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合同(汽車制造)
3.在確定估價時,清算委員會應采用編制經(jīng)審計的合營公司年度資產負債表時所采用一貫原則。估價應以合營公司全部產權(即固定資產加流動資產,減負債,加或減重新估價調整差額)的價值為依據(jù)。這一價值還應加上一個有待合同各方談判商定的,反映合營公司將來利潤率的因素(繼續(xù)經(jīng)營價值)。在確定合營公司將來利潤率時,應適當參照合營公司當時和以前的利潤率。
4.清算委員會應就估價作出一致決定,并在董事會決定解散合營公司后_____天內把該估價提交董事會審批,如果清算委員會在上述_____天期限內未能一致確定估價,則每個清算委員會成員都應向董事會提出自己的看法,提請董事會決定。
5.如董事會在估價提請審批后_____天內不能就估價作出一致決定,則合同各方均可按本合同第二十六的規(guī)定提交仲裁。
6.由估價確定的合營公司價值中甲方的份額應由乙方和丁方共同購買,用_____幣現(xiàn)金支付。支付應不遲于董事會作出決定之日或仲裁裁決之日后_____天。最終確定的未付金額,應自董事會作出決定之日或仲裁裁決之日后第_____天起按本合同第八條第1款的規(guī)定計算利息。鑒于上述付款,甲方應按乙方和丁方所購買的合營公司價值中甲方份額的比例,向乙方向丁方轉讓甲方在合營公司中的權利,尤其是其在合營公司注冊資本中投資比例方面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部分失效
如果本合同任何條款失效或不能執(zhí)行,則其余條款應不受影響,繼續(xù)有效。如為了達到本合同在商業(yè)上的目的而有必要更換任何上述條款,則合同各方應盡快會晤,按照簽訂本合同時所持的精神,為取得盡可能相同的經(jīng)濟效果,來商定新的條款,以取代失效的條款,并使新條款在法律上生效。上述新條款應追溯的原條款失效或不能執(zhí)行之時起開始適用。
第二十四條 不可抗力
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對于在不可抗力持續(xù)期間不履行其義務不承擔責任。在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中止履行合同,應限于不可抗力的影響存續(xù)的時間內。合同各方都將盡最大努力將不可抗力,特別是由此而引起的延誤所造成的后果減輕到最低程度。
2.合同各方在其他方面仍受本合同的約束,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問題應通過協(xié)商適當解決,使本合同能合理地繼續(xù)履行,但是,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持續(xù)_____個月以上,則合同任何一方應有權要求董事會終止本合同,除非在上述_____個月期限內能按該方所希望的方式合理地修改其義務使之適應新的情況。
3.不可抗力事故是指提出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在簽訂本合同時不能預見到的,阻礙其實際履行義務的,不可避免的自然現(xiàn)象。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流行病、嚴重的火災、水災、臺風、海上事故等自然現(xiàn)象以及戰(zhàn)爭和爆炸。
4.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立即(不盡于獲悉發(fā)生不可抗力后_____天),由郵寄、電傳或電報通知合同其余各方。這_____天期限自該獲悉發(fā)生不可抗力之日算起。如未按上述方式通知,則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即失去其提出遭受不可抗力的權利。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同樣有義務按照相同的期限通知合同其他各方不可抗力事故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