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于創新 實現緝私警察工作的四個轉變
(一)在海關工作大局中正確定位。轉變執法理念,首先必須清楚地認識到緝私警察是在海關的統一部署指揮下開展打私工作。要把自己的工作自覺地置于海關工作的全局之中,自覺地置于海關各級黨組織的監督之下,這是我們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的基本組織保證,也是執法理念轉變的思想基礎。
(二)嚴格執法,積極服務海關改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嚴格依法行政,嚴厲打擊走私,保護公平競爭,維護貿易秩序,就是對經濟發展的促進和對海關最好的服務。緝私警察作為一支專司打擊走私犯罪的刑事執法隊伍,必須采取多種有力措施,加大刑事執法力度,嚴懲走私犯罪。同時,通過對偵辦案件的分析研究,發現走私犯罪的規律、特點,進而將海關改革的實際效果和存在問題等信息及時反饋給海關各業務部門,使其加強風險布控,從而有效防范和打擊走私犯罪活動。
(三)提高執法效率,講究工作方法。在偵辦加工貿易走私案件中,要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盡可能避免因機械執法而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對個人犯罪而非企業行為的走私案件要快偵快破,清除對企業造成的負面影響;對扣押與走私活動無關的運輸工具或貨物,要盡快發還;對一時難以分清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的企業法人代表,慎用逮捕、拘留、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
(四)打擊與促進企業發展相結合。在辦案過程中,注意發現和總結企業管理的漏洞,加強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以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堵塞漏洞,增強企業守法意識。
二、在管理模式上,由“行政機關化”向“執勤作戰型”轉變
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具有武裝性、刑事司法性、戰斗性和高風險性。緝私警察既是穿著警服的海關隊伍,又是一支公安隊伍。在同走私犯罪分子作斗爭中,不僅要聞警而動,隨時戰斗,甚至與走私分子短兵相接,而且還要對走私犯罪案件依法行使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工作。有時還需要統一行動和跨關區作戰。因而,它既在海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又有相對的獨立性和特殊性。對這樣一支特殊的隊伍,用一般行政機關的模式進行管理,不可避免地會產生這樣那樣的問題,不同程度地影響緝私警察的效能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