀州市路號房屋作抵押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已被盜走)。

  答辯人的報案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將被答辯人李某某列為重點對象并決定對其采取了強制措施。同時,答辯人前往賀州市房產管理局查詢,發現答辯人的賀州市路號房產再次被抵押。對此,答辯人向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賀八行初字第47號],請求撤銷房產抵押登記,該案經一審、二審審理,法院撤銷了賀州市房產管理局對賀州市路號房產的抵押登記行為(證據2)。在行政訴訟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關證據材料。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協議》(證據3)、被答辯人向公安機關提供的《關于廖某某借本人現金人民幣叁拾捌萬元整抵押房產證、土地證一事的情況說明》(簡稱《情況說明,證據5》和本案中出現的借條。這些證據都與本案有直接關系,卻都是虛假的,到處都存在與基本事實不符的“硬傷”。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協議》簽訂于 x年5月23日,稱抵押借款方為“賀州市星光硅業有限公司職工”。此時,答辯人廖某某早在x年就自己經營化妝品店,既不是賀州市星光硅業有限公司職工,也不是臨江地產公司員工(《情況說明》提到答辯人廖某某是臨江地產公司房產主任)。

  《房屋抵押協議》開頭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證號碼與落款時中的乙方身份證號碼竟然不同。首先,假若答辯人廖某某向被答辯人真是借款38萬元,被答辯人不會連證件號碼前后矛盾都不管,并且連這樣基本的錯誤都允許發生。其次,答辯人廖某某已于x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證(證據4),號碼為45010419xxX0334,被答辯人不會傻到連原件都不查看。

  3、偽造的《借條》。主要的漏洞有:

  ①《借條》上顯示借款高達人民幣380000元,《借條》顯示內容卻不足100字,且將最重要的還款日期打印錯誤,然后用手改寫,明顯欠缺嚴謹。請問如果真是放貸,放貸人會同意嗎?

  ②就現有《借條》復印件所顯示字跡的顏色深淺和字號來看:a《借條》正文字跡與承諾人處的字跡深淺明顯不一樣;b《借條》正文字號與承諾人處的字號也不一樣,而《借條》中“特立此據”位置還低于“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內容,表明這兩段字的行間距是不一樣的,如果確實是用電腦排版,這種排版是很難的。對于答辯人來說,這種排版方式也是沒有必要的。所以說,從整體上來分析,這《借條》不是通過電腦一次性打印出來的。

  ③通常民間私人借貸,借條上落款應當是借款人才對,借條上僅出現“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的字樣,也是不可想象的。

  而答辯人正好有證據可以推斷被答辯人是如何拼湊假《借條》的。x年6月,答辯人通過房產抵押方式向賀州市蓮塘信用社貸款,向蓮塘信用社出具了《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簡稱承諾書,因出具的承諾書被盜走,提供空白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證據7)],該材料中有答辯人夫婦倆的簽字。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正好利用了有答辯人夫婦倆簽字的《承諾書》,被答辯人要么是在舊的承諾書中空白處直接用電腦打印借條的內容,要么是將假借條正文內容和承諾書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復印,拼出假的《借條》。

  4、《情況說明》也存在著相互矛盾的地方。《情況說明》第2頁第10行稱:“房屋抵押的事千萬不要告訴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條》中卻是表述為“經抵押房產借到李某某……”,借條卻是有黎某某的簽字。這又是一個可笑的謊言。

  綜上,我們可以確認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是徹頭徹尾的偽造。為此,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之訴訟請求。

  此致

  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 月 日

  更多知識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5~32條對民間借貸的利息問題給予了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適用上述規定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第25條規定的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利息不明的處理問題

  1.利息有無約定及明確與否屬于事實認定問題。

  首先,對于“未約定利息”情形須符合兩個條件:其一,借貸雙方對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實有爭議;其二,借貸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在約定不明狀態時,雖然有“約定”二字,但如果對于利息是否有約定難以形成優勢證據,其實質仍是一種無利息約定的狀態。

  其次,借貸雙方在書面證據中可能并沒有利息、利率的明確約定,但當事人發生爭議訴至法院后,往往出借人會有口頭約定利率、利息的主張。即借貸雙方對利息沒有書面證據證明或者約定不明確情況下,出借人主張有利息約定,借款人抗辯沒有利息約定,應根據《合同法》的實體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按照高度蓋然性原則對利息約定事實進行查明。

  我國《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民間借貸,原則上要求以書面形式訂立,作為借款合同重要內容的利息應該有書面記載,考慮到自然人之間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數額較少、時間較短的臨時性借用,并且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比較熟悉的關系,不一定都采取書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與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約定。

  對于口頭利息的約定,其效力如何看待?

  一方面,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97條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視作帶有指引性質的管理性規定,即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如借貸雙方對于利息有口頭約定的,法律也認可其合法性。

  口頭約定利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借貸雙方對于口頭約定的利息均予認可,并對于口頭約定的利率無爭議。

  第二種情形,借貸雙方中的一方承認有口頭約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認。

  第三種情形,借貸雙方對于有利息約定事實予以承認,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第一種情形比較簡單,不屬于本條規定適用的情形,應適用司法解釋規定的關于利息、利率的一般原則處理。

  第二種情形又可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處理,關鍵是雙方能否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主張有利息約定的一方能提供證據,則應當認為雙方是有利息約定的,如果對于利率約定難以查清,視為“利息約定不明”情形,按照本條解釋規定,如果雙方均為自然人的,利息約定不明時,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雙方均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結合借款合同內容、并根據當地或當時人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如果主張無利息一方能夠提供無利息約定的證據或主張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證據.則債權人要承擔不利后果,視為“未約定利息”。

  第三種情形屬于“利息約定不明”情形,借貸雙方對于有利息約定是實在存在的,但對于利率高低雙方各執一詞,根據本條解釋規定進行處理。

  2.借期內的限定,未約定利息,但可以支持逾期利息。

  所以,本條解釋的限定范圍是“借期內利息”,即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借期內利息或者借期內利息約定不明的處理。但對于逾期利息不因借期內沒有約定利息或利息約定不明一律不予支持,按照何種利率標準支持,應結合其他法律和本解釋其他條款規定理解。

  《民法通則意見》第123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所以,即便是借期內沒有約定利息的無償借款,如果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已經構成遲延履行的,借款人應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

  法律規定將遲延履行的損失,以利息的方式加以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規定,“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本解釋也規定,如果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張自借款逾期之日由借款人歸還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第26條規范的司法保護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問題

  1.年利率24%以下之民間借貸利率可申請司法強制執行。

  利率在24%以下的民間借貸,其利息應受法律強制力之保障。

  2.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認定為無效。

  市場具有盲目性、自發性、滯后性的弊端,若完全實行利率自由化,則會導致放貸者為獲得自身最大利益不斷提高民間借貸之利率,從而不利于資金在金融市場內的優化配置和民間借貸市場的長遠發展。因而,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對民間借貸利率上限進行一定的限制。這種限制在私法上的通常做法就是將高于上限的利率約定認定為無效,超過上限的給付的利息應當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債務人。

  3.年利率24%~36%的民間借貸利率擁有債權保持力但無執行力。

  債權的效力,從原理上觀察,具有請求力、執行力和保持力。具體到民間借貸問題上,一旦借貸行為完成,利息也隨即以法定孳息的形式而成為債權之一部分。我們主張,對于年利率24%~360/0之間的民間借貸利息應認定為自然之債,具體處理方案是:24%~36%之間的債權并無請求力,但約定也并非無效,只是當債權人請求給付時,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債權人并不得通過訴訟強制債務人履行而已。假如債務人任意給付,且債權人受領時,法院亦不得認定為不當得利。換言之,應享有債權之保持力,但不享有債權之執行力。

糾紛答辯狀 篇10

  答辯人:周某甲,男,x年11月7日出生,漢族,xx縣人,家住xx縣x鎮xx村圍墻組號。

  被答辯人:周某乙,男,漢族,x年10月31日出生,xx縣人,家住xx縣x鎮xx村圍墻組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周某乙健康權糾紛案,根據事實和參照法律做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周某乙涉嫌故意傷罪被xx縣公安局于x年9月22日刑事拘留,x年9月30日對其依法逮捕,并于同日經xx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xx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目前xx縣人民檢察院已將該案以潭縣檢公訴刑訴[]298號起訴書公訴于xx縣人民法院。經偵查機關依法審理查明:x年4月28日8時許,xx縣x鎮白云村圍墻組村民陳某(答辯人母親)家修水泥路,被告人周某乙認為陳某家正在修的水泥路占了自家的田,故來到施工現場阻工,在與陳某發生爭執過程中用鋤頭將陳某腰部打傷。答辯人見到母親倒地后,持鏟子與周某乙發生扭打,后被群眾勸開,雙方均不同程度受傷。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故意隱瞞事情真相,答辯人沒有持鏟子打擊周某乙頭部,鐵鏟把也是用來格擋周某乙砸向答辯人頭部的鋤頭時被打斷。答辯人與周某乙扭打是事實,按周某乙所述答辯人持鐵鏟打擊他頭部的行為應當被認定雙方各持工具互毆。

