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主要適用于選拔任用地方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黨政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以及其他適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領導職務。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
第五十條 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進行,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公布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統一考試(競爭上崗須進行民主測評);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黨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二)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另行規定。
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三)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或者輪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進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應當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
(六)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
第五十三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民族自治縣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