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結構合同樣本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
一、承包方對鋼結構工程的施工安裝質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構件質量負責。
二、承包方必須嚴格按施工圖設計和說明文件和國家有關規范、規程、標準的要求施工。
三、承包方應建立iso9001質量保證體系或符合其特點的質量保證體系。承包方應該按保證體系運行,有效控制工程質量。
四、承包方在施工中應自覺接受工程師的質量監督,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發現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的應及時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達到約定標準。
五、工程師的檢查、檢測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檢驗不合格的,影響施工的費用和損失由承包方承擔,檢驗合格的則由發包方承擔,并順延工期。
六、承包方應按鋼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對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進行評定。鋼結構工程主構件安裝完工時,可通知工程師進行中間結構驗收。
七、如承包方在施工中發生質量事故,應及時書面報告工程師。一般質量事故的處理結果由工程師報質檢部門備案;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方案應經設計單位、發包方、質檢部門共同研究決定。
八、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起,承包方對工程
承擔保修責任,保修金為合同總價的 %,保修期為一年。
第十二條 鋼構工程驗收
一、基礎地腳螺栓工程由發包方驗收合格后,在承包方進場施工前交由承包方復驗。復驗發現不符要求的,發包方負責整改至符合要求,具備進場施工要求。
二、中間驗收:鋼結構主構件安裝完畢,承包方自評符合設計質量要求后通知發包方組織中間驗收。發包方在接通知后三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雙方簽字確認,驗收不符要求的,承包方整改。發包方三日內不組織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承包方有權進入下一道工序。
三、最終驗收:全部鋼結構工程完工后,發包方應自收到承包方鋼結構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資料之日起7日內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分別按以下處理:
1、驗收合格的,發包方、承包方簽字確認。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交完工報告日。
2、經驗收認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個別一般性問題需要整改,可在竣工驗收證書上簽字確認合格,但需在驗收記錄中注明存在的問題和限定整改完畢并經發包方確認,則驗收合格日期為在驗收證書上簽字確認日。
3、驗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方、承包方和監理工程師形成驗收紀要,明確存在的問題和修改意見及期限。承包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發包方再次驗收,但實際工期計算至首次提交驗收報告日,修改期間應計入承包方的施工時間。
4、發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的完工報告或再次驗收報告后14日內不組織驗收或組織驗收后7日內無書面修改意見的,視為工程已經驗收合格,發包方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尾款。
四、因特殊原因,發包方要求部分單項工程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
五、按《建筑法》規定,工程未經竣工或驗收合格的,發包方不得使用。如果使用則視為工程合格,有關質量責任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六、本合同提及的工程竣工及驗收均指鋼結構施工工程。
第十三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一、工程款支付:
1、合同生效后 日內,發包方應支付合同總價的 %預付款(或定金),計人民幣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