  二、 xx縣人民法院以健康權糾紛立案受理,沒有法律依據。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是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健康權是指公民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維護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健康維護權和勞動能力以及心理健康。例如,餐館給顧客食甩不衛生的食品,導致顧客患病。又如,通過某種行為使得受害人處于恐懼、驚嚇等不健康狀態。被答辯人周某乙先有故意傷害行為,答辯人及時阻止他人行兇并沒有對被答辯人造成身體傷害,被答辯人故意傷害罪經偵查機關查實,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周某乙為逃避刑事追究,在偵查階段多次聲稱答辯人將其打傷,xx縣公安局通過多方調查取證證實答辯人只有阻止故意傷害的行為,并在阻止他人犯罪過程中受到輕微傷害。答辯人在阻止周某乙不法侵害母親陳某的過程中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即使對周某乙造成了損害的,也不屬于民事侵權行為。所以,xx縣人民法院以健康權糾紛立案受理,沒有法律依據。

  三、 請求對本案裁定中止審理。

  答辯人有沒有手持鐵鍬朝被答辯人頭部猛打以及兩人掉入水田中繼續毆打他,待被答辯人故意傷害一案審理完畢后,事發經過必然清楚。答辯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請求對本案裁定中止審理。

  答辯人:周某甲

  年 月 日

糾紛答辯狀 篇11

  答辯人:霍,男,1x年1月11日出生,漢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南開區復康路;

  因常州華泰電子玻璃有限公司訴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深圳市宏興電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常州華泰電子玻璃有限公司貨款86萬元是事實,但該債務已經轉移給了深圳市晟昌實業有限公司,并且,晟昌公司已支付了3.4萬元,尚差82.6萬元,晟昌公司承諾償還。

  二、深圳市晟昌實業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64條之規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原告起訴答辯人是不當的,應當起訴晟昌公司的出資股東才對。

  三、答辯人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原告起訴的主體有誤。原告與答辯人及深圳市晟昌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是附條件的。首先,該債務是宏興公司債務,不是我個人債務,答辯人簽名只是作為公司的代表,不是我認可是自己所欠債務,當時,我提供連帶擔保,也是原告打印好的格式合同讓我簽上,我考慮各方面的關系予以簽名,目的也是督促晟昌公司還債。當時三方已言明約定好,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由晟昌公司償還,如果超過20xx年12月31日,晟昌公司未償還,則由答辯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這是三方約定附條件的行為,條件還沒有成就,原告就起訴答辯人與被告晟昌承擔責任不當。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起訴。

  此致

  xx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糾紛答辯狀 篇12

  答辯人(被告):xx縣世紀金屬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長。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謝領,答辯人法律顧問。

  被答辯人(原告):唐,男,x年月2日生,漢族,湖南省慈利縣人,住慈利縣許家坊鄉鄧界村10組。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原告)訴答辯人名譽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違反礦石管理規定,故意隱藏答辯人礦石,有盜礦意圖。

  答辯人與福建華星公司簽訂《珍珠山鉬礦工程承包合同書》,將一、三采區承包給福建華星公司開采,華星公項目司負責人王文又將三采區一號硐承包給被答辯人施工。答辯人對礦石管理很嚴格,雙方的承包合同就規定,如果因管理不當導致礦石丟失,應向答辯人支付實際損失10倍的違約金,并且答辯人發送給華星公司的《礦石管理處罰規定》第二條還明確規定,當班所采礦石必須當班入庫,若不入庫,發現一次,沒收礦石,并按所查礦石價值的10倍處罰。華星公司在與被答辯人簽訂的《責任承包協議》第九條也作了相同的規定。20xx年4月13日,三采區一號礦硐因故停工,被答辯人搬遷到一采區二號礦硐開采,可是被答辯人在三采區一號礦硐生產中,卻故意違反礦石必須當班入庫的管理規定,將在三采區一號硐陸續采收的幾噸礦石隱藏在礦硐中,意圖盜礦。4月29日,答辯人保衛部人員發現三采區一號礦硐的風洞有盜礦痕跡,懷疑有人進礦硐偷礦石,遂向被答辯人詢問,唐說礦硐內無礦石,答辯人向華星公司王文詢問,王文也說被答辯人已回話礦硐內無礦石。4月30日,答辯人保衛人員與華星公司王文以及被答辯人一起到三采區一號礦硐查看情況,當進入礦硐看到礦硐回車道處隱藏有30袋礦石時,被答辯人才承認他隱藏的礦石一共44袋,計3噸多,已丟失了14袋,計700斤,價值2450元。

  二、答辯人針對上述事實,作出的《關于華星公司三礦區一號硐硐主唐植華故意偷礦一事的處理意見》,并未侵害被答辯人的名譽權。

  (一)答辯人在《處理意見》緒言中敘述的內容屬實,并無夸大、誹謗之意。

  《處理意見》緒言為:“20xx年4月13日,華星公司三礦區一號硐承包硐主唐植華,利用工作職務之便,將多天所采礦石44袋,在未獲得公司批準的情況下,違反公司相關規定,未將所采礦石44袋及時入庫,擅自將礦石堆放在三礦區一號硐由外向內二十多米回車道處內。20xx年4月29日,其所堆放在硐內的44袋礦石,被人盜走14袋。華星公司嚴重違反與公司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其管理不善,給公司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并形成了惡劣影響;三礦區一號硐承包硐主唐植華嚴重違反公司礦石入庫管理規定,其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據此,根據公司與華星公司所簽訂合同的相關條款約定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規定,公司經研究,對唐植華盜礦一事,特作出以下決定:…”。可見,答辯人在《處理意見》緒言中敘述的主要內容,是被答辯人違反礦石入庫管理規定,導致礦石被他人(注:他人,并不是指唐植華)盜走14袋,這與事實是相符的。

  (二)答辯人在《處理意見》的標題和緒言中,使用了“唐植華故意偷礦一事”、“唐植華盜礦一事”,也不構成故意誹謗。

  首先,答辯人在《處理意見》的標題中,使用的“唐植華故意偷礦一事”,在《處理意見》緒言中,使用的“唐植華盜礦一事”,均是指該起事件的事由,對被答辯人并不構成誹謗。其次,因被答辯人故意違反礦石管理規定,隱藏答辯人礦石,有明顯的盜礦意圖。

  (三)答辯人根據《處理意見》,僅對華星公司處罰了24500元,并未對被答辯人實際進行處罰。

  答辯人作出《處理意見》后,對華星公司處罰了24500元,華星公司項目負責人王文在答辯人的會計憑證《華星公司三礦區20xx年5月工程結算審批表》上已簽字認可。答辯人并未對被答辯人實際進行處罰。

  (四)答辯人作出的《處理意見》,是公司內部處理決定,屬公司內部行文,對外只發送給了華星公司在答辯人設立的項目部。并未對外散布。

  (五)對于答辯人的行為,法律已明確規定不構成名譽侵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6號第四條:關于“問: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部門依職權對其管理的人員作出的結論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部門依職權對其管理的人員作出的結論或者處理決定,當事人以其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答辯人作出《處理意見》的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

  (六)被答辯人無權要求答辯人賠償名譽損失費或精神損失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7號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賠償精神損失費的前提條件,一是構成侵權,二是給受害人造成了嚴重后果。前述已分析,答辯人作出《處理意見》的行為,對被答辯人不構成名譽侵權,更談不上給受害人造成了嚴重后果。因此,被答辯人無權要求答辯人賠償其名譽損失費或精神損失費。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不構成名譽侵權,答辯人在本案中無民事責任,請求駁回被答辯人(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縣世紀金屬有限責任公司

  特別授權代理人:謝領

  二Oxx年九月二十二日

糾紛答辯狀 篇13

  答辯人:浙江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寧波市北路455號。法定代表人:杜,董事長。

  因購銷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訴稱“x年9月后,被告停止履行合同。”這一訴稱與事實完全不符。

  答辯人認為,原告完全是倒打一耙。答辯人所承包的工程,由于工程土地政策問題的完善和處理,從而導致施工許可證于x年11月4日才下發,而原告與答辯人于x年4月8日就簽訂了鋼材購銷合同,因此,在這過程中,答辯人的施工建設工作尚未全面展開,雖然答辯人在施工許可前提前做些準備性的施工工作,但所需的鋼材量相應比較零散和少量,從而原告表現出了極大的不滿,于是答辯人提前采取了其他工地補用的措施,以挽救原告履行合同的信心,然而,合同履行了四五個月后,原告認為財務效益小,無錢賺,遂于x年9月10日最后一批貨發給答辯人后,原告就再沒有按照答辯人的要求發貨,答辯人多次去電催貨,原告就是不發貨。在原告未發貨情況下,為了工程能正常施工,出于無奈,只能從其他途徑組織貨源。答辯人深知要想正常施工,鋼材是不可能缺少的,答辯人不可能會存在停止合同履行的意思,答辯人至今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答辯人一直以來從未間斷過要求原告發貨的請求(詳見電話記錄),而是原告不愿繼續發貨,因此,沒有發貨是原告單方違約的。此后,答辯人沒有付清貨款也是原告違約在先所致。

