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汽車制造)
4.合營公司保證,對于甲方提供給合營公司的資料不提出或導致提出任何工業產權的登記申請。
5.協議雙方共同開發的技術,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提出登記申請。
6.協議任何一方都有權免費使用另一方對合同產品作出的修改和改進,但無權對上述修改和改進提出登記申請。提出上述登記申請的權利屬于作出上述修改和改進的一方。
7.如果合營公司因合營公司所開發的合同零部件,或者甲方開發的但經營公司或其國內協作廠修改的零部件而侵犯第三者的工業產權,甲對此不負責任。對于因并非來源于甲方的合營公司制造工藝或生產設備而侵犯第三者的工業產權,甲方也不負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產品的制造
1.合營公司制造的汽車應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按合營公司隨時決定,并經合營公司和甲方商定。開始時合營公司應制造_____車(附件一)。
2.甲方應在與合營公司商定的期限內,提供合同汽車的散裝車。但是,甲方如在上述商定的期限屆滿前停止批量生產合同汽車,則應在停產前以書面形式及時把其停產決定通知合營公司,以便合營公司能夠作出適當決定,是按當時條件繼續向甲方或附屬公司購買散裝車,還是適用本條第1款。
3.合營公司應根據國產率發展計劃(合營公司附件八)自己制造或由有關協作廠制造合同零部件或材料,但是,
。1)這些零部件要符合技術資料,并已按本協議第十二條測試通過。
。2)這些合同零部件的合營公司入庫價要不高于從甲方進口的相同零部件的合營公司入庫價。
第十二條 產品產量
1.合營公司應負責所制造的合同產品在質量上達到甲方標準。
為此,合營公司應提供適當的工作條件,購買合同產品質量控制所需的計量和測試設備,并在甲方指導下選擇具體設備。甲方愿意在選擇相應設備方面提供咨詢和援助。此外,甲方還應向合營公司提供必要的質量標準和其他有關質量控制的技術資料(見第三條),以及適用的甲方測試專有技術。
2.合營公司不得銷售未達到甲方質量標準的合同產品。
3.合營公司與協作廠簽訂合同時,應責成協作廠承擔與上述義務相應的義務。
4.合營公司的質量保證部門是唯一有權按甲方質量標準就合同產品的質量簽發首件樣品報告的部門,報告內容包括試驗結果以及批準或不批準合同產品的決定。
如果制造工藝、材料或協作廠有了變更,則應對有關零部件和(或)材料重新進行生產樣品鑒定和(或)技術工程鑒定。
在樣品批準后,合同產品才可進行批量生產。在批量生產時,應視生產工藝所達到的質量對合同產品進行逐件或抽樣試驗。合營公司應進行各種必要的常規試驗,以確保達到所需的質量。但是,如在特殊情況下合營公司不能進行試驗時,則應合營公司要求,也可以由甲方,或者具有適當的試驗設備和儀器并已向合營公司證明其有能力從事這種工作的研究所或其他第三者進行試驗。
按甲方規定需進行技術工程鑒定的合同產品,應送交甲方進行上述鑒定試驗。但是,在甲方和合營公司認為合營公司或第三者具備試驗條件時,甲方可以把這項工作逐步轉移給合營公司或第三者,由他們代表甲方進行技術工程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