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委會2015年度述職報告
3,物業公司問題。作為私營企業進入商品住宅小區管理,也是新生事物。摸索當中,基本經營艱難,生存尷尬,微利或不盈利。能否適應市場走出困境,一方面受自身定位、目標與經營理念等因素制約。另一方面,物業公司受21個上級對口部門的管理,不斷調整的政策條款對小區管理有否支撐點?業主反映要求治理的熱點問題與政策條款和措施存在空間時,管與不管都與服務對象矛盾遂起,有損口碑;管理上選擇妥協和姑息不可避免。一個自負盈虧有生存需要的企業,同時為行政職能部門的管理范圍承擔部分管理,又沒有行政部門的權限,可想而知只能扭曲。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作為買賣“服務”的雙方,有太多利益的問題影響到管理水準,而管理問題反過來又影響業主利益。尤其是物業費的收繳,最大的后果,雙方都受挫傷,利益受損,惡性循環,無藥可醫。
4,全體業主是決定整個小區命運的主體。但是現階段看來“主體”不夯實。一方面小區不入住的占一定比例;又持 “自掃門前雪”的生活態度;還有部分業主存在的“對手”意識,在利益層面上,如同“醫患糾紛”一樣,“信任危機”成根本動因。另一方面,物業管理的普遍現象,在費用上無法提取哪部分資金專門用于服務質量的保障來維護業主利益。難怪本小區與其他小區一樣,業主以不交物業費作為維護自身利益的唯一武器。這種現象是目前許多小區物業管理面臨的困境。要理順還有漫長的路要走。
五,業主如何維護自身利益?
1. 積極參與小區的選舉與征詢,以認真負責的態度,慎重表達意見作出選擇。
2. 小區《議事規則》要重新探討補充加以完善,形成每個業主遵守小區管理規則的共同約定。只有《議事規則》制定在前,才有依據組建小區議事體系。
3. 堅持業委會公開、透明的辦事程序,置于全體業主的監督之中,小區其他各方要形成共識,予以支持。
4. 每個業主有義務協助籌建會按規范組建業主大會、業主代表會、業委會三位一體的小區議事體系,程序規范并按照規則行事,才對全體業主是保障。
5. 委托物業管理事項必須進一步細則化,條款要量化,措施要明確。形成《業主大會決議》后,作為小區物業管理依據與規范管理標準。
6. 按規則業委會不具備《業主大會決議》同等決議權,只具備按《業主大會決議》行使監督、執行與公示權。因此每個業主要按程序對《業主大會決議》的形成與推動發揮作用。
7. 每個業主要積極主動參與選拔和推舉業委會成員(包括業主代表的推選)。建議提倡開放性的思維方式,打破原有參選框框,充分利用小區應有人才資源,因地制宜為小區發揮作用。鼓勵推薦有專長的、有公益心的在職業主擔當重任,不局限于退休人員。建議采取靈活的工作方式,兼顧成員之間專長的發揮,合理分工,取長補短,力爭提高班子“技術含金量”,才能以應有品質保證全體業主的利益。
8. 要與物業公司在合同上重新確立起點,付費制形式要根據現有條件充分醞釀后進行表決,在此基礎上制定合同。
9. 全體業主重新(進戶同時落實)書面確定自己表決權的方式,保障每戶表決權的落實。
希望每位業主意識到,維護與管理好小區不僅僅可以使樓盤升值;更需要維護好鄰里的情誼,它的重要價值,是使每位業主的居住品質升值,從而共同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維護。因此,希望全體業主在漓江這艘航船上要“風雨同舟”,不要“風雨同擠”。要走合作共贏的道路才是漓江小區的正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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