  二、關于鋼材款數額和保證金利息問題。

  原告訴稱的鋼材款數額和保證金利息與實際不相符。答辯人于x年9月8日支付了貨款225000元;9月10日原告發了貨,此后,原告不再發貨,答辯人為了要求原告發貨,經聯系后按照原告“先付部份款”的要求,于10月22日支付了170000元,后根據原告意思作為利息;x年12月10日付了貨款100萬元;x年1月28日又支付了貨款20萬元。于x年2月14日歸還了300萬元保證金。

  需要說明的是,在x年4月30日出具材料結算單及借款利息結算單時由于原始憑證不在答辯人經辦人手上,而是在答辯人公司總部,而原告是到答辯人工地催款的,于是當時僅按原告要求出具結算單,結算單中的公章也是工程項目部技術專用章,且該章注明“僅限技術資料使用”。因此,項目部是在不完全明確具體款項性質情況下將實為支付貨款的225000元錯列為了借款利息,對此應予以糾正。實際是,材料款已付1425000元,不是結算單中的120xx00元,尚欠材料款289373元,不是原告訴稱的514373元;借款利息應該是已支付170000元,不是結算單中的39.5萬元。并且這一切7萬元在付的當時是沒有講明是利息還是貨款,只是先給17萬元讓原告再發貨,后來在列清單時,原告提出作為利息,故列到利息上。

  因此,原告的第1個訴訟請求和第2個訴訟請求的鋼材款和保證金利息與實際不相符。

  三、關于原告第一個訴訟請求中鋼材款相關違約責任的問題。

  對貨款按實結算,答辯人并沒有意見。但按照合同第九條違約責任的規定,答辯人認為不應適用合同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而應適用合同第八條第1、2款的規定。

  退一步說,就算屬答辯人違約,那么,其約定違約金過高,超過了答辯人未按期付款給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且存在著從何時起計算違約金的問題。

  第一,從購銷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上來看,原告的主要權利是拿到貨款,相反支付貨款是答辯人的主要義務。當原告未拿到貨款時,其直接損失只不過是利息損失,因此其損失就是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即6纏(月息0.6%)。最高院《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違約金超過0.78%時就算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為此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法院對合同中約定的過高違約金予以調整。

  第二,違約金從何時起算?答辯人認為,原告起訴附件中的貨款違約匯總單的計算節點顯然不能成立,要算也只能從貨款結算日開始計算。需要指出的是,材料結算單及借款利息結算單存在款項羅列差錯,但該時間是結算時間,這是明確的。只能以該時間作為答辯人應支付貨款的時間,即x年4月30日為答辯人應支付貨款日。沒有支付的才算是違約,才承擔逾期付款責任。不能從原告表中所列的x年8月4日作為計算違約金的起始日。

  四、關于借款利息的合法性問題。從原告利息匯總單可以看出,300萬元保證金(即借款)于x年4月20日交付(即起息日),至x年2月14日歸還。按約定的月利率2.5%計算,共有利息735000元。按約定,其計算雖然沒有錯,但是,答辯人認為,該保證金實為借款性質,是名為保證金實為借貸關系。而原、被告間作為企業而拆借,其拆借行為是與法律相抵觸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原告的第2個訴訟請求是不合法的,且該借款屬高利息,更不受法律保護。

  五、關于原告訴稱的補償款問題。

  原告訴稱“被告購買原告鋼材392.325噸,低于合同約定數量,依據鋼材購銷合同第九條第七項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補償款760767元。”

  對此,答辯人認為該補償款的請求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首先,購銷合同第九條第七項的約定顯失公平。合同中“未達到8000噸”,應該存在二種情形。一種是原告方未給足貨量;另一種是答辯人未要足貨量。然而,合同中僅就答辯人未要足貨量作出規定,對原告方未給足貨量卻未規定,此顯然是沒有體現民事行為的公平合理原則,是極不公平的,違背了合同權利義務的對等性。之所以該合同不平等,是由于該合同是原告方提供的,是原告的格式合同。

  其次,退一萬步說。就算該條款是合法有效,那么,我們來看看該條是怎么定的。

  購銷合同第九條第七項約定:本工程若鋼材數量未達到8000噸,從需方其他工程彌補不足鋼材數量,若未補足,需方應每噸補償100元給供方。該約定明確規定,不足的鋼材數量,答辯人可以從其他工程補足。既然是其他工程補足,那么必定是要在本工程采購期屆滿以后才能確定,否則,無法判斷本工程所需鋼材實際量。并且何時補足沒有時間上的限制,目前合同還沒有解除,答辯人完全可以繼續要求原告發貨。答辯人也完全可以采取措施補足。但是必須指出的是,補足不是單靠答辯人就可以落實,而是同時需要原告不折不扣地配合,按要求發貨。如果原告拒絕發貨或發貨不符合要求,那么,答辯人是無法完成補足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原告仍以答辯人不能補足而要求支付所謂的補償款,可想而知,是絕無道理的。

  其三,本案鋼材量未達到8000噸,不是答辯人造成而是原告未按合同和答辯人的要求,不同意發貨造成。答辯人非但不要承擔責任,反而要由原告承擔未發貨的違約責任。

  因此,原告的第3個訴訟請求是不能成立的。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之訴,完全不顧事實,在本合同履行中答辯人僅欠289373元的貨款,卻寬大起訴,要答辯人承擔違約金、利息、補償款等達1902722元。本案中原告與答辯人之間發生貨物交易量為1714374.37元,原告的訴訟請求總額為1902722元,減去實際所欠貨款289373元,違約金、利息、補償款三項總計為1613349元。因此,以原告的違約論就給原告帶來了1613349元的違約利益, 接近交易額的一倍。這難道公平嗎?答辯人要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不實之訴,答辯人只能給付尚欠的貨款289373元,并承擔x年4月30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責任。同時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原告繼續按答辯人的要求發貨。同時答辯人根據原告的違約事實,提出了反訴(另符反訴狀)。(注:答辯中所及的證據詳見反訴所列證據)

  此致

  縉云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浙江建設有限公司

  x年11月2日

糾紛答辯狀 篇14

  答辯人:周,男,39歲,漢族,住黃*區黃*辦事處周花園社區h

  代理人:王律師 135 0180 99 23 上海君然律師事務所

  因山東玉皇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訴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綠化種植義務。雙方于x年2月29日簽訂的玉皇新村綠化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了合同工期為x年3月29日至x年4月8日。答辯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了綠化種植義務,并通過了原告驗收。原告于x年7月10日按照約定支付了總工程款的50%,即原告訴稱的96906元。此款項支付了是答辯人履行種植部分義務的工程款,是總工程款的一半,并非全部工程款。因此,根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此款項不應當返還。

  二、答辯人對草坪維護管理了三個月,原告應當支付這部分費用。在完成合同約定的種植工作后,答辯人從x年4月9日起對合同約定的草坪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維護和管理。并因此發生了較大數額費用,原告因此獲得利益。原告應將此費用支付答辯人。

  三、答辯人撤出草坪管理是經過原告同意,并將管理權交給原告的。因原告測算工程面積不合理、不提供維護水源等原因,答辯人向原告提出交涉。根據雙方協商,答辯人按照原告要求寫了書面申請,將草坪的維護管理工作交給玉皇新村項目部劉、陳等人,并約定由二人領取剩余工程款。在交付草坪管理權時,原告對草坪狀況并無異議,答辯人還將用于維護草坪的草坪機兩部一并交給了項目部。此后,原告從未與答辯人就此事進行聯系。由于原告疏于管理,為推卸責任將答辯人起訴。

  四、原告現將本案爭議草坪管理權另行發包給他人。如果原告否認答辯人將管理權交還的事實,那么,首先應當向法院主張要求答辯人繼續進行維護管理,而不應要求返還工程款。原告一方面訴稱雙方未解除該合同,另一方面又將該合同涉及的草坪管理工程另行發包,本身就是一種違約行為。原告首先應當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答辯人已按合同約定工期完成綠化種植義務,原告支付的是種植工程的工程款,因此,答辯人無須返還。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原告自擔。另外,原告應當支付答辯人所支出的草坪維護管理部分的費用,原告對此保留訴權。

  此 致

  黃*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周

  x年10月20日

糾紛答辯狀 篇15

  答辯人:李、李,女,漢族,住xx縣后村。

  因原告張訴答辯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原告不是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其無權對答辯人承包耕種的土地主張權利,依法應判決駁回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

  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對訴爭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之規定,只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才能證明對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原告即沒有爭議地塊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沒有此地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其提供的承包土地使用證已過期,無法律效力,亦不能證明原告對訴爭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據此,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系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其要求答辯人返還沒有證據支持。

