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處罰案件的證明分析
淺談處罰案件的證明分析
shyn
在行政執法中,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是證據理論上的一個基本問題,同時也是行政處罰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是一項復雜、細致的工作:它首先要對各個在案證據的采用性和證明力進行認證,在此基礎上再對全部證據的多種因素進行總體的分析判斷,最終判定全部證據是否達到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標準。這一切無疑是一個非常復雜的推理和判斷過程,有時甚至可以說是非常艱難的工作。因此,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進行系統的理性的邏輯分析,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既定的證明要求完成證明任務,正確辦理行政處罰案件。
一、證明的概念
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是指辦案機構對違法案件事實及其處理的認定。具體地說,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是指辦案機構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對收集到的的進行審查判斷,確定違法主體是誰,違法事實是否發生,并對確認的違法事實分析定性,以決定適用何種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的執法活動。證明在辦案工作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是辦案工作的核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首先查明案件事實,而案件事實是否查明必然就有一個案件事實的證明問題。無論我們關注與否以及關注的程度如何,案件事實的證明問題都不以我們的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于行政處罰活動中。
證明是查明違法事實的基本方法,它貫穿于立案、調查、結案等一系列辦案階段之中。只有在收集、審查、判斷證據,并運用證據完成了確認案件事實的證明任務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才能適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因此,辦案工作的完成,有待于證明任務的完成。
完成案件事實的證明與證據之間存在密切的關系。每個證據都對案件事實起著不同程度的證明作用,而證明是在對單個證據的證明作用分別分析認定的基礎上,對全部在案證據是否能夠認定案件事實的要求的綜合判斷。證明與證據的證明力大小有實質性的聯系,也就是說,證明任務的完成實際上依據證據的可信的價值而定。證明還與各個證據和事實之間聯系的緊密程度、各個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情況以及各個證據之間的聯系緊密相關。
二、證明的內容
總體來說,辦案工作的證明內容就是確定案件的客觀違法事實及其處理。證明內容完成后,所調查的違法事實必須清楚,證據必須確鑿充分,能為定性處罰打下堅實的基礎。具體來說,證明的內容,就是指違法案件中,需要由辦案機構依法收集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即要對違法主體、違法時間、違法地點、具體違法活動、危害后果如何,這五個方面及其應當適用何種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怎樣處理加以證明。
(一)違法主體
違法主體是指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并有承擔相關行政責任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即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的對象。對違法主體的證明包括兩個方面的問題,其一是違法主體是誰,其二是違法主體的基本情況。“責任自負”是確定違法主體的基本原則。違法主體是指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絕不是說任何具體從事違法行為者,就一定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對象,如無行為能力人就不能為其違法行為承擔責任,再如企業的分支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的分支機構并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任由企業承擔。但也并不是說,企業的分支機構對其經營活動就一定不承擔責任,它只是不能完全獨立承擔責任而已。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解釋,企業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當該經濟組織不能完全承擔有關行政責任時,應由其所隸屬的企業法人承擔,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有類似的相關規定。因此,確定作為查處對象的違法主體時,要視具體的案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