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協議書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或其它公告中規定。
(六)基金的申購費與贖回費
1.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水平,實際執行的費率在招募說明書中進行公告。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資產,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贖回費的25%歸基金資產,75%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2.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最新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費率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最遲將于新的費率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七)申購與贖回的注冊登記
1.經基金銷售機構同意,基金投資者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之前可以撤銷。
2.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扣除權益并辦理相應的注冊登記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指基金贖回份額與轉出份額之和減去基金申購份額與轉入份額之和后的余額)超過前一日本基金的基金總份額的10%,為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基金的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即確認成交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明確作出不參加順延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的表示外,自動轉為下一個開放日贖回處理。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將以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準進行計算,并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投資者在提出贖回申請時可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3)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4)連續兩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本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即確認成交的)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