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許可協議書
23.3 遵守程序性規定雙方保證:
。╝)在任何仲裁或與仲裁相關的任何活動中采取任何步驟或實施的任何行為都必須嚴格遵守相關仲裁規則具體規定的時間限制;且
。╞)全面地、無遲延地遵守并執行所有程序性決定(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臨時保全措施)或任何由 仲裁庭做出的任何(臨時或終局)裁決。
23.4 裁決的執行:各方不可撤銷地:
。╝)一致同意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并對雙方具有拘束力;
。╞)保證其將全面地毫無遲延地簽署并履行仲裁裁決。在法院對仲裁裁決予以司法承認并發布強制執行令的情況下,雙方明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所有權利,包括任何以主權豁免為由提出的抗辯事由以及任何基于其是一個主權國家的機構或部門的事實或主張而提出的其他抗辯事由;且
(c)放棄其所擁有的對本條規定的仲裁協議有效性提出異議或對相關仲裁機構對本案進行審理并做出裁決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任何權利。
當某一爭議發生并且正在通過友好協商或仲裁解決時,雙方應繼續行使其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其他權利,同時繼續履行其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其他義務,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權利和義務除外。
23.5 禁令救濟:無論本協議前述條款有何規定,雙方同意每一方均有權就任何違反保密義務或知識產權侵權的主張向任何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機關尋求臨時或永久禁令或其他類似的救濟措施,或申請實際履行的執行令或其他相關法律允許的禁令救濟。
23.6 適用法律:本協議的效力、解釋以及執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法律(但不適用有關法律沖突的規則)。
24.其他規定
24.1 協議雙方之間的獨立關系:協議雙方簽訂本協議僅僅在他們之間產生獨立協議關系。本協議任何條款均不得被解釋為:
(a)在協議雙方之間形成合伙關系或其他導致共同責任的關系;
。╞)使任何一方成為另一方的代理人(對方事先書面同意的除外);或者
。╟)授權一方為另一方招致費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義務(對方事先書面同意的除外)。
24.2 出口許可證:作為一家(美國)公司,許可人必須遵守(美國)關于出口的法律規定(出口管理法)。因此,雙方協議如下:
(a)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需要許可人從(美國)或其他國家進口技術信息,則許可人(或其母公司或有關關聯機構或分包商)應負責根據出口管理法獲得有關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
。╞)被許可人承認根據出口管理法簽發該出口許可證的前提條件是:(1)被許可人及其分包商、供應商和客戶使用技術資料,只能在中國和其他被允許的國家內進行,必須在經營業務范圍內專門用于民用目的;并且( 2)未經許可人事先書面允許,被許可人及其分包商、供應商和客戶不得轉售、轉讓或再出口許可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或者將被許可產品或相關技術資料用于(或者允許他人用于)任何非民用目的。
24.3 協議拘束力本協議的受益人為本協議雙方以及該方合法的繼受者和受讓人并對其有法律拘束力。
24.4 修改本協議不得以口頭方式修改,而須以雙方簽署書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24.5 協議內容保密:本協議的存在及其內容應視為保密資料的一部分,雙方應遵守第20條的規定對其保密,并不得向任何人或實體予以全部或部分披露,但向以下各方的披露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