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處罰案件的證明分析
對當事人的其他違法行為,可一并處罰的要作出處理。對當事人不便一并處理的違法行為、有關涉案人員的違法行為、案件中反映出來的其他違法行為要另案處理,并在案卷中要有所反映。對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的處理,要有司法機關作出的此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說明,或者依據法律此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的分析說明。跟本案有關的基本違法行為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也應該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有關機關。
三、證明的要求
(一)證明的標準
證明的標準,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證據與事實之間的聯系應當達到何種程度才能認定案件事實以及適用法律法規進行的處理是否恰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證明標準應該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當然,在辦理案件的不同階段,對證明有不同的要求。
立案時,應經案前調查,證明有違法事實發生,并且應當予以處罰。立案之時,并不需要查明實施違法行為的確切當事人是誰、違法行為涉及的具體物品數量及其情節、手段如何等。
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初步證明所扣留、封存的財物是用于違法活動的財物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扣留、封存的財物,并要有證據反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程序采取強制措施。
結案時,則應完成了全部證明任務,查明了違法主體及其基本情況;查明了違法事實的來龍去脈、違法時間、地點、危害后果、重要手段、重要情節;證明了所有辦案工作的程序合法、有效;所有證據均能相互印證,全案鎖鏈狀的證據體系已經形成。
(二)證據的要求
所謂證據,就是一切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是工商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收信或由當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行為的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應當廣泛收集證據,并且應當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說明據以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理由,這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承擔的義務。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第一,相關性。所謂相關性是指證據必須同案件的事實存在一定的聯系。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依據一定的事實作出,行政機關在裁決時有無事實依據,這種事實是否正確,直接關系到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有效。與案件沒有任何聯系的證據,即使再真實、合法,也不得作為證據。
第二,合法性。所謂合法性,即可定案證據必須是經過合法程序、運用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三,真實性。所謂真實性是指證據必須是不依賴于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的事實。這個客觀事實是在一定時間、空間和條件下發生的,無論當事人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意志如何,均不會發生任何改變。
(三)證據的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行政訴訟中證據必須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為可能進行的行政訴訟作準備,行政處罰中證明案件的證據的形式也應當滿足這些要求。
1、提供書證應當提供原件或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非原件的,應當注明出處并經出具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印章。
2、提供報表、圖紙、會計帳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3、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