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職務過錯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質安全型裝備計劃不落實的,給予礦、處級分管負責人行政記過處分;對相關責任人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控系統因設備質量或管理不當,而造成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影響全礦井系統運行時間超過8小時,或影響一個采區系統運行時間超過16小時,或單個采掘頭面時間超過24小時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
第三十四條安全監控系統因礦日常管理、使用、維修不當,導致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影響全礦井系統運行時間達8小時,影響一個采區系統運行時間達16小時,或單個采掘頭面時間達24小時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礦分管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
第九章對隱瞞事故行為的責任人行政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隱瞞工傷事故或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的,給予所在單位的安監處長“黃牌”警告;年度內累計出現兩次的引咎辭職。
第三十六條科(區)基層單位隱瞞工傷事故或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的,給予科(區)長行政撤職處分。
第十章其他過錯行為的行政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凡因采購或自制的生產用的材料、物品、備件、設備不合格,或者因供應不及時而造成人身事故的,視情節輕重對采購、加工、驗收等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直至留用察看處分,同時并處XX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后發生,由于匯報不及時或組織、指揮搶救不力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相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行政撤職處分。
第三十九條發生工傷事故后,因醫院出動不及時或搶救不力而造成工傷死亡的,視情節輕重,對醫院院長、分管副院長給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記大過處分;對其他參與搶救的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留用察看處分。
第四十條集團公司機關部門對基層單位存在的重大隱患,應當發現而未能發現或者已發現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從而
導致二級及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發生的,或者發生一次重傷1-2人以及死亡1人人身事故的,對部門分管領導和直接分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發生一次重傷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人身事故的,對部門分管領導和直接分管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記大過直至行政撤職處分,對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對礦處級領導干部的安全考核罰款,按某礦司(~)256號及某礦司(~)2號文件規定執行。對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其它特殊違規行為,參照集團公司有關責任追究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職務過錯責任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從重處理:
(1)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的職務過錯。
(2)對調查人、投訴人、檢舉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3)干擾、阻礙、不配合對其職務過錯行為進行調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