  原告訴稱“代為耕種”不屬實,并以此要求返還耕地沒有事實根據。

  原告之女張x年嫁到東后村,原告便將學東地分給其原家庭成員之一的女兒張承包耕種,x年經后村委會和東后村委會同意,張作為土地的承包耕種人和答辯人協商一致,答辯人和張達成互換承包地的協議,即“張將其在后村的學東地轉讓給答辯人耕種,答辯人將在東東后的村的耕地轉讓給張耕種”,后張將學東地轉讓給答辯人耕種,答辯人將東后地轉讓給張耕種,至今已19年,顯然原告訴狀稱“代為耕種”不屬實。

  基于上述事實答辯人和張間系土地互換法律關系,和原告張間無任何法律關系,爭議耕地乃是張和答辯人訂立互換協議后交給答辯人耕種的,而非原告張交由向答辯人耕種,且張做為原告原家庭成員之一流轉自己分得并耕種的土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對自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分,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故原告向答辯人主張權利沒有事實根據。

  答辯人系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

  x年張將訴爭土地轉讓并交給答辯人耕種后,村委會也同意張和答辯人的互換,便將此耕地轉到答辯人丈夫的名下,此后此地塊的農業稅、三提五統等費用均以答辯人的丈夫的名義負擔,即答辯人和村委會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答辯人的義務是負責此地塊的稅費,村委會的義務是讓答辯人承包經營此塊土地,直至國家實行糧食直接補貼后,國家也是將此地塊的補貼直接給付答辯人,上述事實有后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農業稅納稅通知書、糧食直補通知書為證,鑒于張將訴爭土地轉讓給答辯人,那么無論從事實上還是從法律上,和村委會就此塊土地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是答辯人的丈夫,而非原告和張,故事實上答辯人系訴爭土地的合法的承包人、耕種人。

  綜上,原告要求答辯人返還土地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駁回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

  依法應判決駁回原告第二項訴訟請求。

  答辯人耕種土地系合法耕種,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損失和損失與答辯人合法耕種土地的關系,故其要求答辯人賠償損失沒有事實根據,應判決駁回。

  依法應判決駁回原告的第三項訴訟請求。

  糧食直接補貼發放給答辯人符合法律規定,原告要求返還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答辯人現在耕種訴爭土地合情合理合法,希望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以上答辯意見,請采納。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李

  李

  x年 月 日

糾紛答辯狀 篇16

  答辯人(被告):黎X,女,x年8月21日出生,仫佬族,住xx市青秀區路號X號樓號房,公民身份號碼:。

  就原告萬訴被告黎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被告特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沒有按《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第一條第1款第3項的約定與第二條的約定向被告提供借款,因此,其應依據合同第五條第8款的約定,向被告支付違約金6800元。

  原、被告訂立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第一條第1款第3項約定“期限:壹拾貳個月,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但是,原告卻遲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因此,原告應依據合同第五條第8款“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萬分之五違約金”等合同的約定,付給被告100000元136日5/10000=6800元的違約金。

  如果原告不同意將6800元的違約金抵扣相等的借款,或原、被告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同時被告又不能提起反訴的話,被告將另行起訴請求原告支付6800元的違約金。

  二、被告通過陳X的賬戶于x年12月24日、x年3月4日、x年3月16日、x年6月4日分別向原告返還了4000元、4000元、4000元、8000元的借款,因此,被告尚未返還原告的借款為80000元。

  《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第一條第3款約定原告將借款資金轉入被告同意的陳X的賬戶。被告于上述日期通過陳X的賬戶向原告返還了共計20xx0元借款,故,原告于今只能向被告主張返還80000元借款,而非原告所主張的100000元。

  三、原、被告約定的借款期限自x年7月6日至x年7月6日,原告遲至x年11月21日才向被告提供100000元借款,而被告在借款期限內共計返還了原告20xx0元借款,這屬提前償還借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之規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借款期間的利息合計為13746.67元。

  如按原、被告約定的借款期間的月利率2%計,被告應支付原告實際借款期間的利息(分段計算)為:

  (一)x年11月21日至x年12月23日

  100000元2%33日/30日=2200元

  (二)x年12月24日至x年3月3日

  96000元2%69日/30日=4416元

  (三)x年3月4日至x年3月15日

  920xx元2%12日/30日=736元

  (四)x年3月16日至x年6月3日

  88000元2%79日/30日≈4634.67元

  (五)x年6月4日至x年7月6日

  80000元2%33日/30日=1760元

  以上自原告實際提供借款的x年11月21日至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日即x年7月6日期間的利息合計為13746.67元。

  四、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除應返還尚未返還的80000元借款外,只須支付原告該款的逾期利息。

  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經濟糾紛答辯狀寫作要求

  1.熟悉訴狀內容,列出可辯事項;抓住要害,確定答辯重點;設計答辯內容的層次;準備好過硬的證據。

  2.答辯理由應有針對性:

  (1)說明事實真相,指出對方“事實”的不實處;

  (2)用確鑿的證據,指駁對方訴狀舉證的虛假不當。

  (3)指出對方訴狀說理邏輯混亂,觀點與材料矛盾,違背常情事理。

  3.據理提出答辯意見:綜合答辯內容要點,提出主張,否定對方訴狀中的訴訟請求,提出答辯請求。

糾紛答辯狀 篇17

  答辯人:鄭某,女,1xx5年1x月12日生,漢族,住xx縣沙窩鎮程莊行政村程莊村36號。

  委托人:龐,山東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周某,男,1x年1月2x日生,漢族,住xx縣城關鎮西街。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人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是本案實際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于錯誤。

  被答辯人所提交的書面欠據借款人處并無答辯人署名,被答辯人提也無證據證明答辯人系該筆款項的實際借款人,故該筆欠款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不是借款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屬于錯誤,被答辯人無權請求答辯人還款,應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一切訴訟請求。

  二、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即使程某曾向被答辯人借款,該筆欠款也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

  收到貴院送來的相應訴訟材料之前,答辯人并不知曉該筆借款的發生,被答辯人主張的欠款數額達xx萬元,對于如此巨大的一筆款項被答辯人卻從未見過;答辯人自始至終未曾聽說過該筆借款,也未與程某形成共同舉債的合意,被答辯人也并無證據證明該筆借款被用于答辯人共同經營或其收入被用于共同生活,故該筆欠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答辯人不必承擔任何還款責任,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該筆欠款不屬于共同債務,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還款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菏澤市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3月13日

糾紛答辯狀 篇18

  答辯人:成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被答辯人:德陽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答辯人就德陽化工有限公司訴成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從程序上,本案已過訴訟時效多年,被答辯人訴訟主張不應得到支持。具體理由如下:

  1、我公司與被答辯人之前簽訂的編號為CDXY059買賣合同對合同有效履行期是有明確約定的:“有限期限:x年4月24日至x年4月23日”。即,本合同不能無限期拖延履行下去。在x年4月23日前,我司應完成生產和交貨義務,被答辯人應完成收貨并足額付款義務。因任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履行并使該狀態超過此期限,即構成根本違約。該有效期屆滿次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合同應在合同有效期內提出;要求返還已付貨款等解決糾紛的訴訟請求,應在2年訴訟時效內主張。目前,被答辯人主張已經超過訴訟時效3年多,其所有主張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2、我司在合同中約定期限條款的是考慮到生產材料成本、人工成本、運輸、倉儲成本在逐年上漲,履約期過長極易導致虧損等難以預料的風險。在履約期內的成本上漲風險我司自愿承擔,但因被答辯人過錯造成合同長期無法履行,并導致我司不斷擴大的經濟損失,其不利后果若由我司承擔,顯失公平。

  3、合同簽訂后,我公司積極投入生產,并在x年8月16日按被答辯人的要求生產完畢,并于x年8月26日正式書面知會被答辯人要求交貨并催告被答辯人履行付款義務。至此,已經完成了出賣人的合同主要義務(生產及交貨)。被答辯人復函稱因自身基礎工程滯后,將在x年12月左右收貨。我司出于對被答辯人基本誠信的信任,接受了被答辯人延期收貨的請求。但是,被答辯人承諾的期限屆滿后,杳無音訊,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我司發貨,此狀態持續了近6年。被答辯人在6年期間從未向我司主張任何返還貨款或解除合同的請求,沒有引起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存在。其在時隔6年之后突然提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旨在造成訴訟時效未過、合同仍在履行的假象,我司認為該通知書不能產生此法律效力,故未提異議,不予理睬且不予認同。

  4、被答辯人在自己承諾的收貨期限屆滿時未兌現收貨及足額付款義務,被答辯人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后杳無音訊,其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且被答辯人對此是明知的。事實上,我司現在也不可能再以當年約定的合同價格出售同類產品與被答辯人。該合同因被答辯人過錯,早已終止履行,被答辯人的實際行為也證實了此效果。至于是否從形式上履行解除手續,已經毫無意義。但被答辯人在明知自己出現了根本違約的情況下,怠于行使解決合同糾紛的權利,導致訴訟時效過去多年,其不利后果應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根本違約行為導致了合同履行不能,但怠于行使解決合同糾紛的權利,導致訴訟時效早已屆滿,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二、從實體權利上,被答辯人的要求于法無據,于事實嚴重不符。

