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舉債并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舉債的夫或妻一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即證明舉債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夫妻一方以與債權人發生糾紛的生效民事法律文書為證據,主張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另一方共同償還的,如一方未能舉證證明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或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8、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第三人的,贈與合同無效。贈與財產為不動產的,第三人應返還不動產;贈與財產為動產的,第三人應返還動產。
19、同居關系的財產處理問題。重點應審查雙方同居關系中財產是否發生混同的情況、是否構成了對外以夫妻名義同居,如果發生了財產混同、以夫妻名義同居則先推定財產為共同共有,并結合相關事實及雙方同居時間的長短、雙方的收入情況以及雙方的存取款習慣來綜合判斷財產的權屬。
20、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計算方式為,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占房屋本金和已還貸款利息的比例,乘以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房屋本金+已還貸款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
21、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認定居住權期限時,不僅要考慮到房屋的實際狀況、生活困難方的困難程度、婚姻關系存續期長短等因素,也要考慮到訟爭房屋是所有權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還是雙方婚后共同財產,如果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法院判決給予對方居住權期限可適當縮短,如果是雙方婚后共同財產,給予對方居住權期限可適當放長,法院可根據個案情況酌情判決。
三、關于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22、關于社會保險爭議的受案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應按照該解釋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理由和訴訟請求確定具體案件應否受理,不宜對該條內容作擴大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