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
為提高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和效率,統一法律適用,確保司法公正,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XX年9月在武漢召開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就民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問題進行了討論。各中級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及民一庭庭長參加了此次會議。會議期間,與會代表對審理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勞動爭議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房地產糾紛案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以及訴訟程序中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認真討論,在以下方面達成了共識或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現紀要如下:
一、關于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1、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的范圍應嚴格按照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確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如本車人員因機動車顛覆、傾斜等脫離了被保險機動車輛造成損害的,不宜將受害人認定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請求保險公司承擔限額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理賠時應區分有責和無責,并根據各自的死亡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實行分項賠償。
3、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委員會處理,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應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及事故發生的時間間隔、連貫性等因素來綜合認定為一次交通事故或多次交通事故。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侵權人以已向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支付死亡賠償金為理由,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政部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交警部門均不屬于“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
6、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的,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相關規定與《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發生沖突時,以《侵權責任法》為準。
7、賠償權利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規定僅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其他共同侵權人不參加訴訟不能查明案件事實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他共同侵權人追加為第三人;被起訴的部分共同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將其他共同侵權人追加為被告的,應當追加;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經人民法院明確告知法律后果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賠償份額不承擔責任。
8、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64條的規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相關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