  1、雙方約定的定金條款系簽約時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定金罰則實行無過錯主義原則,旨在保護守約方的權益,只要出現根本違約,則無權要求退還,故本案定金應由我司全部沒收并無不妥。

  2、被答辯人因自身過錯兩次延期履行期間,并未按合同向我司支付第二筆貨款6.37萬,而是主動支付了4萬元。我司認為該4萬元的性質并非純粹的貨款,還有擔保自己一定會按承諾履行收貨及足額付款義務的意思,有履約擔保的性質。其目的是取得我司的諒解,也確實得到了我司兩次寬限履行期限的實際效果。在其提出的履約期限屆滿后,再次違約并長期不聞不問,其已經無權利再主張我司歸還該筆款項。

  3、我司并非如被答辯人所述的“被告并無實際損失”,而是存在重大經濟損失。被答辯人定制的產品屬于非標類產品,我司生產后如被答辯人不接收,則無法以同類價格轉賣;在經過合理期限的倉儲保管后,因無法承擔日益增長的倉儲費,只能作為廢品處理。因被答辯人怠于收貨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以及其后長期不聞不問的行為,導致我司產品維護保養、倉儲、定制產品折舊處理等重大經濟損失,已經超過了被答辯人已經支付的款項,具體如下:

  (1)倉儲費及保養費

  因被答辯人定制的產品體積龐大,我司生產車間不能長期存儲,否則將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秩序,而被答辯人對如何安置該產品沒有任何指示,我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代為倉儲,按日倉儲費15元計算,倉儲期為x年9月1日至x年3月14日。對于汽車衡類大型機械類物品來說,該倉儲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我司已經盡到了妥善保管的謹慎附隨義務。該筆費用共計19050元支出系我司墊付,其發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在于被答辯人怠于收貨,此項費用依法應由被答辯人承擔。

  (2)折舊處理造成的價差損失

  因該電子汽車衡系被答辯人指定型號、規格、尺寸,相關配件也是按其要求定制的,屬于非標類產品。如被答辯人不接收,則我司無法尋找同類需求者,也無法以合同同等價格出售。鑒于被答辯人長期不收貨,也無任何指示,而第三方倉儲人也在催促我司盡快搬離,而長時間的保管也難以避免的造成該產品逐漸老化和貶值,在長期得不到被答辯人收貨通知的情況下,我司為避免日益增加的倉儲開支、產品銹蝕老化等損失的擴大,不得不按廢品材料出售。廢品出售價格與合同約定價格之間差距77200元。該損失目前亦由我司先行承受。我司認為,該損失的發生原因系被答辯人過錯造成的,依法應由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我司并非如被答辯人認為的“沒有任何損失”,事實上,因被答辯人的根本違約行為造成了我司大量的經濟損失,且該損失已遠超過被答辯人已支付費用的全部。即使通過普通人日常生活經驗判斷,都可知此損失發生的必然性。該損失應由過錯方承擔,我司作為守約方,已經盡到了一切誠信、謹慎的義務,若由我司承擔此損失,與理不通,與法不容,也顯失公平。

  綜上,被答辯人主張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多年,且造成了我公司重大經濟損失,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給我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我司將提起反訴向其追究賠償責任。

  此致

  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成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八月二十六日

糾紛答辯狀 篇19

  答辯人:肖,男,漢族,1x年12月3日生,阜陽市人,住潁州區京九辦事處隊58戶。電話:.

  被答辯人:周,女,漢族,1x年3月2日生,阜陽市人,住潁州區京九辦事處隊4戶。電話:.

  答辯人就針對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民事糾紛一案簡要答辯如下: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糾紛的發生是由被答辯人先引起的。20xx年10月9日,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家蓋房子時侵占了答辯人家的宅基地一直不給予補償而找其講理。當時答辯人站在大路上只是和被答辯人的丈夫肖x講理,但肖x惱羞成怒,脫下上衣就用拳頭來打答辯人,這時被答辯人趕到,不問青紅皂白上來就幫其丈夫打答辯人,并脫下其腳下的高跟鞋砸向答辯人的臉,使答辯人的臉被砸傷,答辯人被被答辯人夫妻二人毆打忍無可忍,才從地上撿了一個磚頭砸向肖x,卻碰巧砸到被答辯人。答辯人在這次糾紛中也受了輕微傷,有阜陽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的鑒定為據。這次糾紛責任不全在我,被答辯人也要負一定責任。

  被答辯人所主張的醫藥費憑相關的正規發票,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依據法律規定和相關鑒定。另被答辯人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答辯人的答辯請求。

  此致

  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肖

  二零xx年x月二十九日

糾紛答辯狀 篇20

  答辯人: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龐,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江蘇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所述事實及欠款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

  x年x月2x日,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一份《供應合同》,對供貨條件及方式、交貨地點等內容作了具體而明確的約定。其中,《供應合同》第一條對供貨條件作出了明確約定:首先是答辯人根據實際需求編制《購物材料清單》,然后是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購物材料清單》進行報價,并確定供貨期,最后是答辯人對原告的報價及供貨期進行蓋章確認。至此,原、被告雙方之間就該部分《購物材料清單》中載明的貨物的買賣關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購物材料清單》組織發貨。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張收貨單據,金額共計1xx6xx6x.3元,經答辯人仔細核對,發現原告共提供的12張收貨單分別存在下列情況:

  第一、x年1月1x日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x1-x161號、xx32x5元;14x1-x162號、1x555x元;x年3月12日收貨單三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x3x1號、111442.5元;14x3x1x1號、11x33.x元;14x3x11x號、46446x5元。上述五張收貨單共計貨款14x5x61.x元,均為答辯人提供了《供貨材料清單》、原告進行了報價、答辯人簽章認可后所發貨物,并經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簽收,原、被告對上述貨物存在買賣關系。

  第二、x年3月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為:14x3x241號和14x3x242號,上述收貨單中載明的貨物答辯人并未收到,收貨方簽字人員為閆文芝也不是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答辯人對原告就上述貨物提出的訴求不予認可。

  第三、x年3月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x3x12x號;x年4月22日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x4x25x號;x年4月收貨單三份,貨單分別編號為:14x4x324號、14x4x325號、14x4x326號,上述五份收貨單所載明的貨物已由答辯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簽收,但是上述貨物答辯人從未編制《購物材料清單》,原告也沒有報價,并經答辯人簽章確認,故該部分貨物并非答辯人購買,而是原告自行擅自發貨,存放于答辯人處的代存貨物,對于上述貨物,答辯人無付款義務。

  第四、原告供應的型號為:3*4+1*2.5的1x26米電纜存在質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計1x4.6元,該部分貨款應在欠款數額中予以扣除。

  鑒于上述事實,答辯人購買原告的貨物價值為14x5x61.x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起,答辯人已經分別于x年12月x日、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x萬元的承兌匯票,于x年5月2x日向原告支付2x萬元的承兌匯票,三張金額合計為5x萬元。因此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x5x2x2.2元,而非15xx2.x元。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所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x5x2x2.2元,而非15xx2.x元。望貴院查清上述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天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x年1x月16日

糾紛答辯狀 篇21

  答辯人:----工程有限公司,住山東省xx市xx區--花園 19-2-12。法定代表人:劉--,職務:經理。

  被答辯人:孔--,男,漢族,x年7月21日出生,住山東省xx市xx鄉--村-號。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現答辯人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已經就被答辯人摔傷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妥善解決。

  x年1月20日,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報酬及傷后賠償已經與其清帳完畢。這是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基礎上達成的合意,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被答辯人再次起訴答辯人至法院,完全違背了雙方之間的約定,屬于惡意訴訟,建議法院駁回起訴。

  二、被答辯人摔傷后答辯人并非對其不管不問。

  被答辯人摔傷后,答辯人及時將其送至臨邑縣人民醫院進行治療;住院期間答辯人為被答辯人購買便盆、毛巾等生活用品,并派兩人照顧護理,其中一名陪護人員孔--是被答辯人哥哥,公司照常發給孔--工資,另一名陪護人員陳--,公司經理助理,為被答辯人洗手洗臉,照顧無微不至。x年1月10日,被答辯人傷愈后還到答辯人工地做工,答辯人仍按原有報酬標準進行支付。可以說,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已經仁至義盡。

  三、被答辯人------。

  綜上,----------。

  此致

  xx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4月2日

糾紛答辯狀 篇22

  答辯人:xx市騰龍實業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永川區海通大道320。

  法定代表人:孔令和 董事長。

  答辯人因與林金輝、許庭輝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并按起訴狀的訴訟請求和本案事實作出如下答辯:

  一、訴訟請求方面

  1、具體借款金額。許庭輝在林金輝處到底借沒借款,借了多少錢?是 x年5月27日《借款合同》中的200萬元,還是x年5月27日《借款協議》中的300萬元,亦或是200萬元,需要原告用證據來支持。如果許庭輝在林金輝處實際借款是200萬元,那只能算200萬元。因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2、林金輝實際收回了多少錢。根據林金輝出示的收據,可以證明林金輝在xx市騰龍實業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處收到了172萬,而非訴狀中所說的到122萬元。

