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汽車制造)
4.有關其他合同產品的技術資料的范圍,將在開始制造這些合同產品前及時商定。
第四條 技術修改和改進
1.合營公司有權按本條第2至第9款的規定為修改和改進合同產品進行開發工作(不斷的產品改進)。
2.在本協議期限內,甲方和合營公司在計劃對合同產品進行修改、改進和開發工作時,應及時以書面告訴對方。
3.1 合營公司及其協作廠(根據與合營公司簽訂的許可證再轉讓協議使用_____公司技術的協作廠),只要在根據本協議和(或)許可證再轉讓協議制造合同零部件,就可以使用甲方和(或)附屬公司所作的修改,無需支付任何專門報酬。
3.2 同樣,甲方及附屬公司只要在制造以合同零部件的設計為基礎的零部件,就可以使用合營公司和(或)其協作廠(根據與合營公司簽訂的許可證再轉讓協議使用甲方技術的協作廠)所引起的修改,無需支付任何專門報酬。
4.在對散裝車中的零部件的修改實施之前,甲方應及時通知合營公司。對上述修改,合營公司原則上應予以接受。但是,因散裝車中零部件修改而會影響到合同零部件的,則隨之而相應修改的程度和采納上述修改的日期應由協議雙方確定。因從甲方進口散裝車中零部件的修改所引起的合營公司自制合同零部件的修改,其投資應由合營公司負擔。
5.為了出口_____發動機,合營公司應按甲方所要求的時間采納技術修改和改進。
6.對合同產品的產品責任在于甲方。
合營公司對合同零部件所作的修改和改進,如涉及標有需進行技術工程鑒定的合同產品的安全性、基本設計和性能,則應經甲方書面批準后才可予以實施,除非協議雙方視不同情況另有決定。
7.但是,合營公司有權根據國內情況對合同零部件自行修改和改進,其條件是:
(1)保持甲方的設計標準和質量標準;
(2)不涉及標有需進行技術工程鑒定的合同產品的安全性、基本設計和性能;
(3)不會引起對從甲方和(或)附屬公司進口散裝車中的零部件進行任何更改;
(4)經修改的合同零部件可以與散裝車中的原零部件互換。
合營公司應把修改和改進交甲方審批,甲方不得無故不予批準。
8.甲方在決定對于不包括在散裝車內的甲方零件部進行修改之前,如會影響到合同零部件,應事先及時告訴合營公司。合營公司應按以下方式處理:
(1)涉及合同產品安全性、基本設計和性能的修改(強制性修改),合營公司應在技術工程鑒定后采納。如需較長時間作生產設備,則合營公司可決定推遲采納時間,但應以可能繼續交付散裝車內相應零部件為限。
(2)對于不涉及合同產品安全性、基本設計和性能的修改,合營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酌情決定,并把其決定通知甲方。
9.有關技術修改和改進的資料,第三條第2.3款的規定同樣適用。
10.如果甲方將來的產品不能滿足在中國的使用要求和增加的需求量,而且合營公司有能力籌措投資和設計開發其自己的汽車所需的資金(特別是通過利用其企業發展基金),市場狀況也表明這一設計開發工作是合理的,則合營公司可以決定設計開發自己的汽車,以實現合營合同所規定的主要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