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
第六十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干部的職級待遇;
(二)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三)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四)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五)不準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干部的決定;
(六)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
(七)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調離后,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
(八)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
(九)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十)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
第六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并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六十五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七條 建立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組織(人事)部門召集。
第六十八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