  3、利息問題。合同法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如果許庭輝在林金輝處實際借款是200萬元,那么應當《借款協議》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而《借款協議》中的300萬元的利息是40萬元,那么200萬的利息應當按300萬元分攤后計算,即利息應為26.6667萬元(40萬元÷300萬200萬)才符合公平原則。

  4、違約金主張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因此,答辯人要求適當減少違約金。

  二、保證責任時效方面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原告訴稱的事實,若本案擔保責任成立,則答辯人最后還款時間為x年5月27日。就是說,本案的保證期間為x年11月27日,超過這個時間答辯人就可不承擔保證責任。然而原告提供給答辯人的訴狀,對起訴的時間進行了涂改,對此,答辯人要求原告提供起訴的時間證據。

  三、客觀事實方面

  1、原告訴稱,x年5月27日《借款協議》系由答辯人xx市騰龍實業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擔保,系不是事實。因為答辯人公司的印章與x年5月27日《借款協議》上的印章是不一致的,主要區別在公章上是否有一個“蒙”字,有“蒙”字公章為非答辯公司的合法印章。而且該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孔令和,也非孔令和本人簽名。此兩點可以說明《借款協議》與答辯人無任何關系。

  2、原告林金輝起訴所稱的事實只是客觀事實表象的一部分,對實質問題并沒提及,其實情并非原告所述。理由如下:x年2月5日,許庭輝出具給答辯人xx市騰龍實業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兩份承諾書。一份承諾書說許庭輝在林金輝借了200萬,依據是x年5月27日《借款合同》;另一份承諾書說x年5月27日,許庭輝、林金輝及李開霖(李開霖以貴公司[1]的名義)簽訂了《借款協議》,協議約定許庭輝向林金輝借款300萬元,并由李開霖以貴公司[2]的名義為本人提供了擔保,此承諾書所說《借款協議》即本案所爭議的內容。

  該兩份承諾書證明了許庭輝知道與李開霖、林金輝簽訂《借款協議》時擔保蓋章及簽字并非答辯人公司所為,即明確了答辯人xx市騰龍實業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參與x年5月27日簽訂的三百萬元《借款協議》的擔保。再結合上面虛假公章和非孔令和所簽字的事實,可知本案答辯人xx市騰龍實業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參與本案所訴案件的擔保,當然也就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至于擔保責任,應當由直接簽名的責任人承擔,而非答辯人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xx市騰龍實業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xx市騰龍實業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進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茍

  時間:x年2月25日

糾紛答辯狀 篇23

  答辯人:羅某某,男,漢族,x年06月30日生,身份證住址:廣東省xx市xx區工業區18棟x樓。

  委托代理人:龍,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系電話:1

  被答辯人:王某某,男,漢族,37歲,身份證住址:廣東省xx市xx區第四工業區三棟x樓。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確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但是雙方之間已經達成還款協議。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所達成的還款協議已經生效,并且原告已經履行協議約定的已到期款項,其余款項還沒有到期,原告卻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還款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還款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也只能依照該還款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義務。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還款協議并獲得履行后仍然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11/12

糾紛答辯狀 篇24

  答辯人:浙江省* *市 * *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地 址:濟南市經十西路

  負責人:何* *,職務: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的起訴沒有真實的證據,其用于起訴的兩張借條是偽造的,答辯人從未向被答辯人借過款,本案的真實情況是被答辯人利用偽造的借條,并利用工作之便偷蓋公章和人名章,虛構借款事實。希望通過向貴院起訴達到其非法占有答辯人資金的違法目的。理由如下:

  1、被答辯人提供的兩張借條存在明顯的瑕疵。

  首先,按正常借款規范和習慣,如果申請人借款,尤其是高達70萬元的借款,借款雙方肯定要簽訂借款協議,在雙方不了解的情況下必須有擔保人或者抵押物,并由借款人簽字確認。然而,被答辯人所提交的兩張借條通篇都是打印的,除了公章和私章外,沒有任何人的簽字,更沒有答辯人負責人* *的簽字,顯然是被答辯人利用其工作中能夠掌握公司公章印鑒的便利條件偽造的。

  其次,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20xx】文鑒字036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是“標稱時間‘20xx年1月19日’和‘20xx年6月27日’的兩張借條上“浙江省* *市*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公章印文不應是標稱時間段形成。兩張借條上公章印文與20xx年4月—20xx年9月的樣本印文印油色料成分相同。前兩次法庭調查時被答辯人均陳述:借款當時他把20萬和50萬元現金帶到答辯人的辦公室交給* *,然后* *交給他借條,當時借條上加蓋了公章和人名章。如果被答辯人陳述的是事實,那么借條上加蓋公章的時間就與司法鑒定中的分析的事實相矛盾,也就是說涉訴的兩張借條是有瑕疵的,不能單獨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2、本案被答辯人是答辯人聘用的副經理,與答辯人負責人在同一辦公室工作,并且,由于本案被答辯人在公司任重要職務,答辯人經常委托本案被答辯人攜帶公司的公章、印鑒外出辦理招投標及簽訂合同的事務,所以,被答辯人具有掌握和使用答辯人公章、印鑒的便利條件,其有條件偽造借條。

  3、在該兩張借條上標稱的借款時間段,答辯人并不需要資金,答辯人賬上的資金是充足的,并且,答辯人的上級公司剛撥付給答辯人大額款項(有銀行憑證為證),根本不需要借款,更不需要高息借款,被答辯人所訴稱的借款理由是不存在的。

  4、如果答辯人真的向被答辯人借款70萬,那么公司財務賬冊,業務往來及銀行賬戶上肯定會有記載,公司的會計、出納肯定會知道,但答辯人財務賬冊及銀行賬戶上沒有該兩筆借款的任何記載,公司也沒有任何人知道有該兩筆借款,并從來沒有聽被答辯人和任何人提起過此事。顯然,該兩筆借款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下面答辯人陳述本案的一些事實情況:

  20xx年11月24日,答辯人的負責人* *讓被答辯人領取了公司在東營市* *縣工程的保證金12萬元,被答辯人將9萬元存到被答辯人開戶的個人賬戶上,20xx年12月3日被答辯人把答辯人公司的所有保證金退還給了答辯人。如果答辯人真的借了被答辯人的70萬元逾期不還,那么被答辯人應該與答辯人交涉借款償還問題,將該保證金與借款抵消的。這也是與日常生活經驗嚴重不符的情況。

  20xx年12月7日答辯人接到銀行的通知,稱答辯人的賬戶被槐蔭法院凍結了。答辯人非常驚訝,想不通怎么回事,最后答辯人的會計到法院查明是被答辯人起訴的。答辯人的負責人* *馬上從外地趕回來,當天晚上就找到被答辯人家里問明情況,但是被答辯人避而不見。假設答辯人真的借了被答辯人70萬元逾期不還,被答辯人為什么不敢面對答辯人?為什么不向答辯人追要呢?為什么不敢和答辯人交涉借款償還問題?

  之后,答辯人又找到被答辯人的兒子了解情況,被答辯人的兒子說不知道此事。無奈答辯人又向公安局報案。公安局已經就該案向相關人員作了紀錄。

  20xx年4月14日,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法庭調查,被答辯人當庭陳述:70萬元是自己的積蓄,一直放在家里,從家里直接拿到答辯人的辦公室交給* *的,等等嚴重違背常理的陳述,法庭調查結束時被答辯人拒絕在調查筆錄上簽字。

  被答辯人原是中鐵建工集團* *建筑工程處下屬機械廠的普通工人,在崗工資月工資1300元,20xx年下崗,下崗生活費每月205元。被答辯人的妻子也是該單位的普通工人,20xx年退休,工資每月1400元。被答辯人的家庭成員均系工薪階層,至今還住著50-60平方的房子,家庭并不富裕,按照我們的了解70萬元對于這樣的普通的工薪家庭應該一輩子都難攢起來。并且被答辯人養育了一子一女,試問,依據被答辯人的收入情況以及養育孩子長大成人、生活消費的情況,被答辯人能夠積攢70萬元顯然不是事實。

  被答辯人在法庭上陳述,這70萬元一直放在家中沒有存過銀行。就這個陳述,我們隨便征求一個人的意見,都會認為這種陳述是虛假的。

  綜合以上所有的情況,被答辯人的關于借款事實的陳述都與正常的借貸關系相悖,。

  三、被答辯人有掌握答辯人印章的便利條件,進一步證實涉訴的兩張借條不能單獨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事實上無論是答辯人還是其負責人* *,他們都沒有向被答辯人私下借過錢。雖然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上的公章和人名章的確是答辯人公司的印章,但是被答辯人作為答辯人的副經理,有臨時使用印章單獨辦理業務的職務便利。被答辯人曾是答辯人聘用的副經理,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11月一直在答辯人單位工作,時間長達三年多。事實上,20xx年1月—6月公司剛成立不久,被答辯人到答辯人公司的時間也不長,但答辯人的負責人* *對被答辯人很相信,因為剛從浙江來到濟南,對這兒的情況不熟悉。被答辯人當時也很熱心的幫忙(找房子、買辦公用品、配公司的鑰匙等等),正是對被答辯人的信任才放松了對其的警惕心,讓被答辯人有很多機會掌握公司印章。

