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黨委(黨組)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黨組)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三十六條 需要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干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的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第三十七條 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章 任 職
第三十八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七至十五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三十九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二)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四十條 黨政機關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聘任制領導職務的每一個聘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續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規定。
第四十一條 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第四十二條 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選舉、任命的,自當選、任命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