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根據聘用合同和崗位職責,以服務對象滿意度為基礎,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績效。
第三十八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時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實行單位內部評議與服務對象評價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采取個人總結、績效分析、民主測評、綜合評價等符合單位和崗位特點的方法。
第三十九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次。
聘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2個等次。
第四十條 年度考核結果記入工作人員本人檔案,作為調整崗位、工資的依據。
聘期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續訂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四十二條 培訓情況和學習成績納入工作人員考核內容。
第四十三條 培訓經費在事業費中列支。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和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責任。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第四十五條 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將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
(二)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促進社會文明進步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公共突發事件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護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長期扎根基層,愛崗敬業,履行職責模范作用突出的;
(六)在社會事業發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四十六條 獎勵種類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受到獎勵的工作人員或者集體,頒發證書或者獎章(獎牌),并給予一次性獎金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七條 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的獎勵,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
(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的;
(三)違反規定的權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銷獎勵的,收回證書或者獎章(獎牌),追回獎金,停止享受有關待遇。
第四十九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違反政治紀律,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二)違反工作紀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三)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單位資財的;
(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條 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降聘(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聘(撤職),24個月。
第五十一條 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