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二十六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提拔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第二十七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并對考察材料負責。
第二十八條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對象的表現情況,一般由考察組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本人反饋。
第五章 醞 釀
第二十九條 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考察前,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充分醞釀。
第三十條 醞釀應當根據黨政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
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應當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黨委統戰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征求協管方的意見,進行醞釀。征求意見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進行。協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
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三十二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于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第三十三條 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后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