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許可協議書
(c)被許可人 應立即就其被許可產品的銷售情況清理賬目,對于到期應付的提成費和其他款項應立即支付。
(d)許可人本協議項下義務就此終止。
(e)盡管有上述第19.2(a)條的規定,如果在協議到期日或并非由于被許可人的過錯導致協議提前終止之日,被許可人沒有執行完被許可產品訂單的制造工作或者之前發出的要約還未失效而產生新的訂單,則在協議到期或提前終止后,被許可人仍有權就上述訂單制造和銷售被許可產品,但是被許可人必須:
(1)向許可人提供該要約或訂單的有效說明;并且
(2)繼續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相應義務,包括但不限于質量保證和付款義務;
(f)盡管有上述第19.2(b)條的規定,在協議到期日或提前終止日后,被許可人有權繼續保留部分技術資料,但該資料必須是對于被許可人繼續維護并支持在協議終止前根據本協議銷售的被許可產品來說是絕對必要的,且只能用于上述目的。
(g)盡管有上述第19.2(b)條的規定,如果本協議到期或提前終止,被許可產品的買方有權繼續按照分許可協議的規定使用操作軟件。
19.3 持續性義務:本協議終止后,第3條(許可費)、第4條(記錄和支付)、第19條(協議終止)、第20條(保密)、第21條(違約)(僅限于在協議終止前產生的或者與其他持續性義務有關的索賠請求)及第23條(爭議解決)繼續有效。
20.保密義務
20.1 保密義務:本協議訂立前以及在本協議期間,一方(披露方)曾經或者可能不時向對方(接受方)披露該方的保密資料(保密資料)。在本協議期限內以及隨后_________年間,接受方必須:
(a)對保密資料進行保密:
(b)不為除協議明確規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保密資料:并且
(c)除為履行其職責而確有必要知悉保密資料的該方雇員(或其關聯機構、該方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顧問的雇員)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員須簽署書面保密協議,其中保密義務的嚴格程度不得低于本第20條的規定(合稱允許披露方)。
20.2 保密義務的除外規定上述第20.1條的規定對以下信息不適用:
(a)接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存在的書面記錄證明其己經掌握;
(b)并非由于接受方違反本協議而已經或者在將來進入公共領域;或者
(c)接受方從對該信息 無保密義務的第三方獲得。
20.3 保密規則:每一方應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告知該方(以及該方的關聯機構)董事、高級職員以及其他雇員本第20條規定的保密義務。
20.4 材料歸還:本協議到期后(或經披露方隨時提出要求),接受方應(1)向對方歸還(或經對方要求銷毀)包含對方保密資料的所有材料(包括其復制件〉;并且(2)在對方提出此項要求后十(10)日內向對方書面保證已經歸還或銷毀上述材料。
21.違約
21.1 違約救濟:除本協議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如果一方(違約方)未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某項主要義務或違反本協議項下的某一主要義務,則對方(受損害方)除享有有關法律賦予的權利外,還可選擇采取以下救濟措施:
(a)向違約方發出書面通知,說明違約的性質以及范圍,并且要求違約方在通知中規定的合理期限(補救期)內自費予以補救(但是,如果一方在第16.(c)、16.2、16.3條項下的陳述和保證的實質性內容不真實且不正確,或者如果一方違反第20條項下的義務,應不存在補救期);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