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結構合同樣本
1、本工程由發包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詳見附件 ;《發包方提供材料、設備—覽表》。
2、《發包方提供材料、設備—覽表》內容應當包括:材料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地點。
3、發包方提供的材料、設備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發包方對其質量負責。
4、發包方應按一覽表中的約定內容提供材料、設備。提前交付的,承包方有權拒收;遲延交付的,工期相應順延,并賠償承包方停工、窩工損失。
5、發包方將材料設備交付承包方,雙方應進行清點和核對。品種、規格、型號等與一覽表不符的,發包方應予更換。承包方一旦接收材料、設備后即負有保管責任。
二、承包方采購和提供材料、設備
1、承包方應按合同和設計要求和有關標準采購材料、設備,并應附有產品合格證。屬承包方制作的構件,應提交承包方質檢部門檢驗合格的報告。
2、承包方對由其采購、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構件、設備的質量負責。
3、承包方運送材料、設備、構件到工地后,應通知工程師或其代表清點檢驗。工程師或其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后24小時內清點檢驗,并在送貨清單上或檢驗申請上簽字。
4、發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應取得設計單位認可后再通知承包方代用。承包方提出材料代用的,應通知設計方或發包方。設計方或發包方在接到通知后2天內作出答復,逾期則視為同意,承包方應將代用材料報告、設計單位意見及費用書面通知發包方。
三、材料檢測檢驗
1、雙方均有權對材料、設備提出檢測檢驗或復驗。經檢測或復驗符合質量要求的,費用由提出方承擔;不符要求的,費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擔。
2、因檢測檢驗或復檢影響施工的,責任屬發包方的則工期順延,責任屬承包方的則工期不予順延。
3、按《建筑法》規定,發包方不得指定承包方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條 安全施工
一、承包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二、發包方不得強制承包方違反安全施工規范進行作業,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負責;為保證安裝現場作業的安全,下列情況禁止進行安裝作業,相應工期應當順延到下列情況消除:
1、安裝現場風速達五級以上的,禁止吊裝作業;
2、安裝現場下雨的,禁止爬高和電焊作業。
三、發包方應對其派駐在施工現場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因發包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方承擔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四、在承包方進場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個期間,發包方人員除工程師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員外,未經承包方現場管理人員許可,不得違反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進入施工現場,否則發生安全事故由發包方負責并承擔費用。
五、發包方認為必要的處所其應設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欄。
六、承包方在進場施工前應組織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教育。未經教育培訓,不得上崗作業。
七、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有關要求進行處理,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