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書
第十一條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特許經營期限為年,即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果出現下述情況影響到本協議的執行,有關的進度日期應相應延長,同時,甲方應選擇支付補償金,或調整供水價格,或相應延長特許經營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違約而造成延誤;
(3)在供水工程建設用地上發現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遺址、藝術歷史遺物及具有考古學、地質學和歷史意義的任何其他物品;
(4)因法律變更導致乙方的資本性支出每年增加元人民幣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元人民幣。
第四章供水工程項目
第十二條供水工程名稱為,規模為萬萬立方米/日。
第十三條供水工程項目包括(凈(配)水廠、管網及相關附屬設施等)。工程位于國省市 地區,其確切位置見附件《工程和經營服務范圍》。(注:該表述是假設乙方負責取水、凈水、送水和出廠輸水給終端用戶而規定的,請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修改)
第十四條工程項目最終批復的施工設計文件為工程建設和竣工的依據。(注:只適用于新建項目)
第十五條工程造價為 萬元人民幣,建設期利息為萬元人民幣,工程總造價為萬元人民幣,見附件《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如有追加,應經甲方批準。(注:只適用于新建項目)
第十六條除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外,乙方在特許期內負責:
(1)工程項目的設計與工程技術服務、采購、建造、和運營和維護;(注:本項只適用于新建項目)
(2)建設工程項目的所有費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資安排;(注:本項只適用于新建項目)
(3)承擔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設施建設和其他工作的費用。(注:請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修改)
第十七條除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外,在遵守、符合中國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負責協助、監督、檢查乙方實施以下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擔有關協助、監督、檢查工作而承擔任何責任,且并不解除或減輕乙方應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1)監督和檢查供水工程的設計、建造、運營和維護;
(2)協助乙方獲得設計、建造、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準;
(3)協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場地的土地使用權;
(4)協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設施建設和其他工作,包括:
①安置受建設影響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設供水工程的場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礙物;
②供水工程建設所需的臨時或永久用電、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注:本條只適用于新建項目)
第十八條在生效日后七(7)個營業日內,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格式為附件
《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格式》的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的履約保函。
履約保函必須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機構出具,金額為萬元人民幣。(注:本條只適用于新建項目)
第十九條乙方必須確保于生效日后七(7)個營業日之內實現融資交割,并在融資交割時向甲方交付所有已簽署的融資文件復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資交割已實現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五章供水工程設計和建設
(注:本章只適用于新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