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委會2015年度述職報告
b法規制度缺失
1《議事規則》與《業主公約》是籌委會議論的,沒有實踐經驗的人無法對規則熟悉,更提不出制定與修改意見。雖然在業主代表會上通讀,在小區公示欄里公示,沒有一個全體業主總結與反思的過程,充分醞釀與探討的過程,沒有針對小區存在的具體問題制定規則,規則只能停留在上級的“模板”程度上,實際發揮不了作用。僅僅走了一個程序就被“抽屜”化了。到現在沒有一個業主了解我們小區制定的共同規則是什么。
2業委會與物業簽訂的《合同》,從實踐來看,也僅僅停留在通用的“模板”程度上,沒有在細節上雙方約定條款。物業續聘后,第二屆業委會曾組織愿意參與的部分業主重新洽談合同細節,但是“商品”已經被使用,失去重新更換的條件,所以在原有合同基礎上,沒法突破。
c思想認識誤區:
1有些業主認為業主大會就是開會!鞍⒗@里從來不開業主大會咯”。其實“業主大會”有兩個層面的意思:一,是所有業主組成,是整個小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一個代表經濟實體的標志;二,當關系到對整體業主利益的事情進行決議時,又是一種決議的表現方式。決議方式除集體討論(會議形式)外,還可以書面征詢,公示也是一種方式。但現實當中,有些業主缺乏“主體“意識,沒看到自己投出的一票,可以累積為小區至高無上的最終決議。有些業主對業主代表與志愿者上門征詢不耐煩,不給“好面孔”,存在送上去的“民主權力不要”的現象。
,2“業委會是權力機構”,“業委會主任有權”。滋生這種認識與社會大環境、習慣思維方式分不開、與以往常態化的行事習慣分不開。《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但現實當中,上上下下都認為“業委會是領導”,有“權力”。由此圍繞“權力”之爭在所難免。
其實可以理解一些群眾對“業委會”尤其“主任”這個職務的高度敏感性和質疑性。市場經濟體制下,在“開放、搞活”的無限空間里,為小區操作的是“錢” +“權”(顯然)=“利”。這個職務可以將“權、錢、利”拒之于很遠(做到清正廉潔),也可以操作的很近。當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值得質疑無可厚非。
3,有一些群眾認為“叫業主征詢啥,許多人并不懂電子產品和石材性能,業委會組織點人弄弄決定算了”,這些“圖省事”或者說“好心”的想法,容易滋生“業委會集權化”!皹I主大會”最大的特點就是權益相等 。在經濟層面上操作全體業主的錢,除“議事規則|”規定或被委托代理外,替代性的“決定”事務成為常態,勢必缺乏透明度,使“利益小集團化”或者“小區管理私企化”。這種傾向在“業主大會”為主體的規則范疇里有違公平。
在小區自主化管理過程中,一種無情質疑“業委會”操控權力,一種又任意姑息“業委會”養權,都對大多數業主帶來不安全感。
在“業主大會”實體里,相互之間的關系,除“鄰居”的身份外,由于共同的經濟基礎而不可避免的形成“利益”關系。業委會應該是個公益性的角色,但操作與經濟利益相關的事,勢必會產生兩種狀況:對業委會的所謂“利益”高度敏感,詆毀“公益性”;或以極度的“利益”觀,讓“公益性”不存在。這就是經濟生活讓全體業主面對的現實。
四,原因
1,職能部門指導問題。小區籌委會是由房管部門與居委黨支部參與全過程的,但還是沒有完善。一方面:商品住宅自主化管理,屬于新生事物,還有待于摸索。另一方面,事實上房管部門只負責“技術”問題,不參與對“受眾群體”的管理;而鎮綜合治理辦負責小區“受眾群體”范圍,但不管“業委會使用鈔票”(技術操作)。而小區自主化管理系統又恰恰是由群體與技術操作互為整體密不可分的。由此造成“業委會”陷于“政體”、“群體”、“業務”三部分的夾縫里,無所適從。作為業委會又要以“核心部件”擔負運行,又缺乏維護保養;既要馬兒跑得快,又要馬兒不吃草。自生自滅,缺失一體化程序性指導的關心。
2業委會問題。作為市場化后的新生事物,確實是個錯綜復雜的核心問題。一方面業委會成員也是普通人,又不培訓上崗,又無經驗,價值標準又不統一,不完善是必然的。事實上,業委會不是單靠熱心就可以做好的,作為受群體委托的經濟層面的操盤手,更需要學會弄懂政策條文;盡量弄懂項目的維修、更新、改造程序;包括審核方案、施工單位資質、產品依據、費用預算和計價方式;懂技術書、說明書、相關圖紙、實施工期、施工質量、安全問題、后期維護事項;尤其弄懂合同制作相當關鍵,能善于具備這一系列方面的相關知識,才不至于拿眾業主的錢買教訓。另一方面大環境對業委會的成熟度制約性太大。做“公益性”的事缺失土壤,使目前業委會無法走出初級階段的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