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結構合同樣本
二、發包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完成“三通一平”等工作,以確保承包方按時進場施工。
(若發包人對設計及施工的具體期限要求進行劃分的,可以將上一項改為:
一、本合同總工期為 天(工作日),為不連續相對確定期間,從 第 日起算。
二、工期組成及實際起止時間按以下計算:
1、設計期限為 天,以承包方收到發包方本合同約定的全部據以設計的有效資料起至施工圖交發包方審查確認日止。
2、制作及施工準備期為 天,從承包方收到發包方施工圖設計會審通過的通知之日的第 天起,至承包方構件制作已具備發運安裝條件,向發包方發出進場安裝通知日止。
3、施工工期為 天,從承包方接到發包方書面進場施工通知、對基礎復測合格交接后的第 日起至工程完工,發包方接到承包方完工報告日止。如工程分區段安裝施工的,則施工工期分別從各區段基礎交接后第 日開始計算至各區段完工日止,各 天。)
三、工期順延
1、如乙方負責設計,則發包方應于本合同生效后 天內提交據以設計的全部資料,否則設計期限相應順延。承包方交發包方圖紙審查的期間和發包方組織圖紙會審的期間不計入設計工期。
2、如乙方負責設計的,在設計期間發包方提出設計變更的,設計期限順延。如導致增加設計工作量或返工的,追加設計費。
3、在施工準備期間如發包方提出設計變更或材料、設備變更的,則對重新設計、材料采購、制作的時間順延,并追加設計費和賠償因重新采購或重新制作給承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4、施工期間遇下列情況之一的,工期相應順延:
4.1進場后,發現工地現場不具備進場施工條件、無法進場施工或缺少許可證件的,工期順延至具備進場施工條件和領取施工許可證時。
4.2由于發包方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確或基礎工程不符設計要求導致施工進行困難或暫停,工期順延至前述障礙消除時;
4.3發包方提出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制作構件重新制作,工期相應順延;
4.4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按每8小時順延一天計。
4.5因工程師簽證不及時而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自應簽未簽之日起至影響消除日止,工期順延;
4.6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足額支付工程款的,工期順延至按約定金額支付時;
4.7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誤工期及國家強制性規范要求停止作業的,工期相應順延;
4.8非承包方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導致承包方停工等待的,工期順延;
4.9合同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可以順延工期的情況。
5、實際發生的設計工期、施工準備期和施工工期按本條規定計算。三階段實際工期相加未超出約定的總工期的,則為按期竣工或提前竣工。
四、暫停施工
1、工程師確有理由認為必須暫停施工時,用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并在停工通知發出后24小時內書面提出處理方案。承包方實施處理方案后,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在收到復工要求后24小時內作出是否復工的決定,逾期視為同意復工。
2、停工并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則由發包方補償承包方損失,責任是第三方時,則發包方對第三方取得追償權。
第九條 材料、設備供應
一、發包方供應的材料和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