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職務過錯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第十三條凡因現場失察或安全監察不到位而造成一次重傷1-2人或1人死亡的事故,對安監處(副)處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造成一次重傷2人以上或2-3人死亡事故的,對安監處(副)處長分別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其他相關的安全監察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記過、記大過直至留用察看處分,并處罰款500~1000元。第十四條凡因“三違”行為造成本人或他人輕傷的,對責任人罰款500-1000元;造成重傷的,給予責任人留用察看處分,并處罰款1000-1500元;造成他人死亡的,對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四章非傷亡事故行政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凡發生一級(特大)非傷亡事故,對事故單位礦、處級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罰款1000~1500元;對分管負責人(含副總)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并處罰款1500元;對負有主要責任的科、區級分管干部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處罰款1000~1500元;對科、區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含部門分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處罰款1000~1500元。
第十六條凡發生二級(重大)非傷亡事故,對事故單位礦、處分管負責人(含副總)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罰款500~1000元;對負有主要責任的科、區級分管干部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處罰款500~1000元;對科、區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處罰款500~1000元。
第十七條凡因現場失察或安全監察不到位而造成的二級(重大)非傷亡事故,對安監處(副)處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罰款500元;造成一級(特大)非傷亡事故,對安監處(副)處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處罰款500~1000元;對其他相關的安全監察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記過、記大過直至行政撤職處分,并處罰款500~1000元。
第十八條凡因“三違”行為造成三級及以下非傷亡事故的,對相關責任人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5%毎進行賠償,人賠償最多不超過1500元;造成二級(重大)非傷亡事故的,除對相關責任人按上述標準進行索賠外,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留用察看處分;造成一級(特大)非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對重大隱患的責任人行政責任追究
第
十九條在工作過程中,被集團公司或上級部門發現重大隱患的,對礦、處級分管負責人(含副總)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管理責任的科、區級負責人及相關部門的分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第二十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被集團公司或上級部門停止作業的,對礦處級(含副總)分管負責人給予“黃牌”警告;年度內兩次“黃牌”警告的引咎辭職。
。1)生產礦井(含建井)一個采煤面或一個掘進工作面因工程質量、瓦斯超限或煤層注水不達標等被停產整頓的。
。2)生產場所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掛上安全生產運行許可證的。
。3)提升、運輸系統出現重大隱患被停止運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