  在此期間,答辯人負責公司的工程招投標、簽訂合同、購買材料、管理工人、發放工人飯票、生活費等重要工作。在工地食堂的菜票上要加蓋人名章是也是被答辯人加蓋的,有很多工人作證。

  事實上直到被答辯人提起起訴,答辯人才第一次見到這兩份借條,客觀事實應該是被答辯人打印了涉訴的兩張借條并利用職務便利加蓋公章和人名章。

  綜上所述,通過該案答辯人認識到了印章管理的過失,但是被答辯人偷蓋印章偽造借條非法占有答辯人的資金的行為也是嚴重違反法律的違法行為,在此也請本案被答辯人審慎考慮其行為的性質和后果,審慎考慮是否撤回訴訟,我們也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依法查明本案事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

  此致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xx年九月二十一日

糾紛答辯狀 篇25

  答辯人:A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略,職務略。

  被答辯人:略,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略,聯系地址本市略。

  A公司(以下稱“答辯人”)對貴院受理的吳某(以下稱“原告”)訴答辯人、張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奉民一(民)初字第號],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請求法院:

  1.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告證據三“證人證言”系偽證。

  1、該證據證人錢某自稱是答辯人的門衛,是在說謊。錢某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系,非答辯人的員工,答辯人從未聘請過錢某擔任門衛。

  2、錢某稱本案另一被告張某“A公司的老板都包給他干”,與事實不符。答辯人與張某不存在“廠房裝修”業務關系。

  3、原告訴狀稱夏某系答辯人的負責人,錢某亦稱“我們公司領導夏某”,與事實不符。夏某非答辯人員工,與答辯人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與原告和本案另一被告張某沒有業務關系。

  答辯人非原告訴稱的奉賢區公路號廠房主體,答辯人與張某和原告不存在業務關系。答辯人不存在原告訴稱的“廠房裝修”項目承包或承攬給本案另一被告張某進行施工,更談不上在承包發包過程中或承攬對定作、指示或選任存在有過失的情形,答辯人不應當在本案中承擔法律責任。

  答辯人認為,原告以偽造的證據為依據,把答辯人作為非本案適格被告進行訴訟。為此,惟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并令其承擔訴訟費。

  此致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A公司

  x年月 日

糾紛答辯狀 篇26

  答辯人:長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答辯人因(x0)樓民初字第2299號健康權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之父母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系本案發生之根本原因。因此本案所致損害后果,應由被答辯人之父母承擔責任。

  被答辯人年僅六歲,心理和身體發育尚未健全,其各種行為都需要監護人的正確指引,其人身、財產和精神上均離不開監護人的看管和愛護。然而被答辯人之母卻沒有盡到其應盡之職責,放任小孩在如此人多的公共場合獨自玩耍,對小孩玩耍的范圍和玩耍的對象均沒有盡到起碼的注意義務,最終導致如此令人遺憾的結果。

  二、答辯人并無違反經營者的安保義務之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置于金虹廣場內的離心風機為經檢驗質量合格之產品,不存在質量方面的安全隱患。且該風機的風扇外設有防護罩,并非像被答辯人所稱“裸露在外”。此種小型離心風機的制動原理非常簡單,功率一般不超過750W。也就是說,小型離心風機并非高壓高功率的危險設備,使用起來就類似于日常小家電。很顯然,對于這樣一臺正常、質量合格、設計安全的小電器,并不會給周圍環境帶來致害危險,答辯人因此無需對其“特別”關注以防止安全事故,這也是和常理相吻合的。退一步說,即便如被答辯人之父母所述,在離心風機上貼上“危險”、“小心”等字樣的警示牌,對于年幼的、不識字的未成年人而言也是形同虛設。而對于正常的成年人,觸摸轉動中的風扇可能產生何種危險,屬于常識,無需提示。事實上,具體到本案,一臺功能正常、質量合格、設計安全的小型風機放在任何地方,它本身都是安全的,不安全的僅僅是人的行為;導致本案后果的不安全因素也是人的行為:小孩子天真好奇的無知行為和小孩父母對孩子行為的放任和不關心等不作為行為。而答辯人在廣場安排了保安并在事故發生后及時采取了救助措施,已經履行了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綜上,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并無違反經營者的安保義務之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被答辯人提交的《鑒定檢驗報告書》的鑒定結論不具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

  被答辯人提交的《鑒定檢驗報告書》的鑒定結論將被答辯人評定為十級傷殘。該鑒定結論是以《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第J)6)條為“參照”之依據,而被答辯人年僅六歲,并非勞動者,不應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依據《傷殘等級鑒定具體標準》4.10.10關于肢體損傷如何評定傷殘等級的規定,只有在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5%以上,或雙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10%以上的情況下,方可被評定為十級傷殘。而被答辯人經鑒定機構檢驗為“右手掌尺側可見縱行疤痕,右無名指及右小指不能完全伸直,右小指末節屈曲攣縮畸形,功能喪失”,顯然達不到評殘標準。故此,請求法庭對被答辯人提交的《鑒定檢驗報告書》的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均不予確認。為便于法庭查明被答辯人是否構成傷殘等級的事實,答辯人已提交重新鑒定的申請。

  四、本案發生后,被答辯人之父母經常到答辯人的經營場所鬧事,出于正常經營的需要,同時結合人道主義關懷之精神,答辯人支付了1x0元予被答辯人之父母,希望此事能夠就此終結。不料,被答辯人在此之后竟仍然作出在答辯人經營場所向顧客和設備淋糞便的野蠻、荒唐之舉動,造成答辯人數臺機器設備受損。此案答辯人已另行起訴。

  綜上,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此致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長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x0年 月 日

糾紛答辯狀 篇27

  答辯人:景昌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地址:xx縣東新鄉小洲村委會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xx市為民法律服務所 法律工作者。

  因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東光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東光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東光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東光廠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定,東光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東光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東光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東光廠提供的產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東光廠只不過是東光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東光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東光廠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東光廠的產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議》,與東光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東光廠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東光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景昌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糾紛答辯狀 篇28

  答辯人:李某

  被答辯人:阮某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出租人)簽訂房租租賃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8日到20xx年4月17日。合同中未約定具體年租金的付款時間,此外因為出租人存在以下過錯,故答辯人沒有繳納20xx年-20xx年4月17日的租金,答辯人不支付第二年租金本質上也屬于行使合同撤銷權的一種行為。

  1、合同約定用途是開辦敬老院,出租人承諾提供手續一切證照,但是因出租人證件不齊,建筑設計有缺陷,無法辦理消防手續,導致民政部門長期不辦理開業登記,甚至取締答辯人的敬老院,故答辯人無法按照合同目的利用承租的房屋,因出租方履行義務有違約過錯,答辯人只有延期支付租金,不應承擔逾期付款責任。

  2、出租方承諾產生債務糾紛由其處理并承擔民事責任,答辯人事后得知,出租人負債嚴重,該房于20xx年6月29日被法院進行拍賣公告,隨時有轉手可能。出租人明顯出現了《合同法》68條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故答辯人有權中止并延期支付租金。

  答辯人認為,合同產生逾期付款責任不在答辯人。為了早日辦理消防手續,答辯人投入了五十余萬資金進行改建。應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明知該房屋證照不齊無法辦理有關手續,而又(下轉反面)故意隱瞞不具備消防審批條件的事實,這一行為屬于欺詐。這種情形下合同所約定的租金不屬答辯人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合同約定的租金應作變更。

  由于答辯人已經投入大量資金,進行裝修、購置家具、設備打算長期進行敬老院經營,這種情況下雖然出租方存在隱瞞的事實,但是解除合同將使答辯人損失更為巨大,為了履行合同,答辯人現已通過積極努力辦理相關證照,力爭近期開展合法經營。故,出租方要求解除合同不應得到支持,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此致

  市南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7-14

糾紛答辯狀 篇29

  答辯人:安,男,漢族,1xx4年x月25日,住鄭州市號16x4室。

  被答辯人:盧曉沛,男,漢族,1xx6年12月31日生,住號4號樓12x2號。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目前不欠被答辯人任何款項,被答辯人訴狀中所述借款事實不實,雙方更是根本不可能口頭約定過利息。

