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權力結構理性化(參考)
法治化是處理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根本途徑。 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 是指依法規定和解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權力監督、矛盾紛爭,使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法律化、制度化。 一是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法治化。 近些年,在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方面,我國已經取得了很大進步。 但在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財權劃分上還缺乏具體的規定, 以至于出現中央與地方政府職權邊界模糊和相互交叉的現象。 必須通過法律進一步細化中央和地方職責權限, 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事權、財權、決策權、管理權的劃分和調整,實現中央和地方更好地履行各自的權力責任。 二是中央與地方權力監督法治化。 中央與地方關系應當是相互監督、雙向控制的關系。 但事實上,我國地方權力來源于中央的授予,因而地方權力無法監督中央權力,主要是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和控制,并且主要是通過行政手段和人事安排來實現, 缺乏監督的法治化。 必須依法建立中央與地方雙向監督機制,中央對地方從直接的行政監督和人事安排轉變為依靠法律、財政、司法和行政等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監督,地方對中央監督和制約要依靠建立科學合理的地方利益表達與平衡機制, 讓地方政府平等參與中央決策過程,實現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的監督。 三是中央與地方矛盾解決法治化。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中央與地方交往越來越頻繁,涉及經濟利益、職責權限問題也越來越多,迫切需要建立中央與地方的矛盾解決機制。 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中央和地方的爭議和矛盾,是現代社會最有效的途徑。 這就需要建立只對全國人大負責的相對獨立的司法機構,以法律程序解決中央與地方的紛爭與矛盾,而不是簡單地由中央以權力壓制來決定。
四、積極發展公民權利,以公民權利制約公共權力
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是公共權力的根源和基礎。 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是最基本的道理。 但權力又具有擴張性和腐蝕性,“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 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休止。 ”[5]對權力進行監督和制約, 是任何政治制度必須遵循的原則。 而以公民權利制約公共權力,是從公共權力的根源和基礎上對其限制和制約, 這是對公共權力限制的基本途徑。 在我國,公民權利還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對公共權力的制約還非常有限。 積極發展公民權利,以公民權利制約公共權力,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不斷擴大人民民主。 依據博弈論原理,社會各階級都會用各自擁有的資源爭取盡可能多的權利和利益。 官僚集團擁有權力優勢,企業家階層擁有資本優勢,而廣大人民擁有選票優勢。 擴大人民民主,就是增強廣大人民在各階層博弈中的優勢。
當代中國,社會穩定之所以成為主要問題, 維護穩定之所以成為主要任務,關鍵在于民主發展程度還不高,民主制度不健全,人民政治參與的渠道窄、形式少、層次低,民主監督乏力等, 有利于人民在博弈中的制度和規則還沒有完全形成,人民的利益難以表達、權利難以保障,怨氣、戾氣無法得到釋放和發泄。 維護社會穩定只能訴諸于民主。 以民主求穩定,則穩定存;以壓制求穩定,則穩定亡。 擴大人民民主,要不斷健全民主制度,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大力推進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把公開、差額、競爭型選舉向高層次推進,豐富聽證會、懇談會、民主論壇等協商民主形式,不斷推進公共決策的民主化;拓寬社情民意表達渠道,推行領導干部接待群眾制度, 完善黨政領導干部和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系群眾制度,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搭建多種形式的溝通平臺,把群眾利益訴求納入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做到問計于民,問政于民,問需于民。
大力培育公民意識。 培育公民意識是發展公民權利的基礎性工程。 公民意識是公民對自己在國家中的地位及其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心理感受和理性認知,包括主體意識、權利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等。 近些年來,“民告官”、“獨立參選人大代表” 等現象增多,說明我國公民意識逐步覺醒。 但由于受長期封建專制傳統的影響, 大多數國人骨子里滲透著順從溫恭的臣民意識,公民意識的培育將是一個長期過程。一要宣傳教育。 黨的xx大指出,要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 通過政府、學校、家庭、新聞媒體等各種方式和途徑,大力宣傳公民意識的內容和意義。 二要制度保障。 “制度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 ”[6]通過法律規范形式把公民的責任義務、民主權利、地位作用等固定下來,使之制度化。 三要實踐養成。 公民意識最終還要落實到實踐中,在社會實踐中得到檢驗和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