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結構合同樣本
2、施工圖會審確定后三日內,發包方支付合同總價的 %的備料款,計人民幣 元。
3、鋼結構主構件進場后 三 日內,發包方支付合同總價的 %進度款,計人民幣 元。
4、屋面材料開始進場后三日內,發包方支付合同總價的 %進度款,計人民幣 元。
5、鋼結構工程施工完工后五日內,發包方支付合同總價的 %進度款,計人民幣 元。
6、鋼結構工程驗收合格后七日內,發包方支付至工程總造價的 %。計人民幣 元。
7、保修金為合同總價的----%,保修期滿后15天內一次性支付。
8、前述合同總價系指合同簽訂時確定的工程總造價,如工程總造價在合同履行中按約定作增減時,其各階段支付比例不變,支付金額作相應增減。
9、發包方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不能支付工程款時,在承包方催告后7日內仍不支付的,承包方有權中止合同履行,待發包方支付后恢復施工。停工期間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工期順延。如在催告后28天內不支付的,則承包方有權解除合同,發包方賠償一切損失。
10、其它約定:
二、結算
1、承包方應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或視為合格后14日內發包方提交工程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
2、工程最終造價按本合同第四條關于造價的約定和其他相關條款約定的方式、方法結算。遇本合同無約定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3、發包方自收到承包方的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14日內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期限內不作確認或不出具書面修改意見的,則視為確認該結算報告。
4、如結算報告的工程最終造價為固定合同價款,無增減時,則無需發包方確認即應按本條第一款關于工程款支付的約定時間支付工程款;如有增減時,則對增減部分進行決算。
5、追加工程款、費用、賠款,如已由發包方簽證確認的,則無需再次確認即應支付;尚未確認的,由發包方在收到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之日起14日內確認。
6、發包方與承包方對工程款結算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委托雙方認可的審價機構審價確定。
三、其他事項:
1、本合同材料采購、構件制作屬承攬合同中的定作,涉及該部分的款項的稅金由承包方在其住所地納稅,并由承包方按合同的規定開具相關貨物銷售發票。
2、本工程安裝部分款項為建筑業勞務價款,由承包方在安裝工程所在地交納營業稅,并開具相應發票。
第十四條 工程分包
(注:如不同意分包,則刪除本條。)
一、本工程發包方同意承包方進行分包。
二、承包方確定的分包方應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
三、分包工程的范圍為 。
四、分包工程款由承包方與分包方結算支付。發包方未經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方支付各種工程款。
五、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對發包方的義務和責任。承包方應在分包現場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以保證本合同的執行。
六、承包方按承包合同約定向發包方負責;分包方按分包合同約定向承包方負責;承包方和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向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七、分包合同由承包方與分包方簽訂,交發包方一份備案。
(或:分包合同由承包方、發包方、分包方三方另行簽訂)
第十五條 獎勵和違約責任
一、獎勵
1、工程經驗收獲 獎時,發包方一次性獎勵承包方 萬元。
2、工程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發包方獎勵承包方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