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實施前后對比分析
七、明確了業主、物業管理企業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關系。
長久以來由于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壟斷地位,往往把服務與收費無償地轉嫁給了物業管理企業,造成了由物業管理企業來代收代繳費用的不合理現象。而代收代繳費用的過程中,又存在著總表與分表的誤差等因素造成的費用負擔。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物業管理企業自然通過提高收費標準的方法,讓用戶承擔。但物業管理企業的這種提高收費標準的做法又違反了國家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屬于亂收費的范疇。這樣就使得這些費用沒有辦法落實,成為物業管理企業的額外負擔。事實上,業主和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作為合同的當事人,業主和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來行使合同的權利和履行合同的義務。從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性質看,作為商品的提供者,應該按照商品的市場規律直接提供服務與收費。向業主收取相應的費用是供水、供電、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物業管理企業并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義務向上述單位支付這些費用,也沒有權利向業主收取這些費用。費用收不上來就只能由物業管理企業墊交,此前許多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的糾紛都與此有關。如果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均向每一個業主收費,會導致交易成本增高,對當事人雙方均無益處。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作為管理服務人,對物業及業主的情況較這些單位更熟悉。如果由物業管理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的委托,代其向業主收取相關費用,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金錢,提高辦事效率。因此,為了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針對目前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由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費用的不合理混亂現象,《條例》按照市場規律做出了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收費的不得向業主收取額外費用。這意味著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燃氣公司、供暖公司跟物業管理企業是一個平等的企業關系了,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保障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八、建立住房維修資金制度。
住房制度改革前,城市居民住房由政府或單位統一建設,住房產權屬政府或單位所有。住房維修養護責任由政府或單位承擔,居民僅支付極少的租金。由于回收的租金不能夠維持房屋的維修,不足部分費用只能由政府或單位負擔。政府和單位背負上了維修費補貼的沉重包袱。同時,維修資金缺乏,大量公房得不到及時保養和修繕,不少住房因年久失修而成為危房,危及住戶的居住安全。隨著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取消了福利住房分配制度,房屋的權屬發生了根本性質的改變。新建商品房由個人出資購買,產權歸個人所有,原有公有住房也通過房改的辦法,將產權出售給個人。隨著房屋權屬逐步向個人化轉變,住房產權多元化格局逐漸形成,居民個人擁有住宅的比例越來越高,住房的維修管理責任相應由國家或單位承擔轉移到由居民個人來承擔。因此,建設部和財政部1998年11月聯合印發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規定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應當建立維修基金。但是,有的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將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挪做它用,使住宅區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不能及時進行,侵害了業主的權益,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同時,由于長期受傳統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影響,有的業主對專項維修資金認識不足,不愿意交納專項維修資金,錯誤的認為這無形中增加了其購房費用,把維修資金和購房費用同等對待;有的業主認為,既然交納了物業管理費,住宅區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就應該由物業管理企業來承擔。實際上,購房款是一次性交納的購買房屋產權的費用,物業管理費是用于住宅區的日常管理的費用,而專項維修資金才是由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費用。因此《條例》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同時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針對專項維修資金挪用的問題《條例》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有利于物業的保值、增值;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更有利于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