  本案的事實是答辯人以前從事信用卡業務方面的工作,被答辯人找到答辯人,請求答辯人管理其信用卡(行業人士稱此為養卡),以提升其信用卡信用額度,經不住被答辯人多次懇求,答辯人于x3年11月份以后同意幫其刷信用卡,以便通過增加刷卡次數及金額的方式獲得銀行更多的授信額度,然后再通過轉賬方式等方式按被答辯人要求的轉款賬號把錢轉給被答辯人,前后答辯人總共給被答辯人轉款近1xx萬元,并且答辯人出于朋友關系,刷卡的手續費都是答辯人為被答辯人墊付的,本案事實上根本不是被答辯人訴狀中所述的其總共借款給答辯人16萬元,由于被答辯人沒有通過現金或者轉賬方式借給答辯人哪怕一分錢,所以本案才出現不符合民間借貸常理的沒有借條、沒有收條等怪像,雙方提交的所有涉及銀行轉款的書證都是答辯人給被答辯人轉款的有關憑證,而沒有被答辯人給答辯人轉款的憑證,由于被答辯人沒有通過現金或者轉賬方式借給答辯人哪怕一分錢,所以雙方更不可能會口頭約定利息為月息2分,被答辯人訴狀純粹是一派胡言,沒有任何有力關聯證據的支持。

  二、被答辯人存在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情形,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在x5年2月份后答辯人不在為被答辯人管理其信用卡,在結清被答辯人相關信用卡款項后,答辯人已經不在為被答辯人提供相關幫助,但是4月份以后,被答辯人不知出于何居心,通過背景復雜的專門討債的社會閑雜人員反復騷擾、威逼利誘答辯人,并且在微信上污言穢語罵被答辯人妻子和女兒等家人,威脅答辯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在以非法手段獲得一些非法虛假證據后,被答辯人又立馬起訴答辯人至法院,混淆視聽,企圖以表面合法債務追討的方式來獲得不可告人的非法利益,甚至還說法院那邊都打點好了,立案后法院會立馬下判決拍賣答辯人房產等財產!答辯人實在是不堪其騷擾、恐嚇,為圖清凈及平安,在被答辯人口頭保證不再騷擾、恐嚇答辯人,自行去法院撤訴的前提下,在5月份又被迫給被答辯人轉賬3萬元,誰知嘗到甜頭的被答辯人不但未撤訴,還變本加厲的攻擊答辯人及答辯人家人,幻想獲得更多非法利益,請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真相,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全部訴訟請求,讓答辯人在本案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

  答辯人:

  代理人:王

  x5年 x月 日

糾紛答辯狀 篇30

  答辯人:xx市第X金屬機械廠,住址地:xx市XX區XX街X號,電話,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金,系本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呂,男,x年出生,系本廠法律顧問,聯系地址:XX市XX區XX街X段X里號。

  被答辯人:xx市輕紡機械廠,廠址:xx市XX區XX街X段X里X號。

  法定代表人:安,男,系該廠廠長。

  案由:加工承纜合同糾紛。

  答辯人現就xx市輕紡機械廠訴xx市第X金屬機械廠加工承纜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x年七月十六日,我廠與被答辯人簽定了鋁軸套的加工合同,并訂有協議書。合同規定,由被答辯人供應鑄鋁毛坯,由我廠按約加工,每件加工費用120元。

  我廠先后兩次從被答辯人處取來鑄毛坯2800件,加工后,交回成品2300件。交貨時,被答辯人經過驗質、核實數字后,已收受入庫。二十天后,被答辯人卻口頭通知我廠,說明加工的零件全部不合格,要求我廠按協議賠償。

  我廠曾要求被答辯人提出不合格外的檢驗數據。例如:

  如果是尺寸超差,應指出超差的部分和測量的數據;如果是光潔度精度等級不合格,應提出具體部位,況且光潔度與材質有關,亦應提出零件材質物理及化學性能的分析報告。我廠將上述意見通知被答辯人后,被答辯人至今未提出任何數據和報告。

  所以,被答辯人的起訴,只憑籠統的通知,即要求我廠賠償,其理由是不充足的。我廠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被答辯人能夠提出所有技術數據報告,有充分理由說明他們的測量方法是正確的,測量數據是準確的,材質是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根據說明我廠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那么,我廠愿按協議第5條規定,承擔全部違約金,并予以賠償。否則,我廠不能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相反,根據經濟合同法第35條規定,被答辯人應承擔我廠因中止合同而造成的全部損失,X元,并要求被答辯人繼續履行合同。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附被答辯人驗收證據兩份

  答辯人:xx市第X金屬機械廠(章)

  法定代表人:金(章)

  委托代理人:呂(章)

  x年二月十日

糾紛答辯狀 篇31

  答辯人:_______利通實業公司

  地址:_______區_______街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夏_______,男,30歲,經理

  對原告_______省_______地區時光貿易公司上訴的占用拖欠貨款及第三人高( 麻袋貨款一案答辯如下:

  一、對_______省_______地區時光貿易公司訴告我方拖欠貨款問題的答辯如下:

  1._____年4月18日時光貿易公司的吳____和韓_____來我公司,要求一次性購買麻袋10萬條。原因是他們與_______省_______縣湘東貿易貨棧簽訂了麻袋購銷合同,在合同行將到期的情況下,拿不出貨物,請我們幫助解決燃眉之急。我方答應了對方的要求,對方匯入我方人民幣20萬元整。除去10萬條麻袋款16.8萬元整之外,尚剩余3.2萬元整。當時我方要求將余款退回,但對方的吳_______和韓______一再要求我方不要退款,要用這筆余款辦理麻袋發運和其他業務。并請我方出具介紹信、公章等,為其向_______鐵路分局裝卸公司辦理了2萬元的發運雜費匯款手續,將麻袋順利發往目的地。一直到10月末這一段很長的時間內,吳、韓等人幾次往返于我市,都沒有提起結算退款之事,我方多次提出結算問題,他們都以同對方發生合同糾紛和鐵路裝卸公司收費不合理為由,拒絕同我方結算。由此可見,對方訴我方拖欠貨款是毫無根據的,也是缺乏起碼的職業道德的。

  2.從一審法院的卷宗里可以查到,吳_______和韓_______在調查記錄中承認:準備用這筆余款在我市搞業務活動,直到_____年___月_____日之前的調查中,他們都直言不諱,說準備在我市使用這筆錢辦理其他事宜。因此,對方在上訴狀中云“早已要求退款”和“占用拖欠款”等,純屬編造出來的假話。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我方與對方的經濟往來,屬于正常業務交往,而且我方為對方的業務活動提供了諸多方便條件,對方這種以怨報德的行為是令人氣憤的,所以,我方根本不存在“占用拖欠”對方貨款問題。一審法院判處我方支付余款,我們同意,但基于上述情況,我方不同意支付余款銀行利息。

  3.原告違反國務院[____]____號文件精神,利用經濟合同買空賣空,應予以取締。從表面上看,時光貿易公司買利通實業公司的麻袋,利通公司欠時光貿易公司的剩余款,時光貿易公司催要款項是正確的;而實質上,時光貿易公司從根本上違背了國務院[1985]102號文件精神,利用經濟合同買空。據湘東貿易貨棧張____提供,在麻袋這筆生意上,時光貿易公司一無資金,二無貨源。時光貿易公司向湘東貿易貨棧大吹有麻袋現貨1300萬條,導致湘東貿易貨棧上門訂貨,于________年3月16日雙方簽訂了麻袋一號合同。數量為100萬條,總額167萬元,執行日期是4月20日前完成,湘東貿易貨棧付給時光貿易公司52.1萬元預付款。時光貿易公司拿著湘東貨棧的預付款大買麻袋。隨即又簽訂二號合同200萬條,三號合同350萬條。開始給大連侯家溝批發部30萬元買麻袋未成,后又拿20萬元給我方,買了10萬條麻袋,僅就一號合同而言,只買了10萬條麻袋,其余90萬條全部落空,造成了時光貿易公司同湘東貿易貨棧的合同糾紛,而在本案一審判決時,時光貿易公司卻隱瞞了____縣經濟合同仲裁調解書,提供了假證,致使一審判決我方“支付從________年7月13日起到付款日止的銀行存款利息”。根據張____提供的確鑿證據,此20萬元系湘東貿易貨棧的預付款,而不是時光貿易公司的款。湘東貿易貨棧不要求付息,而時光貿易公司要求付息是沒有道理的。以上事實可見,我方不但不應付給對方所謂銀行貸款利息,而且認為對方違反國務院文件精神應予取締。

  二、對第三人高____的答辯

  高____原系我公司工作人員,此案發生時已調出。時光貿易公司從我公司購買的10萬條麻袋,經____鐵路分局裝卸公司運用4車皮之后,剩余麻袋存放在裝卸公司,而高____不經原告同意,將剩余麻袋發往西安慶豐公司。在本案運輸麻袋短缺糾紛中,一審判決第三人高____返還原告麻袋6450條,而高____在一審法院的庭前調查及開庭中均一口咬定:在給時光公司發麻袋時曾多發6450條,并說我公司欠高3000條麻袋,以此3000條麻袋頂款。事實上我公司與高____從未發生過買賣關系,也不存在麻袋頂款問題。據了解高____是________年1月5日將6450條麻袋發往西安的,而事隔兩個月之后,高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騙拉我公司庫內的3000條麻袋,被我方發現后及時追回,此事純屬我公司內部事務,與時光貿易公司麻袋事件毫不相干,高____硬把兩件不相干的事件攪在一起,其目的是想把水攪混,從中撈一把,請二審法庭詳查。

  此致

  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利通實業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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