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結構合同樣本
2.5發包方應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向承包方提交據以設計的全部資料。承包方應于收到全部有效資料后 日內完成設計任務。
2.6承包方完成設計后三日內將設計文件施工圖 套,交發包方審查。發包方對設計有修改要求的應在收到施工圖設計文件后三日內提出;無修改要求的應在收到圖紙后三日內組織承包人和相關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交底,逾期則視為設計圖已由發包方確定。
2.7承包方應按照國家鋼結構工程相關標準、規范和發包方提供的資料和合同第二條約定的設計技術條件進行設計。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件制作和安裝施工的需要。
2.8發包方對設計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設計進行前以書面形式告知,承包方在國家規范許可的范圍內進行設計。
發包方自行設計或委托第三人設計±0.00以下基礎部分時,承包方可根據發包方設計條件提供基礎地腳反力,供發包方設計基礎時采用。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確認后及在施工準備階段和施工階段發包方要求變更設計的,應向承包方書面提出。變更的具體內容在變更設計委托書中載明。如系重大修改的,變更設計后應報原圖紙審批機關批準。
三、因發包方變更設計條件或提出變更設計、材料、設備等,由發包方承擔下列費用責任:
1、設計工作量增加的,追加相應設計費;
2、材料設備增加的,追加材料設備款;
3、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價款;
4、造成承包方構件制作和安裝的返工、停工或材料積壓的,補償相關損失。
5、造成工期延誤的,工期順延(包括設計變更導致的重新設計、重新采購制作、安裝及返工等相關工期),并賠償承包方返工、停工、窩工的損失。
第六條 工地代表、項目經理、監理
一、發包方工地代表
1、發包方派駐施工現場的代表稱為工程師。工程師為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工程師必須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
2、雙方往來的工程聯系單、通知單、驗收單、結算單、確認書等函件及會議紀要等,一經工程師簽字即對發包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3、工程師或其委派的代表簽發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經書面遞交承包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稱為項目經理)后即對發包方發生法律約束力。項目經理對工程師發來的函件內容無異議并在函件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時間后即對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
4、承包方對工程師發生的指令、通知等有異議時,在48小時內向發包方書面提出。可采用在回執上簽署異議意見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書面異議。發包方應在接到異議后 48小時內作出答復,逾期視為確認承包方的異議。
5、情況緊急時,工程師可向承包方發出口頭指令,并應在24小時內再予書面確認。承包方認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時內提出異議,工程師應在收到書面異議后24小時內作出是否修改或者取消指令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承包方。
6、發包方派駐工地的工程師為 名。姓名為: 、 、 ,以上人員具有相同地位和權力。
7、發包方更換工程師,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方。
8、工程師的權力自合同生效時產生,至合同終止時終止。
二、承包方項目經理
1、承包方派駐工地現場代表稱為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是承包方組織現場安裝施工的代表。項目經理應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其權力限于現場安裝施工的指揮和協調,無締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