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書
第四十九條在最終完工日后一個月內,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下列資料(并按照適用法律歸檔):
(1)供水工程有關的圖紙(包括打印件和電腦磁盤)一式三份;
(2)所有設備的技術資料和圖紙(包括設備隨機圖紙、文件、說明書、質量保證書、安裝記錄、質量監督和驗收記錄)一式三份;
(3)甲方合理要求的與本供水工程有關的其他技術文件或資料一式三份。
第五十條甲方和乙方承認政府有關部門可依適用法律參加供水工程的測試和檢查。
第五十一條如果由于乙方違約造成的延誤,使供水工程開始運營日或最終完工日延誤,則乙方必須按元人民幣/日向甲方支付預定違約金直至開始運營日或最終完工日或本協議終止日(以先發生者為準)。
甲方獲得這些預定違約金的權利,并不影響其終止本協議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如果除甲方違約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建設應視為已被放棄:
(1)書面通知甲方其終止建設,且并不打算重新開始建設的決定;
(2)未在生效日期后日內開始建設;
(3)未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日內恢復建設;
(4)停止建設連續或累計達日;
(5)在允許供水日前直接或通過建設承包商從供水工程設施用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員,并且在建設停止之日后日內未更換建設承包商;
(6)未在允許供水日后日內達到最終完工日;及
(7)未在計劃最終完工日后日內實現最終完工。
第五十三條如果由于除甲方違約事件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放棄或被視為放棄建設,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第五十一條項下應付的金額,且甲方有權提取履約保函項下未提取的金額,作為乙方放棄或被視為放棄建設的預定違約金。
甲方行使該等權利不影響其終止本協議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為獲取預定違約金的支付,甲方可以從履約保函中提款,直至履約保函金額全部提取完。
在履約保函的金額全部提取完后,乙方就延誤到達最終完工日或開始運營日或放棄建設,對甲方不再有進一步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在下述日期中較遲的日期到來時,甲方應解除尚未提取的履約保函項下的金額:
(1) 最終完工日后的個月屆滿之時;
(2) 乙方根據第條向甲方提交維護保函之日。
如果在解除履約保函之前本協議終止,則履約保函應在本協議終止后個月期限內保持有效。
第五十六條乙方對于為移走在供水工程設施用地上發現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遺址、藝術歷史遺物及具有考古學、地質學和歷史意義的任何物品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不承擔責任。
第六章供水工程的運營與維護
第五十七條在特許經營期內,
(1) 乙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①依據適用法律獨家向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用戶供水,合法經營并取得合理回報;
②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情況,保障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水廠的運行、供水管網的正常維護以及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內用戶供水服務;
③根據中國法律和本協議的要求滿足用戶用水水質、水量、水壓、供水服務需求;
④履行協議雙方約定的社會公益性義務;
⑤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應當將項目合同報甲方備案;
⑥法律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 甲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