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ò耍┓、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外,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培訓、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事項。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可以與新進人員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新進人員屬初次就業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一般訂立3年至5年的合同;對人員流動性強的崗位,可以訂立3年以下的合同;對相對穩定的崗位,可以訂立5年以上的合同。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目的訂立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
聘用單位與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前款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XX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不足XX年的工作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該工作人員訂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條 聘用合同經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各執1份。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ㄒ唬⿹p害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ǘ┮云墼p、脅迫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聘用合同的;
。ㄈ﹩挝幻獬约旱姆ǘㄘ熑危懦ぷ魅藛T權利的;
。ㄋ模┻`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聘用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聘用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聘用合同期滿,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聘用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聘用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各執1份。
第二十四條 在聘用合同期限內,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能完成崗位職責任務,或者不能達到工作標準的;
。ǘ⿻绻せ蛘咭蚬獬、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
。ㄈ┩瑫r與其他單位建立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拒不改正的;
。ㄋ模﹪乐厥殻瑢Ρ締挝辉斐芍卮髶p害的;
(五)違法違紀,損害本單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工作人員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ǘ┕ぷ魅藛T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單位合理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ㄈ┕ぷ魅藛T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不得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ㄒ唬┰诒締挝还ぷ髌陂g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ǘ┗棘F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