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書
(2)參加與本供水工程類似的供水工程的設計和建設方面的會議。
第二十八條工程開工之日的下一月起,每月的第一天(如遇節假日順延),乙方應向甲方供水工程建設進度報告。報告應詳述:上一個月已完成的和在建的供水工程情況;預計本月完成建設情況;距離計劃最終完工日期的進展情況;預計完成建設的時間;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條除政府部門依照適用法律進行的監督檢查以外,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在建設期間經合理的通知,在乙方代理人或代表參加的情況下對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監督和檢查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除非監督和檢查的結果表明建設、材料、設備或機器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況下,乙方應承擔監督和檢查的費用。
第三十條乙方必須:
(1)確保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以進入供水工程設施、供水工程設施用地,但該等進入不應妨礙建設;并且
(2)應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要求,提供圖紙和設計資料。
第三十一條甲方有權在最終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時候,要求乙方改正或更換不符合下列條件的任何建設工程、材料或機器設備:
(1)提交給甲方的施工圖設計;
(2)附件《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范圍》所述的項目范圍;
(3)附件《技術規范和要求》所述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或
(4)附件《設施維護方案》所述的維護方案。
并且,甲方必須書面通知乙方,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在收到第三十一條所述通知后,乙方必須在合理期限內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改正建設工作或更換合適的材料和機器設備,并且乙方必須承擔費用和支出,并對改正措施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
第三十三條乙方必須在建設初步完工前合理時間內提前向甲方發出初步完工通知,告知預計可以開始初步性能測試的日期(并且初步性能測試日期必須在發出通知后的工作日后)。
第三十四條乙方必須按照附件《技術規范和要求》在出具初步完工通知后,進行初步性能測試。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權參加初步性能測試,但如果甲方未對初步完工通知提出書面異議或作出回復,并且在通知的初步性能測試的時間沒有到場,則初步性能測試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第三十五條初步性能測試完成之后,乙方必須立即向甲方提交一份報告,列明初步性能測試的程序和結果。
第三十六條甲方收到第三十五條所述報告之后:
(1)如初步性能測試的結果符合本協議要求,應發出初步完工證書;或者
(2)如初步性能測試的結果不符合本協議要求,應書面通知初步性能測試的程序或結果不符合規定或要求的情形。
如果甲方在收到第三十五條所述報告之后工作日之內不向乙方發出上述有關不符合情況的通知,應視為甲方對初步性能測試結果表示滿意(或認可)。
第三十七條如果供水工程設施未通過初步性能測試,乙方必須:
(1)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補救不符合情況;并
(2)至少提前工作日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重復初步性能測試。
乙方必須承擔費用和支出并對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復初步性能測試而發生的延誤負責。
第三十八條以有關政府部門和機構依適用法律完成項目工程各項驗收為前提,在甲方發出初步完工證書或按第三十六條測試結果被視為滿意(或認可)之后工作日內,乙方必須書面通知甲方有關完工檢查的日期和時間(完工檢查日期應在發出初步完工通知工作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