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報告—試分析《犯罪重建》的現實意義
(十)重建結論立足于任何證據﹑數據或發現都必須能夠通過表述或者援引的方式獲得
三﹑犯罪重建的方法
《犯罪重建》中指出犯罪重建中最常運用的是經驗,但書中同時也談到不能僅憑經驗來解釋某個原因﹑事件。根據經驗作出的任何推論都必須得到特定的證實,還需接受審慎的分析與嚴格的邏輯論證。
這就要求重建人員需具備批判思維能力,必須能夠區分事實與猜測,推測或歸納提出特定事件不同解釋,且能夠整合分析相關的事實,而對于和當前案件中的證據相關的重要問題能做出明智的判斷。整合分析就是重建最終目的,確定出事件發生的先后順序,同時要對重建中的證據作分類,因為犯罪重建中的“何人﹑何事﹑何時﹑何地﹑如何﹑為何”等核心問題是要依靠證據解決并且才能作事件分析。此外,在時間的銜接上也是環環相扣的,所以在證據分類處理好同時用分析來對時間煉條加以推敲,最后重建人員需要分析事件的原因和后果﹑行為和結果,所以要從多種角度進行思考,并學會突破思維模式的限制。筆者認為犯罪重建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兩個:
第一,依靠經驗,運用科學方法對物證加以檢驗然后分類。
第二,利用假說來對物證和事情發生后順序進行分析,即利用時間鏈來聯結所有事情,最后則是對重建人員在事件分析上進行,批判和創造性的思維訓練,因為事件可以是多變而并不單一的。
《犯罪重建》具有極強的現實指導意義,對于學習犯罪重建有極大的幫助。閱讀此書,幫助筆者建立的系統的犯罪重建的知識體系,有助更加深刻的理解。
但是筆者認為本書缺少學理上的分析,比如犯罪重建的功能問題,沒有進行適當學理性探討。犯罪重建之所以在實踐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正是因為其具有重要的揭示功能和演示功能。
筆者認為犯罪重建之所以對于刑事偵查意義重大,是因為其具有揭示和演示雙重功能。揭示功能是指它對既往犯罪客觀事實的揭露作用:演示功能是指它可以形象地對已經發生的犯罪內容及其過程予以展現,當然這種展現可以是口頭描述的方式、圖片或實物模擬的方式、動畫的方式等。
犯罪重建不僅僅用來解決查找并證實犯罪嫌疑人的問題;也用來解決在有明確的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嫌疑人是否為被指控的犯罪行為的實施者,或者其所實施的行為內容、方式、性質是否同被指控的相一致。
(一)揭示功能
犯罪重建作為一種揭示客觀事實的手段和途徑,可以揭示出犯罪現場所發生的犯罪內容和犯罪過程。對犯罪內容和犯罪過程的重建,有助于判明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有助于判明事件的性質,有助于說明某種行為能否發生、怎樣發生、能否由某人實施等。這些對于有針對性地查找犯罪嫌疑人,認定或否定特定對象的嫌疑具有重要意義。并且,比之于抽象的分析推斷,具有一定的科學支持和直觀性,因此,憑借它來揭示既往犯罪事實,可以使得出的結論更為確定,更為扎實,更能令人信服。
(二)演示功能
作為一種演示客觀事實的手段和途徑,在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之下,它是促使陪審團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建立內心確信的最佳手段。當然辯方律師或專家證人也可以通過對控方犯罪現場重建過程與結論提出質疑的方式,攻擊其指控:辯方律師或專家證人還可以進行自己的重建,以主張一定的事實和結論;控辯雙方還可以基于同樣的事實和證據,進行不同形式的重建,得出不同的重建結論,以駁斥對方。
即使是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的直觀演示功能,也可起到使黨政官員、新聞記者、被害人家屬、公訴人、法官、辯護律師直觀理解較為復雜的犯罪事實的作用,推進偵查或訴訟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